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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生育权冲突及其解决措施

2019-09-10王艺洁

青年生活 2019年23期
关键词:冲突解决措施

王艺洁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个人权利本位的产生,生育权的概念也随之产生。在夫妻双方受不同生育价值取向,客观身体因素以及经济条件等影响,导致夫妻双方就生育问题常常无法达成一致,造成双方的生育权利不能同时行使,产生权利矛盾。而夫妻关系是婚姻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生育权的冲突会影响家庭的和睦,更深层次来说,当夫妻生育权冲突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时,会导致各种社会问题的出现。因此,本文将从夫妻生育权冲突的基本理论以及解决冲突的具体措施方面进行分析。

关键词:夫妻生育权;冲突;解决措施

一、夫妻生育权概述

(一)夫妻生育权的概念

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婚姻法》第16条也对生育权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通过对多位学者观点的梳理,通说认为生育权的主体为夫妻双方,享有生育权利。

因而,夫妻生育权是指基于夫妻关系,依法享有的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以及采取何种方式生育子女的权利,而本文则着重对夫妻关于生育与不生育的矛盾冲突问题展开的详细论述。

(二)夫妻生育权的核心内容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夫妻的生育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生育决定权

生育决定权是夫妻双方可以自由决定生育或指责不生育子女,对生育的数量、时间、方式的决定权。夫妻生育权产生的法律关系由婚姻法所调整,要遵循民法意思自治,因此生育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其核心内容便在于自由决定,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为或者不为生育行为,给予了主体充分地选择权利。例如,当今社会,许多丁克家庭也随之产生,这是夫妻双方自由选择的结果。当然,由于一些客观因素的存在,权利的行使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譬如由于我国人口爆炸式的增长,导致环境恶化、资源减少,和各种社会问题的出现,我国便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夫妻在行使生育权时,生育子女的数量也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

2、生育知情权

生育知情权从夫妻双方的内部关系来看,就是夫妻一方有权知道对方生育的意愿、生育上的障碍,另一方对应的义务即是不得捏造事实、隐瞒真相,使其无法获知真实的关于生育问题的情况,难以做出有效地判断。另一方面,从夫妻与第三方的外部关系来看,我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规定夫妻有权从相关医疗机构或诊疗机构中获取关于夫妻双方生育方面的检查情况报告、胎儿健康情况等信息,也是从法律上对夫妻的生育权加以保障。

二、夫妻生育权冲突

夫妻双方都享有生育自由和不生育自由,都独立地享有生育权。然而由于生育多为男女双方结合并由女性生育,在生育问题中,一方想实现自己的生育权势必要对方的配合,对方生育权的积极行使。可是由于主客观因素的交错影响,双方对生育问题难以达成一致的协议。此时,夫妻生育权的冲突便产生,造成权利矛盾。

(一)夫妻生育权冲突产生原因

1.生育观念的不同。随着现代法治精神的确立,公民的法律意识也不斷提高,同时个人权利本位的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尤其是夫妻关系中女性一方,女性地位提高,自由和平等观念的加强,女性自身不再受传统观念的束缚 ,谋求地位的平等。多发生女方拒绝生育,另一方想生育的生育决定权冲突问题。另一方面,也体现在生育子女的数量上,随着"二胎"政策的不断放宽,一方想尽可能地多生、传宗接代,而另一方则秉持少生优生的想法,观念产生冲突,必然导致行为上的对立,产生生育权的冲突。

2.夫妻感情不合。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夫妻感情出现了问题, 可能导致一些需要彼此协调才能实现的权利的空壳化。不仅会影响怀孕前的生育权实现,往往会导致怀孕后生育权的冲突。

三、夫妻生育权冲突的解决措施

我国法律法规对生育权的主体、性质、内容也未作出统一的规定,理论界对此也争议不断,因此不仅造成生育权很难与其他权利进行区分,界限不清,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发生许多争议的问题。所以,夫妻生育权的冲突问题亟待解决。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在我国的民法领域的法律法规中,很少有针对生育权的行使和救济的法律条文,一项权利能否正确行使和得到实现关键需要权利的救济。可喜的是,2011年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了婚姻关系中的双方生育权发生冲突或纠纷如何处理,但是此项规定并未涉及女方坚持生育、男方不愿意生育问题的处理。因此从立法层面仍有提升和改进的空间。可以在《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人口和生育方面的法律中加入对夫妻生育权冲突问题处理的原则、具体的考量因素和处理办法等。在民事法律规范的完善中可以将生育权作为民事权利作出相关具体的规定,可以更有效的保护权利。

(二)夫妻之间平等协商

夫妻双方应就生育问题端正态度,平等协商,相互妥协。因为生育问题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发展还关系到夫妻关系以及家庭关系的和睦,因此,对待这个问题时应采用平等协商的态度解决问题。如果夫妻双方之间可以自我和解,不需要他人的介入,不仅会保护个人的隐私,也是解决该类问题的最佳途径。当夫妻内部不能自我和解时可以采取调解的办法,促进双方达成一致,也不失为一个有效途径。

三、结语

生育权问题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尤其是夫妻生育权关系到家庭的和睦与社会的稳定。夫妻就生育产生的矛盾和冲突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因此需要不断地完善立法,使生育权法律体系得以建立和完善,更好地运用去解决实际问题,促进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以及权利的保护和缓和,若想实现该项目标,还需要不断地努力建设,推动夫妻生育权冲突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孙意如.夫妻生育权冲突问题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4.

[2]陈蕊.夫妻生育权的法律保护和立法完善[J].现代交际,2010(04).

[3]阚在斌.夫妻生育权冲突司法裁判实证研究——以河南省X市人民法院司法裁判为文本[J].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06).

[4]赵佳.论夫妻生育权冲突及解决途径[D].河北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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