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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思考

2019-09-03高麒

财讯 2019年22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建议问题

摘 要:在财政收入的构成中,个人所得税是极其重要的一个方面,在矫正收入和调节财富分配差距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比拟的作用和优势,已经得到了社会大众的高度重视与关注。通过个人所得税中的问题,可以将财富分配的差距调整到最佳的状态,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功能充分体现出来,将税收工作落实到位。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问题;建议

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处于不断发展过程中,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运作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在新个税中,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至5000元,这一调整象征着我国个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然而在实际上,个人所得税制度仍存在一定问题,个人所得税收入流失非常严重,也对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发挥产生了极大的阻碍性作用。基于此,在个人所得税过程中,要及时弥补税收中存在的薄弱点和空白点,构建完善的税收信息管理体系,加大对税收力度,从而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

一、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相关概述分析

首先,在特点方面。一是,实施分类所得课税制,个人所得税的课征对象有11类;二是,将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等税率方式结合在一起;最后,定额和定率等费用扣除方式共同存在。其次,在累进税率中,高收入者适用于的税率也比较高,相对应,低收入者所适用的税率也比较低,有利于将贫富差距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1)个人所得税法原因

个人所得税法有着国家和社会多方面的原因。虽然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但是城乡、区域、不同群體之间的居民收入差距较大,中产阶层所占的比例仍然不高。

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还关涉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在减税降负的目标指引下,个税法还要起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征管问题

(1)个人所得税制度较不完善

主要体现在分类所得税制的课税模式的公平性没有得到相应的体现,在开征个人所得税依赖,大都实施分类所得税制,难以将对高收入者收入的调节功能充分发挥出来。其次,分项税制采用月或按次计征,年终不汇算清缴,极容易引发偷税漏税行为。

(2)征收管理力度不足

一是尚未明确税收征管权和收益权。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分配功能比较显著,落实其公平分配的职能,征管权和收益权要归地方管理,一定程度上对收入分配职能造成了不利影响。其次,个人所得税有着较强的流动性,税收来源于不同地区之间,将其划分给地方,地方征管的难度性将会越来越高,而且还会引发税源严重的流失现象,不利于地区之间征管权的划分,税负的公平性也没有得到相应的体现。二是征管手段比较单一。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是负责人。税务机关尚未构建完善的内部机关的管理方式。征管机构的权责较为混淆,职能也没有明确,其征管环节更是比较复杂、繁琐,激励机制的作用也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三是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强,不能对纳税人起到震慑作用。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对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界定模糊,使税务执法机关难以把握,往往避重就轻。

(3)代扣代缴机制尚未落实到位

工资外的各种津贴没有根据规定及时纳入到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适用的缴税档次比较低,纳税金额也有所减小,无法充分发挥出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一是,一些单位借助走假账等不法手段来减小计税项目,使用较低的税率来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计算,造成代扣代缴机制尚未落实到位。二是,我国征管水平比较低,在实际在征管工作中,造成一些企业没有在代扣代缴中履行好自己的责任。

三、个人所得税制度具体建议

(1)建立健全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首先,要将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结合在一起,构建全新的税制模式。目前,结合我国国情实施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也就是在所得分类的基础上,要对纳税人获得的各类应收收入分别按照比例税率实施执行申报。现阶段,对于年所得12万个税申报来讲,可以起到良好汇算清缴的作用,在个税征管方面取得出突出进步,但是数据的准确性及汇算清缴的全面性仍然有待提升。

(2)采用正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

一是加大执法刚性力度。在《征管法》中,要详细阐述税收征管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惩处出现了偷税漏税行为,引导纳税人要树立高度的自觉守法观念,避免偷税漏税行为的出现。二是创新征管手段。要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管理建设,税务机关要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加强机关内部建设,将内部征管机构的职能进行明确,充分了解征管的方方面面。同时,

还要加强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通过计算机要做好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以及资料保管等工作,以便于全面监督和控制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整个过程,更好地分析个人所得税税源的变化情况。

(3)改革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奖励方式

现阶段,我国扣缴义务人没有树立良好的扣缴义务观念,所以要给予扣缴义务人员一定的手续费,促进代扣代缴的顺利开展。总而言之,源泉扣缴的激励机制,属于长效机制之一,税务机关要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履行情况进行准确评估,还要充分考虑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检查中的配合情况,其结果也要向外界公开,这对于源泉扣缴税收征管的发展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综上所述,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中,严格的征管是必不可少的,充分发挥出税收收入的调节功能,不断提高税务机关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参考文献

[1]吴清清.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中的征管问题及对策研究[J].时代金融,2017(17):19-24

[2]李会卿.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纳税,2017(17):14-16

作者简介:高麒(1994—),男,汉族,云南开远,在读学生,硕士研究生,云南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税收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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