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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可以反悔吗

2019-09-02谢炳城

农村百事通 2019年16期
关键词:继承权继承人王某

谢炳城

【案例】

顾某与王某夫妇共同拥有房产四间,顾某去世后,王某与其四女顾三、顾四、顾五、顾六以公证方式放弃对顾某遗产的继承,顾某的遗产由其儿子顾二一人继承,并办理了继承权公证书和放弃继承权声明书。随后,各方对顾某遗产进行了分割。王某去世后,顾三和顾四对放弃继承顾某遗产反悔,要求重新分割顾某的遗产,顾二不同意,顾三、顾四二人遂将顾二诉至法院。

【评析】

首先,作为顾某的子女,顾三等人是顾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拥有依法继承顾某遗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其次,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后对“放弃继承”反悔的,法律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訴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本案中,顾三等人在完全知悉顾某与王某夫妇生前所拥有的四间房产的情况下,仍向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放弃对顾某遗产的继承权,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只要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法律不予干涉。如今,顾某遗产早已分割完毕,顾三等人对“放弃继承”进行反悔,既不符合“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的情形,也不符合“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形,因此,顾三等人不可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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