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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住房继承权的思考

2022-04-29左俊美徐勇

中国房地产·市场版 2022年1期
关键词:继承权民法典住房

左俊美 徐勇

摘要: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法定继承范围继续扩大,住房作为当下家庭的主要遗产,被继承分割既不利于夫妻一方去世后配偶的正常生活,也不利于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典型案例引证,在现有研究成果资料基础上,层层分析,探索我国现行《民法典》父母、配偶、子女住房继承权的纾困之路。

关键词:民法典;住房;继承权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138-(2022)01-0041-04 收稿日期:2021-10-03

作者简介:左俊美、徐勇,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我国的普遍价值观和传统观念是身后财产传于子孙后代,造福家庭内部。若法律不能保障被继承人财产集中向下传承,分散外流,不但影响个人对于财富创造的积极性,还可能会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破坏良好的风气风尚。现行有效的《民法典》继承编将“父母、配偶、子女”并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笔者认为,在此规定下父母获得的财产份额过大,不仅降低了配偶与子女获得遗产的份额,还有可能在父母百年后将其变成自己遗产的一部分被被继承人以外的他人子女继承,结果是原被继承人的财产被稀释、流落到核心家庭外部,这显然彻底违背了被继承人的主观意愿。

1 住房继承实例

某涉案房产系小欣父母的婚内共同财产。小欣父亲去世,该房产属于小欣父亲的1/2作为遗产被分割继承。小欣父亲有三个继承人:小欣母亲、小欣、小欣奶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三人平分小欣父亲的1/2遗产。因此,在小欣父亲去世后,住房被继承分割的情况为:小欣母亲在原有1/2的基础上再获得1/6,合计2/3;小欣分得1/6;小欣奶奶分得1/6。如表1所示。

不久,小欣奶奶过世。小欣奶奶生前育有4个子女,小欣大伯、小欣爸爸均先于奶奶过世,小欣二伯离异,小姑已婚。根据《民法典》有关代位继承的规定,小欣大伯的3个孩子代位继承自己父亲继承的1/24,每人拥有1/72。小欣代位继承自己父亲的1/24,加上先前继承的1/6,小欣拥有5/24。小欣二伯离异,根据《民法典》婚内继承的遗产除非遗嘱指定归个人否则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小欣二伯繼承的1/24属于夫妻共有,两人离异时,这1/24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小欣二伯1/48,小欣二婶1/48。小欣姑姑和姑夫共同拥有1/24。如表2所示。

上述涉案房屋系小欣父母的唯一住房,小欣爸爸去世后,小欣、小欣奶奶对各自继承份额没有主张权利。现在小欣奶奶也相继去世,小欣二伯二婶因离婚、财产危机等原因主张各自继承1/48份额的权利,因无法出卖其房产份额,其主张小欣母亲折合现金各给付10万元,否则将入住涉案房屋。

2 现实困境:血亲继承后的转继承,造成被继承人的房产外流

通过上述案例,小欣父母亲共同拥有的住房,在小欣父亲去世后,由小欣和小欣的堂兄弟姐妹、小姑姑父甚至离异的二婶共同继承。不难发现,繁琐的继承问题是由于小欣奶奶没有实际履行继承权的情况下去世,财产在长辈、旁系、姻亲中转继承,出现了住房被关系甚远、甚至关系尴尬的继承人共同继承的局面。

被继承人死亡、父母仍在世的情况下,其父母的年龄一般也相对较高,年迈的父母已基本不存在类似购房、教育、结婚等大额花销。同时,其自身掌控继承房产份额的时间也一般较短,至去世时可能仍有大部分财产未用,从而转化为自己的遗产。若被继承人父母有其他子女,此时被继承人的房产通过年迈的父母再被其兄弟姐妹获得,这显然违背常理。

退一步讲,若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继承自己的房产仍属于在血亲范围内流动,那么兄弟姐妹继承的房产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日后兄弟姐妹若不幸离世或离婚,被继承人的房产又会被其各自的配偶分割一半甚至更多。我们不妨继续推理,若兄弟姐妹的配偶离世、再婚,这部分房产又被他们的父母或再婚配偶取得。至此,被继承人毕生创造的财富,没能留给自己的配偶、子女,而是被没有一点血缘关系、不相识的人所获取,这样的继承分配方式明显存在严重弊端。

3 纾困探索:剖析当前我国家庭结构、家庭亲子抚养关系、民众继承习惯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被继承人的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了很大的房产份额。父母又在未实际履行继承权后转继承,导致被继承人的房产最终被自己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甚至其配偶的再婚配偶、父母所继承,使被继承人的房产外流于家庭之外。父母作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是否应当予以调整,本文将以当前我国家庭结构、家庭亲子抚养关系、民众继承习惯等方面一一剖析。

3.1 当前以夫妻关系为基础的核心家庭已成为我国主要的家庭结构类型

核心家庭是指由已婚夫妻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主要包括三类:一对夫妇和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夫妻二人家庭;单亲家庭。根据《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对于我国家庭类型的调查,接受调查的32500个家庭之中核心家庭占比64.3%。2021年5月1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家庭户规模继续缩小,平均每个家庭户人口从2010年的3.10人降低至现在的2.62人。夫妻加一孩成为中国家庭的主要形式。可见在现有核心家庭模式下,相比于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其他法定继承人,配偶和子女显然与被继承人有更加亲密的联系。

3.2 当代家庭代际关系中对亲代的抚养义务逐渐被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替代

王跃生(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老年与家庭研究中心)《城市第一代独生子女家庭代际功能关系及特征分析》调查显示,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中60岁及以上的亲代以退休金、养老金为生活来源者超过90%;只有个别人依赖家人供养,而这里的家人主要不是子女,而是配偶。赡养亲代这项“刚性”义务在多数家庭已被社会保障制度替代了,或者成为子代的一种“形式”义务。

3.3 当代民众更倾向于配偶、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

在《当代中国民众继承习惯调查实证研究——北京市、重庆市、武漢市和山东省四地民众继承习惯调查报告》一文中,作者经调查发现,被调查民众虽然对于子女和父母都纳入法定继承范围不存在异议,但其主张子女列为第一继承顺序的人占36%~54%;主张父母列为第一继承顺序的人占23%~39%;认为父母不应当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人占61%~76%。现行《民法典》继承编将父母、配偶、子女并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与我国民众的继承习惯不相符。关于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的人选,丈夫和妻子高居前两位,四地受调查民众中共有58.4%至84.6%的民众选择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高于选择儿子女儿(占比36.4%至54.4%)或者父母(占比23.5%至39.6%)作为第一顺序的比例。

上述三个方面的分析表明,《民法典》将父母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既不符合民众的期望,又与现行家庭模式相悖。继续施行将会影响核心家庭的稳固及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

4 纾困方向:调整《民法典》法定继承人顺序,将父母列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范围

现行《民法典》继承编将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与同顺位继承人享有同等的分配继承份额,继承了相对较大的房产份额。此规定过分侧重分担社会养老、赡养职责,笔者认为其既不利于被继承人尚在世配偶抚养后代,又与住房不可分割特性相违背。

从继承与抚养区分关系出发,继承和抚养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以继承替代抚养,只是受制于我国社会发展的特殊时期的特殊做法。在经过改革开放40余年后的今天,在国家层面,我国的经济水平得到长足发展,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在个人层面,经过多年经济建设,公民个人财富累积逐步增多,且不论被继承人父母自身的财产足以为养老所用,甚至远远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现行法律仍给予年迈的父母法定继承分配权以实现子女承担社会、家庭扶养义务显然已经没有现实意义。此外,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给予了我国老年人权益特殊的保护。

从遗产的财富积累来源出发,就目前的社会状况而言,被继承人的核心家庭成员才是被继承人创造财富的主要支持者和贡献者。在核心家庭中,夫或妻一方为了对方的工作、职业发展等牺牲自己的时间;为了尽心照料家庭、养育年幼子女儿放弃自己的工作等,其为核心家庭的财产积累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相反,被继承人的父母、兄弟姐妹对于被继承人个人财产的贡献、参与度都相对太低。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被继承人的房产被其父母以及兄弟姐妹分割获取,明显有失公平。

从遗产的家庭抚养功能出发,如前所述,被继承人死亡时,其父母一般已经年迈,对于财产的需求较低,实际掌控时间也一般不长,导致继承财产转继承外流。相反,被继承人的子女若尚年幼,其长大成人需要的抚育、教育,以及后续的婚姻、住房等方面的花销巨大,仍需要被继承人的核心家庭承担。因此,一方面被继承人的父母不承担被继承人年幼子女日后生活的巨大花销;另一方面被继承人的父母又等额继承了被继承人财产的较高份额。显然这种均等分配继承权的方式,实际上是侵害了被继承人子女的利益。

从遗产的价值属性出发,住房作为当下家庭的主要遗产,住房的生活保障性、私密性、不可分割性等,导致住房被继承分割不利于夫妻一方去世后配偶、子女的正常生活。

另外,考虑到仍有一部分年迈的父母与子女共同居住,属核心家庭的扩大家庭。如果完全取消父母的继承权,会有可能被扩大家庭中被继承人在世配偶、子女弃养,导致其没有房屋居住的情况。同时,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接受赠与的权利给予了明确规定。因此,无论从法理还是人情出发,都不应将父母从法定继承权中完全剔除。此外,《民法典》物权编新增了居住权的规定,这也为年迈父母以在扩大家庭共同居住房屋上增设居住权的方式来满足日后居住需要提供了另一种可能。

因此,建议调整现行《民法典》法定继承人顺序,将父母列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范围,扩大家庭共同居住的年迈父母可以拥有居住权,这样既尊重被继承人身后财产留于家庭内部,避免财富外流、姻亲与血亲继承间矛盾冲突的升级,又对父母抚养给予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平衡各方利益,从而实现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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