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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法正当防卫的限度要件

2019-08-22邓咏升

消费导刊 2019年6期

邓咏升

摘要:“于欢案”、“昆山案”引发了刑法学界以及实务界关于正当防卫的激烈探讨。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由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时间、防卫意图以及防卫限度构成。其中,防卫限度是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在成立正当防卫时所需要具备的限度条件。司法实践在判断防卫限度的过程中,往往具有事后性等局限。防卫限度的认定应适当考虑“一般防卫人”的主观标准,考虑防卫的环境限制以及不法侵害可能发生的升级。

关键词:刑法 正当防卫 防卫限度 不法侵害

引言:“于欢案”、“昆山案”引发了刑法学界以及实务界关于正当防卫的激烈探讨。笔者认为,在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于刑法正当防卫情形的认定还存在一定机械性和局限性的背景下,我们对于刑法正当防卫限度要件的判定,应在一定程度上侧重于主观立场,应更加主动地站在防卫人的角度去审视。当涉及正当防卫的相关案件发生之后,在判断正当防卫的限度要件时,应当避免司法的“事后性”在分析防卫限度过程中的干扰,要试着站在不同角度分别先后思考防卫限度问题,然后再得出裁判结论。总之,正当防卫制度作为刑法一项重要的违法性阻却事由,授予了防卫人私力救济刑法法益的正当权利,应当对其构成要件中最难界定的防卫限度要件加以具体研究,这有利于更加充分的实现这一制度的法律价值。

一、刑法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0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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