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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的一点思考

2019-08-21肖凇元

消费导刊 2019年12期

肖凇元

摘要:从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明确“除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的方式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以来,中央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券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进行了日趋严格的规范。地方政府债务在不断规范,政府的潜在的隐性债务风险仍在不断增大。

关键词:地方 政府 隐性债务 思考

一、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定义及特征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特征主要是债务规模较大,增长速度较快,举借形式多样,债务率的地域分布情况普遍是市县级大于省级。但是由于统计口径、方法没有统一标准,债务形式多样,难以摸清实际全国隐性债务的准确规模。总之,我国隐性债务的规模和年均增速都远高于政府性债务,蕴含着潜在的风险。

二、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形成的原因

事实上,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建设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建设成就。而这有很大一部分要归功于地方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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