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主义法系格局背景下比较法研究模式之思考
2019-08-18张淑宁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5期
摘 要:“法律体系”将比较法学研究置于广阔的空间场域和时间场域。然而,在很大程度上,法系的划分倾向为一种分类的方法,这种方法符合“为了秩序的狂暴”的要求而以多种方式强调分类学的重要性。反思20世纪以来法系格局理论十分必要,本研究试图论证一种“传统”方法论的可能性与必然性,从而回归比较法学之根本目的。
关键词:实证主义;法系格局;法律体系;法律传统
一、反思实证主义法系格局论之缘起
法律体系——比较法学中的核心范畴,使比较法学研究置于广阔的空间场域和时间场域,使比较法学研究能真正立足于世界范围之内,以及整个人类的法律制度、法律传统和法律思想的演化之中。学者们通常将法律体系界定为:由若干国家和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自比较法学诞生之日起,经历了20世纪伊始以萨莱伊和朗贝尔为代表的——以“内容可变的自然法”为理念——共同法或世界法的伟大构想,到实证主义思潮影响下——以达维德、茨威格特、克茨和雅斯贝尔斯为代表——法系格局理论的划分标准论证和要素之争。至今,比较法学仍沉醉于法系格局理论思潮之中,其力图统构全世界之一切法律秩序。即使人们根据更多本体论概念假定并寻求对法律的解释和论证,在当前的实证主义法律格局下,在年轻的比较法学的研究背景下,“法系格局理论”似乎在任何情形下都是不可避免的了。
而作者认为,上述此种努力是建构性的,而非解构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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