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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中本人的损害赔偿义务研究

2019-08-18韩玉婷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5期

摘 要:《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对无因管理做过一定的解释,根据相关内容数据来分析,可以确定的是,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则制度是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等条例相互融汇在一起,然后以损害的程度为基础,才给予不同的赔偿。但是法规判决范围的大小,并不是局限在赔偿部分,有时候还会统筹全局,判决全部赔偿的结果,但是也会酌情考虑赔偿人的实际承担的程度。

关键词:无因管理;本人损害赔偿义务;完全赔偿;必要实际损失

一、结合案例对现行规定的解释

(一)“必要费用”统摄下的损害赔偿范围

详细的理解《民通意见》里面包含的第一百三十二条,可以得出的结论是该条例把“必要费用”这个定义给予了详细说明,在活动当中发生的物体损失等,都会全部归类于必要的费用当中,但是这些损失有时候不一定会得到全额赔偿,在一定的程度还需要讲究“必要”二字。在给予判断结果的时候,法官存在无法清晰明了的定义应当对救助者实施哪些救助行为,参考的法律条例也不全面,存在疑问。

(二)损害赔偿内容和范围在实践中的标准

通过理解法律法规可以得知,目前并没有针对无因管理造成的损害而应赔偿多少的相关规定,所以,就会造成法官在真实情况下判决的结果与本人的诉求无法统一的现象,存在较大分歧,一方面主要体现在损害赔偿范围不清,法官给予的结果通常是按照理性的逻辑思维去判决,根据案例的实际情况,以《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作为参考的标准,进行相应的完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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