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
2019-08-18符徐向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5期
摘 要:诚实信用原则是属于我国民法中一项基本的原则,其具备双重特性,有:法律性和道德性,鉴于此,本文通过分析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与作用,找寻其在民法适用中的不足与缺陷,以此提出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适用建议与规范。
关键词:诚实信用;民法适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在各个法律中都可以看到,如《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部门法都涉及到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总则》第一章第七条中,详细介绍了城市信用原则的内容,充分体现出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与意义。而在《物权法》中,依然也蕴含着许多的诚实信用原则,如相邻权、善意取得、公示公信原则、拾得遗失物、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内容。其中在拾得遗失物的相关内容中,把物的占有分为了两个方面,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由此诚实信用原则很好的调节了道德与利益之间的冲突。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适用中存在的不足
(一) 诚实信用原则内涵模糊
与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律相比,我国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法律的适用中依然存在一些不足。特别是《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的内容中,严重缺乏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内涵定义的解释。从实际上看,“诚实信用”这一个词汇本身就具备模糊、抽象的特征,在司法规范领域中没有明确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说明。同时,当前立法也严重缺乏考虑不全面的问题,因此在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中把裁判权完全的依靠法官来进行判定,这样会给司法机关产生消极适用的态度,也会给当事人的利益造成很大的不公平,而民法也会受到来自各种负面的、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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