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侵权的独特性及构成要件
2019-08-18赵学奎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5期
赵学奎
现代社会注重公众的知情权,强调各项工作的透明和公正,这就要求公共媒体的发达,及时、快速、全面的报道社会事件。但在不加限制的情况下,新闻工作就会出现偏离,侵害到公众的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新闻报道的自由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认可,一旦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界限,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容易构成新闻侵权。
一、新闻侵权的独特性
1.传播速度快
时效性是新闻报道的一个基础要素,它要求新闻机构和从业者要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进行快速、全面的报道。尤其在当今,新闻媒体行业竞争如此的激烈,更加促进了新闻报道的时效性。时效性在促进新闻行业发展的同时,也为新闻侵权埋下隐患。在网络技术发达的今天,新闻的传播速度更加快捷,会进一步扩大新闻侵权的损害结果。
2.伤害程度加深
传播是新闻报道的生命,没有传播,新闻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但是所报道的新闻内容触犯了法律法规,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旦传播快来就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精神损害。新闻传播的面十分宽广,尤其是一些发行量达数十万份的报纸、媒体。一旦发生新闻侵权。其伤害程度之深可想而知。由于新闻侵权方式的特殊性、影响的广泛性、传播的快速性等特点,因此其危害后果也是十分严重的。一旦报道的新闻内容失实、事实歪曲,或新闻报道损害他人的人格、侵犯他人的隐私等,侵犯的个人信息就会在社会上快速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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