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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事仲裁诉讼化

2019-08-18张梦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5期

张梦

摘 要:商事仲裁作为替代纠纷解决机制之一,具有专家性、效率性、契约性等优点而受到市场主体纠纷解决的青睐。但新近认为商事仲裁诉讼化色彩愈来愈浓厚,批评之声此起彼伏,大有将商事仲裁与诉讼进行对立的姿态。笔者认为商事仲裁诉讼化并非洪水猛兽,应当用积极的观点去看待和运用商事仲裁与诉讼的相互借鉴,更好地推动和发展当下如火如荼的商事仲裁。

关键词:仲裁;诉讼化;借鉴

一、商事仲裁诉讼化的是与非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或者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解决争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活动。二者作为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悠久的历史。早期的商事仲裁发端于民间,威信来源于德高望重者的公断,对公断的履行决定了纠纷者的信用评价。故早期的仲裁调解率和自动履行率均较高,具有强烈的民间性和非程式化特点。而诉讼的产生,本质上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对权利受侵害者给予的公力救济,具有严格的程式化、法定化等特点。自英国国会于1697年通过仲裁法案正式承认仲裁制度以来,仲裁制度迅猛发展,早期裁决的自动履行也逐渐转化为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实现,仲裁程序也逐渐程式化,司法对仲裁的监督也开始强化,渐渐有了对商事仲裁诉讼化倾向的批判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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