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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三轮车内熟睡被害人的财物是否构成扒窃

2019-08-18金翔翔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5期

金翔翔

扒窃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甄别难题,现有规定不能完全现实案件。笔者试以案例更加深入辨析扒窃的各项实质构成要件。

案例:2018年某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张某在驾驶三轮车过程中产生倦意,就将车子停在马路边,车门未上锁,手机放在车内的前挡风玻璃处,自己就坐在三轮车的驾驶座上睡着了。清晨4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散步时趁被害人睡着之际,从张某三轮车车窗内伸手进去盗窃其手机。案发后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8元。

公安机关认为李某行为系扒窃构成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但检察机关认为,三轮车是交通工具,三轮车内部非公共场所,除非将三轮车整体视为可随身携带的财物,但显然不是,故不构成扒窃,作出不起诉决定。还有意见认为被害人处于熟睡状态,对近身财物的控制力减弱,一般不认为是随身携带的财物。

该案的争议焦点:一是在公共场所的三轮车车厢内能否认为是在公共场所,二是被害人处于睡着状态下对财物的控制能力减弱,近身财物还能否认为是随身携带的财物。

一、笔者认为三轮车厢是一个相对隔离于外界环境的半封闭空间,不能视为公共场所

1.公共场所的定义和特征

《刑法》第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对公共场所的定义采用列举式的定义,即“车站、码头、民用航空、商场、公园、隐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其基本具有人员的高流动性、密集度,人员相互间的陌生性,活动的公开性等特征,符合公众对公共场所的常情常理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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