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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实务中亲职教育实行现状及强制亲职教育制度构建探析

2019-08-17池铭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6期
关键词:教育

池铭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352

“养不教父之过。”这是中国传统启蒙读物《三字经》里的一句话。意思是说,为人父母既然抚养了孩子,就应该好好的教育孩子,那本是父母应尽的责任。这种理念和当代的亲职教育十分相似,都旨在强调父母应当承担起教育子女的责任。大量的研究数据表明,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主要原因是父母教育的缺失。正如英国教育学家尼尔所言:“问题父母往往是滋生问题少年的温床,也是产生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缺少科学的家庭教育和良好的亲情氛围,往往会导致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中的亲职教育,构建涉案成年人 监护人强制親职教育制度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被害、推动涉案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亲职教育的来源与定义

亲职教育由家庭教育演变而来,在教育学领域普遍适用,三十年代为西方诸国所倡导。“亲职教育”一词最早由我国台湾学者翻译而来,其含义为对家长进行的如何成为一个合格称职的好家长的专门化教育。通俗的讲,亲职教育就是针对父母开展的关于如何教育子女的职责教育。这种教育制度并不针对未成年人直接进行,而是有针对性的培训辅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使其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教育水平,更好的处理亲子关系和家庭生活,为未成年人提供和谐健康有益的生活环境。

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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