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代驾合同的性质界定与分析
2019-08-13张文睿
锦绣·上旬刊 2019年4期
张文睿
摘 要:近些年来,代驾业蓬勃发展。但是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来看,有偿代驾合同仍然是一种无名合同。学界对其存在较大的争议,对其性质进行了不同的认定并给出了相应的理由。本文认为,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角度来看,代驾合同应当属于《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所规定的承揽合同。
关键词:有偿代驾合同;承揽合同;违约责任
引言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与实施,醉驾已然入刑。这一因素直接催生了代驾业的发展,给“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再度助力。然而,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在代驾的交通事故中,责任应该如何划分认定?有偿代驾合同的性质究竟为何?是否能够纳入《合同法》所规定的十五类有名合同?这一性质的划分直接影响到了代驾公司与代驾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7776号判决书和沪(2015)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373号判决书来分析代驾合同的性质。
一、司法裁判的困境
有关代驾的司法裁判困境所折射出的,是在互联网时代的经济背景下,新型用工关系的性质定位的模糊,以(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7776号的判决书为例,这一判决很好的说明了代驾人与代驾公司之间的雇佣关系,但是却回避了被代驾人潘某与代驾人赵某之间的关系认定。
且在之后的司法审判中,更是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案号为(2016)鄂0922民初第493号的判决中,法官判处原告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其余不足部分则由被代驾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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