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诉讼地位及其特殊性
2019-08-13张子昕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9年6期
张子昕

摘 要:早在1997年人民检察院首次提起公益诉讼时起,其在诉讼中应居于何种身份就一直存在争议,争议的原因就在于对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特殊地位认识不足。应在认可检察机关在诉讼中具有特殊地位的前提下,合理界定其在公益诉讼中的身份并设计相应的程序制度。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 公益诉讼 诉讼地位 特殊性
公益诉讼制度在西方不少国家和地区早已存在,我国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这一制度,但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并不包括人民检察院。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法决定》)的出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正式入法。尽管人民检察机关正式获得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但是本次修法并未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具体身份。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检察机关以何种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从其首次探索提起公益诉讼之日始就一直存在争议,笔者拟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地位问题进行梳理和阐释,在此基础上论证检察机关在我国诉讼中的特殊性及其原因。
一、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实践
由我国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来看,首例公益诉讼案件由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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