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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实务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2019-08-13王廷祥丁彩彩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9年6期

王廷祥 丁彩彩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司法实务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却面临程序启动难、辩方举证难等困境。应着力构建三级制度体系保障该规则的适用,实务中构建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实行诉前会议制度等。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 提前介入侦查 证明责任 诉前会议

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任何一个追求司法正义和文明的国家,都把遏制和杜绝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行为作为改善司法制度的目标。旨在制约公权力行使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是衡量一国刑事诉讼制度完善与否的标准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巨大进步,然而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制约了这一规则的适用。

一、司法实务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和困境

(一)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

1.主体具有特殊性。大部分刑事犯罪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起诉则由检察机关负责。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方,顾及到机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和利益,在审判阶段主动提出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可能性很小。即使非法证据确实存在,也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与侦查机关沟通,通过各种途径补正。如果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证据系非法取得,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长期以来形成的制约不足、配合有余的关系,也无法确保审判机关处于中立地位而严格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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