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在贿赂犯罪案件中的适用
2019-08-13张申杰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9年6期
张申杰
摘 要: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作为一种新兴的证据审查模式,近年来在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得到推广。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有着本质不同,因此在审查判断的过程中也有所区别。贿赂犯罪案件证据具有较强的秘密性、隐蔽性,“一对一”性较为突出,以及对主观性证据较为依赖等特点。在实践中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发挥两类证据之间的优势互补,及时调整证据审查方向,进而激活并有效运用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
关键词:客观性证据 主观性证据贿赂犯罪有效运用
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作为近年来刑事诉讼中的一种新兴证据审查模式,是指司法机关以客观性证据为审查中心的审查工作模式。随着实务界的不断探索,这种新兴证据审查模式在刑事案件的办理中得到了尝试与运用,并取得了积极效果。在贿赂犯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长期以来较为依赖主观性证据,这也是由此类案件的特点所决定的,结合具体案件,笔者对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在贿赂犯罪尤其是受贿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理解和运用,进行研究与阐释。
一、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提出
(一)何为客观性证据
有学者总结了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的特点后认为,可以对2018年《刑事诉讼法》“开放式”列举的八类证据,采用“对立两分法”进行划分。其中客观性证据是指以人以外之物为证据内容载体的证据,这些证据内容的载体通常是客观之物,虽然也会受到自然之影响,但是在有限的诉讼时限内,在没有人为因素介入的情况下,其外部特征、性状及内容等基本稳定,所包含的证据内容受人的主观意志的影响较小,因而客观性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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