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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居必论,野筑惟因:风景建筑刍议

2019-08-13董璁

中国园林 2019年7期
关键词:建筑

董 璁

1 风景建筑

所谓“风景建筑”,其实是“风景中的建筑”。这种定义建筑的方式不同于惯常的功能分类,而是按照建筑所在场所加以区分,类似于城市建筑、乡村建筑,或山地建筑、滨水建筑等。从构词上看,与其他建筑一样,风景建筑也是个合成词,其中心词为“建筑”,“风景”是“建筑”的修饰词,表明建筑的场所和性质,而非功能,尽管其中隐含着某种模糊的功能指向。

这样一种建筑是否有必要单独别为一类,要看其是否具有足够的独特性,以至于这种独特性足以影响到建筑的价值取向和设计策略。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只将民用建筑按照使用功能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而不再做进一步细分①。这想必是因为功能的交叉变异与混合已是当代建筑的普遍现象,硬做区分既无必要,也不可能,反而有可能限制建筑创新。功能分类宜粗不宜细,才能给建筑的策划和设计留出更大的发挥空间。

但风景建筑的情况有所不同。如果可以将其视为一类,也是极为宽泛,并且相当特殊的建筑类型,其功能十分多样,甚至无所不包。就拿最为特殊的军事建筑来说,其最初的建造目的和功能要求与风景欣赏毫不相干,其选址和形象也绝非为了悦目,但在初始功能丧失以后,仍可视为“风景中的建筑”,如中国的万里长城和欧洲中世纪城堡。它们通常选址于地势险要的自然环境,非山即水,建筑与环境的结合往往具有浑然天成的特点,以风景建筑的标准来衡量,可谓名副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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