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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研究

2019-08-11唐裕琦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4期

摘 要:体育赛事在网络直播中获得法律保护的途径之一是体育赛事节目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能否成为作品的判断标准关键看它是否具有独创性。不同国家对于作品的独创性有其不同的标准,本文认为体育赛事节目符合“选择与判断”这一独创性标准,体现录制者的思想,具有独创性。

关键词: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作品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国内许多公司通过购买体育赛事转播权等方式进入到体育产业链,而转播权收入的高低与著作权制度对赛事直播的保护紧密相关。体育赛事在网络直播中获得法律保护的途径之一是赛事节目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能否成为作品的判断标准关键看它是否具有独创性。然而,独创性的概念十分抽象、模糊,体育赛事节目作为一种新型作品,法律尚未明文规定,而司法工作者对其独创性的理解出现了分歧,进而对其定性产生了争议,这导致了赛事节目获得保护的不可预测性和随意性。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能否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涉及独创性标准的选择。本文将论述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这一源头性问题,从而为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提供依据。

二、关于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的理论基础

(一)独创性的概念及其判断标准

独创性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出自作者,该作品不属于公共领域的作品,也不是照搬他人作品,更不是对事实的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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