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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质疑中推动思维进阶

2019-08-07童志国

语文教学与研究(教研天地) 2019年6期
关键词:窦娥学生

童志国

学习经典杂剧《窦娥冤》(人教版必修四第一单元)时,师生对文本情节内容产生了很多疑问。比如,文中蔡婆并没有嫁给张驴儿之父,窦娥为何称张父为“公公”?张孛老张驴儿父子为何有恃无恐地赖在蔡婆家?蔡婆在窦娥身陷囹圄时,为什么不花钱打点买通官府,从而使窦娥免罪脱身?这些问题在我们查阅资料、辨析版本并进行对比阅读后,都得到了较为合理的解答。

但是有一个问题,学生们仍有较大分歧:窦娥临斩前发下的第三桩誓愿——楚州“亢旱三年”,是不是体现了窦娥人性中“恶”的一面?或者说是否从一个侧面印证了“人性本恶”?众所周知,窦娥的冤案是司法黑暗和吏治腐败造成的,冤头债主是张驴儿和桃杌太守。窦娥没有必要发下楚州“亢旱三年”的毒愿,因为楚州大旱三年,首当其冲的是楚州百姓而非鱼肉百姓的官吏。换言之,窦娥岂能因为一己之冤狱,而殃及众多无辜之百姓?在以“学为中心”的教学理念指导下的语文课堂实践中,学生能提出这样的问题,说明学生在阅读中确实有真思考;而在这样一个并非非此即彼二元对立的问题上学生意见有分歧,恰恰需要教师在学习上提供支架,引进资料支援,否则有部分学生会陷入观点偏执的泥淖而难以自拔。

面对学生们各执一端的歧见,笔者认为我们需要做的不是充当裁判,简单地宣布谁对谁错,而是要帮助学生厘清自己结论得出的逻辑链,帮助其理清自己立论的逻辑起点,观点是否辩证不走极端,论证过程中采用了哪些论据,论据是否准确且能有效证明论点,有没有论敌意识,能否悦纳并吸收异见中合理的成分为己所用等等。

《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2017年版)》四大核心素养之一“思维发展与提升”的提出,对于矫正学生仅从表象就轻易地下结论的思维倾向,对于促进学生“深刻性、敏捷性、灵活性、批判性和独创性等思维品质的提升”,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就学生提出的窦娥誓愿中是否体现“人性本恶”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指导学生细读文本、搜集证據、互相辩驳、省察反思自己的立论依据和论证逻辑的准确性以及合理性,并由此认识到窦娥性格的复杂性,这样的一次思辨性阅读过程应该能起到训练和提升学生思维品质的作用,从而推动学生的思维向高阶思维发展。

笔者的思考与实践如下:先让持窦娥“人性本恶”观点的学生陈述自己的看法及理由,然后出示查询到的资料,以佐证己方的观点,增强说服力,再分析自己和他人观点中的合理成分和不足之处,最后审慎地反思修改自己的结论。

学生的观点:我们认为窦娥的第三桩誓愿中明显地体现了“人性本恶”。窦娥临刑之前发下了三桩誓愿,第一桩血溅白练,无关他人利害,只是证明自己蒙受了不白之冤,让在场的众人见证自己的无辜;第二桩六月飞雪,已经部分地影响了百姓生活,因为古代中国是以农业立国的社会,气候对农业生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六月飞雪的异常天气对农作物的生长是不利的。但所幸的是,窦娥誓愿中六月飞雪持续的时间似乎不长,对农作物的伤害有限;第三桩誓愿楚州“亢旱三年”,这将给楚州百姓带来的将是灾难性的打击。风调雨顺是农业丰产丰收的重要保证,且不说大旱三年,就是大旱三个月,庄稼也会干涸而死,百姓定会颗粒无收。楚州干旱三年最大的受害者是百姓,而楚州的老百姓最无辜,因为他们在窦娥的冤狱中既没有充当帮凶,也没有做“集体无意识”的无聊看客,楚州的百姓与鲁镇上对待祥林嫂的众人不同。所以窦娥因为一己之冤屈,就希望上天以“亢旱三年”的方式降罪于楚州,这是诉己怨、泄私愤并累及无辜的“人性本恶”的体现。

囿于阅读视野和资源搜索方式的局限,学生没有查阅到与己方类似的观点。笔者给他们提供了一篇文章——红帆《窦娥的另一种悲剧》,文章认为:“看来对于她(指窦娥),善德,只是讲私德;公德,可能连如何写都不清楚。”支撑这一观点的理由是:“窦女士对自己的家人的确是考虑周详,可对不认识的人却是那般冷酷无情。她怕婆婆伤心而避走别街,却在深信自己誓言必会实现的心态下发出累及无辜的毒愿。”[1]

这一观点的引入,笔者的初衷并非为了证明,而旨在为学生提供一个可供思辨学习的标靶。此观点明显有别于我们的常式思维,被引进语文课堂确实有石破天惊的震撼效果,但这样简单地就给窦娥贴上了“人性本恶”的标签,体现出的似乎正是论者思维的浅显和不深刻。就红帆先生在文中所言的“私德”“公德”,只是我们今人“有意”读出来的,至于窦娥当初发下誓愿时有没有出于“公德心”的考虑,我们不得而知,但以我们今天的道德律令去衡量并要求窦娥,甚至得出窦娥是“不善良”的结论,这似乎不妥。

同样,对于学生的观点,我们也要一分为二地看。窦娥发下三桩誓愿的目的既要证明自己的清白和无辜,同时又要惩罚“无心正法”的官吏,这是窦娥作为一个弱质女子在命运无助时的主观愿望,无可厚非;只不过窦娥的第三个主观誓愿应验后将带来的灾难般客观事实——百姓饿殍遍野,背井离乡,这恐怕是窦娥在发下誓愿的刹那始料未及的。但据此就认定窦娥“人性本恶”似乎也失之偏颇,因为窦娥的第三桩誓愿是有历史渊源的,并非窦娥首创。

既然我们不能简单地给窦娥复杂的性格贴上“恶”的标签,那么就回到了问题的起点——人物性格,我们似乎有必要指导学生梳理一番窦娥性格中的主要特点。在整个《窦娥冤》戏曲中,通过文本细读,我们发现窦娥的性格主要体现在四个层面:孝—贞—忍—怨,而前三者可以划归于道德层面的“善”。戏曲文本中关于窦娥的善良至少有三处明显地提及,一是窦娥被告到公堂之上,拒不承认自己药死了张驴儿之父,结果桃杌太守要对蔡婆动刑,窦娥为了避免连累蔡婆屈招认罪。二是在被押赴刑场的途中,窦娥央求刽子手走后街,为的是不被蔡婆看见,以免婆婆伤心难过。三是第四折结尾处,窦娥的鬼魂嘱咐父亲蔡婆年事已高:“无人侍养,你可收恤家中,替你孩儿尽养生送死之礼,我便九泉之下,可也瞑目。”窦娥性格的主导面是“良善”,那她为什么要发下三桩誓愿来表明自己是蒙受不白之冤呢?更重要的是,三桩誓愿都得到了应验。一言以蔽之,窦娥除了通过三桩誓愿的方式为自己伸冤外,没有别的方式了吗?比如可以不发誓愿,尤其是不发楚州“亢旱三年”的毒誓,完全可以让自己的鬼魂托梦给父亲窦天章,向父亲讲明事情的原委,让父亲为自己主持公道,洗刷自己的罪名。再退一步的话,窦娥的鬼魂可以设计给昏官桃杌太守、恶人张驴儿以惩罚,以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这些都是常用的手法,比如《哈姆莱特》和诸多的中国古代民间故事。

如何回答学生这一疑问?笔者认为可以从艺术创作手法和文化传统两个方面来考察。众所周知,戏剧讲究的是矛盾冲突,冲突越大越激烈越有戏,剧情也就越精彩。虽然《窦娥冤》“戏份”很足,人物之间的矛盾冲突激烈,有蔡婆与窦天章、赛卢医、张孛老父子之间的矛盾,窦娥与自我、张驴儿、蔡婆、官府之间的矛盾,有窦天章与窦娥、恶人张驴儿及桃杌等庸吏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矛盾可以分为两大类:人与社会(含自然,即窦娥所言的“天理”)的矛盾和人与自我的矛盾。但是,经典戏剧不是光靠有诸多的矛盾,就能打动读者从而广为流传;经典的戏剧在艺术上有着作家天才的构思,并前无古人地巧妙运用了适宜的艺术手法,是内容和形式的“绝配”。

在分析窦娥这一形象时,我们往往着眼于她的“冤”,亦即清白无辜之人受到了无妄之灾,以致于丧失年轻的生命,是有价值的东西被无端地毁灭。从“冤”入手分析戏剧矛盾,进而认识剧中人物,最终走近、读懂作者,这自然可以,但似乎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笔者认为,与其大众化地从社会阶级对立的角度来分析窦娥的“冤”,倒不如从杂剧“文章”构思的角度来分析其所包含的“奇”的特质。鲁迅先生在谈及塑造小说人物形象时提出了一个方法:“杂取种种人,合成这一个。”这一方法同样适合《窦娥冤》。胡俊国教授分析说:“在《窦娥冤》中,作者通过层层叠加的方式把所有不幸都加到了窦娥身上,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巧合的因素太强,具有一定的虚假性,但从戏剧美学标准角度来看,却是以奇为美的情节美学的必然呈现。《窦娥冤》与其说是在写‘冤,不如说是在写‘奇,其目的不在于揭示所谓‘冤的社会性因素,而在于展示‘冤的传奇性色彩,从而展现戏曲作品中‘奇的美学风格。”[2]在《窦娥冤》的前三折,窦娥现实人生中种种“传奇性”遭遇自不必多言,特别是临行前伸冤的方式——发下三桩誓愿——更是这种“以奇为美的情节美学”的高潮和巅峰。简言之,之所以让窦娥发下三桩誓愿并让其一一应验的方式伸冤诉怨,借助上天的力量来惩恶扬善,是关汉卿“以奇为美”的戏剧创作美学原则的使然,或者说是自觉追求。“作者凭借丰富的想象和大胆的夸张,设计了三桩誓愿显灵的超现实情节,这种浪漫主义手法的运用,非但不让观众感到荒谬怪诞,反倒通过窦娥这一美好形象的毁灭展示出悲剧主人公心灵深处最美好、最闪光的元素,从而激发观众更加深切同情其悲惨遭际。”[3]这样的艺术构思效果是明显的,使得《窦娥冤》戏曲情节是“一奇到底”,避开了常规俗套,从而跻身于文学经典的行列;凡人奇遇,千古奇冤,窦娥也成了中国文学艺术长廊中的经典形象。

另外,我们也可以从民族文化心理的层面来探讨窦娥为何发下楚州“亢旱三年”的誓愿,从而较为合理地解释部分学生认为窦娥“人性本恶”的片面之处。窦娥临刑之前发下的三桩誓愿,其实是中国古代“天人感应”观念的一种朴素反应。一般认为“天人感应”是“董仲舒关于天人关系的一种神秘学说。它是指天和人相类相通,天能干预人事,人的行为也能感应上天”[4]。“天人感应”思想真正開始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理论,并在后世思想界产生较大影响,与战国末期的阴阳家邹衍的大力提倡有关。“在自然现象之变与人世活动之理的求索上,先哲的思考有趋同与接续的痕迹。‘天人感应观念对后世影响很大,宋明理学中的‘天人合一的思想,即为‘天人感应的进一步发挥;后来又落实为世俗生活的基本信仰,因此对全体社会成员都有思维规范的作用。”[5]“天人感应”观念对中国人的思想影响很大,我们今天的诸多俗语和成语中还存留有其印记,比如“人在做,天在看”“举头三尺有神明”“谋事在人,成事在天”“生死有命,富贵在天”“天作之合”“天造地设”“天网恢恢”等等。正是基于这一文化传统,所以《窦娥冤》中窦娥的许多唱词都提及了“天”,在第三折曲词“端正好”和“滚绣球”中最为集中明显,比如“叫声屈动地惊天”“怎不将天地也生埋怨”“地也,你不分好歹何为地!天也,你错堪贤愚妄做天!”而含冤离世之前的第二、三桩誓愿,更是直接将自己之“冤”(人事)与自然之变(天象)直接对接起来。作为弱质女子窦娥,在命运被肆意践踏之时,她无力与强大的恶势力抗争,只能寄希望于“天”(“天”有时指向主审案件的官员,如“青天大老爷”;有时泛指一切神灵),希望“上天”能给她一个公道,还她清白。而在第四折中,窦天章也正是因为楚州三年亢旱,天象异常至极,才去审查陈年案卷,最终为女儿洗刷沉冤,这也是“天人感应”观念在世俗人间的具体体现:人的行为感动了天,天就会干预人事。人从反常的天象中反思省察自我的行为,从而达到救弊纠错之目的。

其实,中国古代社会“天人感应”观念影响的面非常广,下至平民百姓,上至帝王将相几乎都受其影响。在统治阶层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帝王的“罪己诏”,其中“罪己”情形之一就是国家在遭受灾难之时,执政者自省或检讨自己过失、过错发出口谕或文书。帝王“罪己”,在他看来上天之所以降灾难于人间,就是因为自己在人事上做得不对或不够好,以至于“天”会降罪惩罚自己的子民。所以帝王就会派官员前去抗灾救灾,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感动“天”,让其减轻灾害。比如汉安帝永初三年(公元109年)三月,“京师大饥,民相食。壬辰,公卿诣阙谢。诏曰:‘朕以幼冲,奉承洪业,不能宣流风化,而感逆阴阳,至令百姓饥荒,更相啖食。永怀悼叹,若附渊水。咎在朕助不逮。”是为典例之一。从这个层面说,楚州“亢旱三年”的自然灾难虽然还没有达到让帝王下“罪己诏”的程度,但却能让窦天章这样能“随处审囚刷卷”的两淮提刑肃政廉访使来到淮南,因“不知这楚州为何三年不雨”而要翻阅陈年旧案卷宗,这足以说明“天人感应”观念深入人心。“这一切都表明‘天人感应是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文化逻辑:只要感动了上天,有灾殃异相出现,窦娥被冤的事实就会得到关注,就会得以昭雪。传统文化自具救弊与惩恶的力量,是今人在理解《窦娥冤》时必须首先了解的文化基因内涵。”[6]如果能指导学生从文化传统心理的层面来看待窦娥发下的楚州“亢旱三年”的誓愿,我们就应该不会粗浅地得出窦娥“人性本恶”的结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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