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管公司”在受益所有人认定规则中的地位
2019-08-06江金山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9年16期
江金山
[提要] 受益所有人规则已经在国际税法领域存在半个多世纪,并一直在反避税规则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导管公司是跨国企业在全球税收筹划过程中经常被使用的一种避税架构,但在受益所有人规则下,仅通过控制权测试限制其获取协定利益存在逻辑上的不自洽。需要进一步利用其他反避税方式,专门规制导管架构,并应充分考虑到税收协定的目的和宗旨。
关键词:受益所有人;导管公司;控制权测试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9年6月14日
受益所有人规则是国际税法领域用以防止当事人利用税收协定中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进行避税的反避税规则之一,该概念目前仍然存在很多的模糊性,并一直为国际税法学界所诟病,有学者甚至提出放弃适用该概念,改用其他规则规制避税行为,但是鉴于其在国际反避税领域存在了半个多世纪,并且一直在防止当事人利用中间公司(包括代理人、指定人等)进行避税行为时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并没有贸然选择放弃。
一、受益所有人概念起源及其在国际税法领域历次变革
受益所有人最早出现在19世纪英国的信托制度中,是指拥有受益所有权的人,受益所有权是与法律上的所有权相对应的,一般认为受益所有权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享有财产的相关经济利益;二是拥有对其处置的权力。
1966年,受益所有人概念首次在美国和英国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当中出现,在该协定中,关于受益所有人的问题作出了如下表述:对原产国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征税减免将不再取决于接受者是否在另一个国家纳税,而是取决于另一个国家的居民实益拥有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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