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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监管的对策分析

2019-07-25贺丽莳王宏鹏

人民论坛 2019年20期
关键词:跨境电商国际贸易

贺丽莳 王宏鹏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居民可支配收入的逐步增加,在相关政策支持之下,未来我国跨境电商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并推动我国经济更好更快发展。但目前我国跨境电商监管依然存在较多短板,需集合多方力量,共建共享监管平台、优化监管体系;加强技术应用水平、落实动态分类管理、提升综合监管质量。

【关键词】跨境电商 国际贸易 电商监管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与第三方支付国际化程度的进一步提升,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规模逐步扩大。相关研究指出,2018年下半年我国跨境电商消费规模已经突破5萬亿元人民币,如此规模庞大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必须要严格监管,保障电子商务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优化跨境电商监管平台,打造多元化监管体系

跨境电商涉及物流、国际商贸、清关等多个环节,因此,跨境电子商务监管职能的发挥是一种跨部门的协同合作。目前,由于跨部门协同监管具体职能部门权限、监管范围等未得到有效界定,跨境电商监管存在监管真空地带、监管职责履行不充分等情况。为此,应由政府部门牵头组建包含各职能部门在内的跨境电商监管平台,明确各部门权责,引导各部门在权限范围内行使监管权力,避免越权监管与监管真空等问题。同时,跨境电商平台还需优化沟通交流机制,实现监管信息资源共享,打造协同互助、相互监督的监管新格局,提升信息流通与监管效率。除此之外,跨境电商监管平台除需要囊括行政管理部门之外,还需要考虑行业协会、统计部门的需求,创新跨境电商监管生态链条。具体来说,监管平台除了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之外,还应允许相关机关与组织的合法使用。例如,可以允许行业协会参与到跨境电商支付、结算等交易信息处理与整合分析之中,逐步提升跨境电商服务效率。

丰富监管主体,塑造多层次监管模式。跨境电商监管需要联合政府、社会公众、行业协会以及民间组织等多种主体,才能确保实现全面监管。但目前跨境电商监管依然主要依赖于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效益发挥不明显,社会效益未能得以充分释放。为此,必须要动员多种力量参与到跨境电商监管之中,落实监管细则。一是要发挥政府主体优势,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从法律赋权角度来看,政府及其下属职能部门是制定监管政策、行使执法权的主体,政府部门需从宏观上把控好产业整体发展方向,出台配套监管引导政策,具体职能部门则要全面落实监管政策,严格执法。

二是要全面引导社会力量介入到对跨境电商的监管之中。跨境电商规模的逐步扩大与交易种类的不断增多,为政府监管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在既有人力资源条件下,精细化监管无法有效实现。为此,必须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管,缓解政府部门监管压力,提升监管效率。一方面,应倡导社会公众参与具体监管工作,允许消费者、社会公众通过信访举报、网络媒体对跨境电商企业、产品发表意见,实施监督。另一方面,要充分提升跨境电商产业自律性,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颁发产业生产规范、商品质量标准,营造诚信经营的行业氛围。

三是要大力发展第三方认证机构,规范跨境电商运营。从实际运营情况来看,近年来从事代购、海淘的企业与个人日益增多,但监管政策并未实现同步跟进,行业乱象频发。要想全面规范跨境电商产业运营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就必须要全力推进跨境电商认证机制,通过第三方机构开展针对企业与个人的跨境电商从业资格认定,确保所有经营都能在法律的监管下开展。

加强大数据技术应用,全面提升监管效率

跨境电商监管需要处理海量的数据,要想全面提升对跨境电商的监管效率就必须在技术方面多下功夫,用最直接有效的技术方式开展针对跨境电商的全产业链监管。大数据技术是一种基于集成式数据搜集、分析与处理的新型信息技术,能够实现对大规模数据的快速处理。近年来,随着云计算、分布式计算机等技术的快速发展,大数据管理应用也逐渐趋于成熟。通过跨境电商监管共享平台能实现对商贸流通、海关清关、资金流动等全产业信息流的挖掘与整合,基于大数据技术的跨境电商监管技术升级即将来临。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平台获得相关数据之后,可以构建跨境电商信用风险模型、经营分析模型,对跨境电商产业链中的每个主体开展征信评估、产业与企业风险分析、产业规模分析等研究。政府部门可以结合具体分析结果对运营风险较高、信用评价结果偏低的企业开展重点监管,进一步提升监管效率。

另外,随着跨境电商产业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应逐步推广大数据监管在商品质量安全、物流等相关环节的应用,及时发现交易中以及交易前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实现从被动监管到主动防御的全方位转变。例如,可以通过对税收数据、物流数据、第三方支付数据等建立联合对比模型,验证跨境电商企业税收缴纳、商品营销实际情况,对存在虚假买卖、不诚信经营等情况的企业要及时肃清。

实施分类管理,建立跨境商品溯源监管机制

随着人民群众消费水平的不断提升,跨境电商为满足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逐步扩大了经营类别,这就为跨境电商监管带来了更多的难题。为进一步缓解这一矛盾,我国已经开始实施分类监管政策,2018年11月商务部等六部门联合颁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将跨境电商商品管理分类设定为严格监管、一般性监管以及严格禁止内销三种不同类别,对待不同类别的商品采用不同的监管流程,并要求所有跨境电商贸易活动均需与实际级别相匹配。但简单的分类管理无法满足商品质量检测监督标准的更新与升级要求,在实际应用中依然存在诸多不便,也阻碍了监管效率的进一步提升。为此,应对跨境电商商贸流通的各个环节进行实时追踪,并结合消费、风险评估、产品质量分析等数据实时调整跨境电商商品分类,确保分类管理的时效性。

另一方面,要重点对严格监管级别的跨境电商商品进行监督与管理,并结合检查结果调整不同产品的分类定级,对有必要纳入到严格监管级别的商品要及时更新。此外,针对不同监管级别的商品要严格按照既定程序开展监管工作,确保监管效率的有效提升。

随着全球产业链复杂程度的逐步提升,商品质量纠纷频发,为全面保障跨境电商市场秩序,2017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正式颁布《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重要进出口产品质量信息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跨境电商监管必须要加快追溯体系建设,收集企业的零售、物流、仓储以及申报信息,形成对具体商品监管的“多单对碰”,确保跨境电商监管得以深入到商品交易的全寿命周期之中。此外,追溯体系建设应打通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连接通道,允许消费者反馈相关意见,这样生产者不仅能及时接受市场讯息,调整产品研发与生产方向,更允许监管者直接搜集跨境电商商品销售的相关信息,以便进一步开展深度监管。在连接了消费端的跨境电商追溯体系中,监管者能对消费者口碑不理想、负面评价集中的商品开展重点检查,一旦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则应及时向消费者发布消费风险警告,并要求生产者及时召回相关产品,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作者均为河海大学商学院讲师)

【参考文献】

①屠新泉、蒋捷媛:《深化<贸易便利化协定>,突破跨境电商规则困境》,《国际贸易》,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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