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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醒!使用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是犯罪

2019-07-25

乐活老年 2019年6期
关键词:身份证明借记卡信用卡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来京务工,试图通过“短平快”的方式挣钱,看到一则“急用钱,扫二维码”的小广告便联系对方,对方邮寄王某某等3人身份证给陈某某,陈某某分别在北京某银行不同支行冒用王某某等3人身份信息领用银行卡3张,后被抓获。经当地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解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刑法中的“信用卡”既包括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具有存取现金功能的借记卡。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办理的借记卡属于“信用卡”。陈某某使用他人真实身份证明,多次骗领信用卡,违背了真实身份证明人员的意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之一、三款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情形,侵犯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漫画/涌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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