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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中身份证明探析

2021-08-16杨黎萌张辉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21年6期

杨黎萌 张辉

摘要:不动产登记实践中,特殊非自然人作为登记申请主体如何提交身份证明材料,是登记机构时常会遇到的难点。如业主委员会、居委会和村委会等,该类组织并非一般法人组织,其主体资格如何审查缺乏具体规定,也未有统一的操作要求。结合《民法典》,通过对不动产登记中非自然人的权利主体申请要求进行剖析,梳理相关概念,以不动产登记实例为引,探索不动产登记中各类非自然人申请主体相应证明材料的要件,为解决不动产登记中关于身份证明的争议问题,探索规范化操作方法。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主体;身份证明;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138-(2021)06-0050-54 收稿日期:2021-04-18

作者简介:杨黎萌、张辉,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实施,为调整经济发展新形势下的民事法律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民法典》新增的“特别法人”内容,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等特殊的法人主体给出明确概念。在不动产登记领域,对《民法典》中涉及的民事主体的资格审查,在理论研究与实操过程中都值得深入的探讨研究。

1 法人营业执照已吊销未注销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中1.8.4.1条第6款规定,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依据该规定,法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其工商营业执照是登记申请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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