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毒品行为之司法认定
2019-07-21黄海燕
山东青年 2019年5期
黄海燕
摘 要:代购毒品已成为毒品交易的常态,代购行为应区分广义、狭义两种不同类型分别处理。对于明知或应知他人贩毒而进行代购的行为,应根据主体地位、在毒品交易中所起作用、营利方式及持有控制毒品四方面综合分析判断,严格界定毒品居间介绍、毒品居中倒卖两种典型情形。
2019年第5期山东青年 总第544期
法制经纬
代购毒品行为之司法认定
关键词:毒品代购;毒品居间介绍;毒品居中倒卖
贩卖毒品是与毒品相关的诸多犯罪类型中最常见的犯罪行为,伴随社会发展,贩卖毒品案件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其中代购行为大量出现。如何区分代购中常见的居间介绍买卖毒品及居中倒卖毒品不同情形,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量刑轻重。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情与案由
2016年1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姜某为贩卖牟利,让被告人廖某在韶关市联系毒品货源,廖某找到被告人李某,李某从被告人王某处进货。经商定,被告人王某以每克60元至65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被告人廖某以每克63元到8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姜某,被告人李某从王某、廖某处各获毎克2.5元人民币的返利。被告人姜某、廖某、王某、李某四人共交易甲基苯丙胺6次,共计3700克左右。
2018年5月17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6刑初86号判决书,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姜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廖某无期徒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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