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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立法完善

2019-07-21何俊萍

山东青年 2019年5期

何俊萍

摘 要: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置之后,针对农村宅基地在实践中出现的問题,中央文件提出了“三权分置”的新策略。新策略的提出被视为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创新之举,但政策之权利只有上升为法律之权利才有生命力,才能付诸实践并促进乡村经济的发展。所以,为了更好地将宅基地的“三权分置”得以实践,应在立法上予以完善。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宅基地使用权

一、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必要性

首先,从农村宅基地现状看,农村宅基地大量空置。究其原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量农民进城务工,导致很多村庄的宅基地被空置,无人居住,成为了所谓的“空心村”。此外,农村宅基地还普遍存在“一户多宅”的现象。一部分农户通过继承和购买拥有多处宅基地,还有些农户由于向城市迁居,原有的宅基地因无人居住被空置,这些多出的宅基地由于没有退出变成耕地,也没有通过有偿调剂被利用,导致这些宅基地没有发挥其价值,造成乡村土地的极大浪费,有违“物尽其用,地尽其力”的真理。

其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国的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禁止向外流转。在现实的状况中,农户不愿意将自家的宅基地及其房屋以极低的价格转卖给村集体的其他成员的情况大量存在,这就导致了农村宅基地内部的流转不足。由此,就出现了农村宅基地大量空置浪费而无法处置的境地。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户家庭不再只是通过耕地获得收入,也开始逐渐从事其他行,在扩大行业规模时会遇到资金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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