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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证可以定案的可行性探究

2019-07-21查语涵

山东青年 2019年5期

查语涵

摘 要:“孤证不能定案”作为司法实践中一种的共识而形成的潜规则,希望通过证据的相互补强来避免冤假错案,但它并非是一项证据规则,且在实务运用中,容易机械地根据证据数量来认定事实。为了更好的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应反思“孤证不能定案”的缺陷,探究在只有被告人供述等情形下,加强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孤证可以定案的可行性。

关键词:孤证;证据补强规则;证据规则

“孤证不能定案”是证据补强规则在我国的转化适用,旨在审慎对待证据以免造成冤假错案,体现的是保障人权的精神。而“孤证不能定案”在法律实务中成为不受质疑、盲目遵守的法则,仿佛不再值得研究,形成法律从业者之间的共识。实务中一味运用“孤证不能定案”,造成机械地根据证据数量来断定是否能认定事实,可能会造成被害人一方公平缺失的现象。探究孤证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定案的可行性,将有利于司法实践中事实认定更加公平合理。

一、 “孤证不能定案”的基本含义

史学界有考据“孤证不引”“不以孤证自足,必取之甚博”之说,结合证据补强,引用到诉讼领域,便有“孤证不能定案”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而案件事实正是通过证据所分析构建的,即证据时案件事实呈现的根据。而所谓“孤证”,并非简单指证据数量上的单一,事实上,一个案件事实几乎不能只存在一个“证据”,“孤证”应是表明此“证据”孤立的存在,且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能够有效证明有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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