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原则
2019-07-21黄进晖
山东青年 2019年5期
黄进晖
摘 要:我国现阶段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仍应采取行业自律为辅,政府监管为主的监管方式,政府如何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是一个相对重要的命题。行政机关履行自身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职责时,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原则与宏观审慎监管原则,自上而下实行一种结构性的预先控制机制。前者是政府正确履行自身监管职责的前提与基础,而后者则是政府具体履行其自身监管职责、行使自身自由裁量权的实质性原则。
关键词:政府;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职责;宏观审慎监管原则
中小企业的稳定与繁荣,是一国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根基,而欲提高供给质量并且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亦需要有广大的中小企业在新常态下的稳定发展作为基础。融资性担保公司以提供担保的方式充分联通中小企业与银行,加强其资金联系,从而促进中小企业顺利实现其经济活动。因其重要的缓冲与联通作用,一家融资性担保公司往往关联着一个地区的大量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与否,对地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现阶段政府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制度并不健全。二十世纪第一个十年期间,我国经济呈粗放式高速发展的态势,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存在的问题与乱象被掩盖而没有受到充分重视。在新时期经济增速放缓的背景下,融资性担保行业的乱象产生了较为严重的经济问题。优化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结构具有必要性,而明确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监管的原则是优化监管的首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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