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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债共签,会助长“假离婚、真逃债”吗?

2019-07-21谷宝骅

南风窗 2019年15期

谷宝骅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也许是每对新人步入婚姻殿堂时的美好愿望。然而近年来与日俱增的离婚率,促使人们不得不“捧一颗红心、做两手准备”。万一有朝一日劳燕分飞,能分割多少财产还是其次,如果昔日的枕边人早已债台高筑,自己却一无所知,离异之后还被债主找上门来,那可真是鸡飞蛋打,叫人欲哭无泪。

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夫妻离婚案件牵涉的债务纠纷也变得“剪不断理还乱”,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拿另一方充当“冤大头”的风险更是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焦虑。因此,今年6月25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二审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吸收了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共债共签”原则,明确界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和范围: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审稿”的这一新条款,将婚姻中双方作为独立个人的人格和权利置于“家事代理权”之前,将公民的正当财产权利置于债权请求权之前,将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置于以资金用途为依据的“目的推定”之前,是民事立法的一个重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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