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调换商家二维码获取钱财行为的定性研究

2019-07-08陈思洁

大经贸 2019年3期

【摘 要】 在行为人调换商家二维码获取钱财一案中,商家是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主要集中在诈骗罪与盗窃罪的讨论上。一方面,店主对于钱款流失的事实,既没有主观上的处分意思,也不存在客观上的处分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特殊构造。另一方面,商家从始至终未实际占有过消费者支付的购货款,尚未对待收款项形成有效支配和控制,不符合盗窃罪的成立条件。为有效打击犯罪,保护商家的合法利益,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之下,基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视角对此类行为严加惩治。

【关键词】 调换二维码 诈骗罪 盗窃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

侵犯财产的犯罪是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移动支付的突然兴起,在给人们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新型工具。扫码支付的方式省去了消费者随身携带现金的不便,也避免了商家找零的麻烦,越来越多的人在购物时更加倾向于扫码付款。但也正是由于“二维码”具有制作容易、使用广泛等特点,导致其成为财产类犯罪案件的“重度灾害区”。若要对作为传统犯罪变形的新型网络犯罪作定性分析,必定要跳出固有的思维框架,不拘泥于罪名的简单博弈,而应透过现象直击本质,对窃骗交织的新类型案件寻求妥当的规范评价。

一、案情梳理及分歧意见

2017年2月,被告人邹晓敏到石狮市各大商场附近的饮食店、菜市场等店铺、摊位,乘无人注意之机,将商家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掉换为自己的收款码,从而获取顾客通过微信支付给上述商家的钱款。……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