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ITS V指令简介及对我国基金行业的借鉴意义
2019-07-08姜紫纯
大经贸 2019年3期
【摘 要】 UCIT是欧盟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的简称,是为了统一欧盟的证券投资基金立法而做出的指引,目前更新至UCITS V。UCITS V对托管机构的资格、职能及其责任,管理公司的薪酬政策及处罚惩戒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更新,以使UCITS V的规定与AIFMD的监管要求一致或更高。
本文旨就UCITS V指令的更新内容进行介绍,并分析UCITS V指令对中国资管业务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UCITS V 托管机构 管理人薪酬
一、问题的提出和研究进路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須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第十四条规定:“本意见发布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两条规定确立了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报酬和独立托管制度。但该规定并未对管理人报酬和托管人职责等具体事项并未予以明确规定。
然而,目前包括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专户、券商资管、期货公司资管等在内的私募产品业绩报酬计提方式尚无明确规范,根据计提资产的对象来分,国内目前较为常见的业绩报酬计提类型分为两种模式共计六种方法。两种模式为基金资产高水位模式和单客户高水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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