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体刑事主体资格
2019-07-05周佩欣
山东青年 2019年4期
关键词:主体
周佩欣
摘 要:如今人工智能以及人工智能体研究的热潮悄然翻起,人工智能体广泛涉及人们的生活,随之而来的除了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生活方式的改变外,还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人工智能体的犯罪主体资格的问题也被摆在人们的眼前。本文将从人工智能体具有自主意识,具有刑罚感知能力和人工智能体与单位具有共通之处等角度,结合实际发生的例子与实践情况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人工智能体;主体;自主意识;刑罚感知能力
一、人工智能体对现行刑法的挑战
从1956年,达特茅斯会议上,人工智能的术语与任务被提出与确定,再到现如今国务院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人工智能在不断蓬勃发展。但是,科技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人工智能体导致自然人受伤或者死亡的事例时有发生,这一类事例毫无疑问地引发了法律问题:怎么适用刑法?以下就高阶级的自动驾驶汽车为例进行分析:如果在使用自动驾驶汽车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案件,按照传统刑法的规定,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此这类事例的归罪主体只能是乘客或者自动驾驶汽车所有者,但是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乘客或者汽车所有者不是这一类案件的犯罪主体,具体如下:
(一) 主观的无过错性
自动驾驶汽车在被乘客启动后,就会根据已设定的模式进入自动驾驶的程序,以普遍的观念看来,汽车此时的控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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