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船租赁合同纠纷案评析
2019-06-21王龙
世界海运 2019年6期
关键词:船舶
王 龙
[提要]
(1)光船租赁合同虽没有严格的交接程序,但通过其他相应证据能够证明完成船舶交接的,法院应予认定。实践中船舶的交接经常出现未经严格的船舶交接程序,没有履行相关手续,产生争议后面临举证困难的情况,法院应综合双方证据作出判断。
(2)合同的解除。光船租赁合同是由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光船租赁期间的管理、配备船员等事项均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不应干预,出租人干涉承租人雇佣船员并要求其船上人员离开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案情]
原告A船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A船务公司(以下简称A船务公司)与被告B船务公司(以下简称B船务公司)的租船协议;(2)判令B船务公司支付A船务公司租金1 000 000元及违约金250 0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B船务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7号”轮由A船务公司向船舶所有人王某租得,2016年元月之前A船务公司将其交由C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后B船务公司经与A船务公司洽谈,承租该船经营。2016年1月16日A船务公司与B船务公司签订经营管理协议一份,约定该船舶由B船务公司经营管理,期限为5年,B船务公司每年向A船务公司支付租金1 000 000元,5年总计5 000 000元,协议还详细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协议签订后,C发展有限公司在山东石岛指定地点将船舶交付B船务公司。B船务公司接收船舶后,未能履行付款义务,A船务公司催促未果,故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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