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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次人口普查各民族人口数量变动原因分析

2019-06-20

关键词:成份少数民族人口

石 开 忠

一、六次人口普查、各民族、人口数量变动

(一)六次人口普查

1953年我国进行了第一次人口普查,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第一次举行全国性人口普查。按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指示,此次普查是配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并为国家的经济、文化建设提供确实的人口数字而举行的。1953年4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办法》,普查登记的标准时间为1953年6月30日24时。普查项目有:与户主关系、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以及本住址等6项。这次普查对边缘少数民族地区,采用间接调查的方法而取得数据。1954年11月1日由国家统计局发表了《关于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结果的公报》,公布了这次普查的主要数字:全国在1953年6月30日24时总人口为601 938 035人,其中直接调查的人口为574 205 940人,用其他办法间接调查到的人口为27 732 095人。[1]

1964年人口普查是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调查登记时点为1964年6月30日24时(即7月1日零时)。普查项目除保留第一次普查的六个项目外,新增了文化程度、本人成分、职业三项。这次人口普查全国人口为723 070 269人。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694 581 759人(不包括台湾地区人口、港澳同胞和国外华侨)。[2]

1982年人口普查是我国第三次人口普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1982年2月19日颁布了《第三次人口普查办法》,规定1982年7月1日零时为全国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普查项目共19项,按人填报的项目有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哪里;年龄、民族、常住人口的户口登记状况、文化程度、职业、不在业人口状况、婚姻状况、生育子女数和存活子女总数、1981年生育胎次等13项,按户填写的有户的类别(家庭户或集体户)、本户住址、本户人数、本户1981年出生人数、本户 1981年死亡人数和有常住户口已外出一年以上的人数等6项。第三次人口普查结果主要数据是,1982年7月1日零时全国人口为1 031 882 511人,其中大陆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的人口和现役军人共有1 008 175 288人。[3]

1990年人口普查是我国第四次人口普查。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的标准时间为1990年7月1日零时,普查表有21项,其中:按人填报项目为15项,即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状况和性质、1985年7月1日常住地状况、迁来本地的原因、文化程度、在业人口的行业、在业人口的职业、不在业人口状况、婚姻状况、妇女生育、存活子女数、1989年1月1日以来的生育状况;按户填报的有6项,即本户编号、户别、本户人数、本户出生人数、本户死亡人数、本户户籍人口中离开本县、市一年以上的人数。这次人口普查全国人口为1 160 017 381人,其中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和现役军人共1 133 682 501人。[4]

2000年人口普查是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普查登记的标准时间为2000年11月1日零时,普查表有49项,其中:按人填报项目为26项,如姓名、与户主关系、年龄、民族、户口登记状况等;按户填报的有23项,如户编号、户别、本户普查登记人数、本户户籍人口中外出不满半年人数等。这次普查全国人口为129 533万人,其中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和现役军人共126 583万人。[5]

根据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0年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普查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境内居住的自然人。 2011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登记(已上报户口)的全国总人口1,339,724,852人。这次人口普查,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66 557万人,占总人口的49.68%,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67 415万人,占50.32%。同2000年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比重上升13.46个百分点。[6]

(二)各民族简介

我国历来是一个多民族国家,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就开始进行民族识别即民族名称的认定工作。首先是确定关于民族的定义,然后再进行识别。我国的民族识别是用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同时要结合我国民族的实际进行的。关于民族的定义,斯大林指出:“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7]。从1953年开始,到1979年结束,我国共识别了56个民族,除汉族外还有55个民族,因为这些民族的人口较少,所以又被叫作少数民族。同时,在这56个民族之外,还有几十个未识别民族。从1953年开始到1954年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届的召开,认定了蒙古、回、藏、维吾尔、苗、彝、壮、布依、朝鲜、满、侗、瑶、白、哈尼、哈萨克、傣、黎、傈僳、佤、拉祜、高山、水、东乡、纳西、景颇、柯尔克孜、土、羌、撒拉、锡伯、塔吉克、乌兹别克、俄罗斯、鄂温克、鄂伦春、保安、裕固和塔塔尔等38个民族。1954年 到1964年进行了第二阶段的民族识别,认定了土家、畲、达斡尔、仫佬、布朗、仡佬、阿昌、普米、怒、崩龙(今已改名德昂)、京、独龙、赫哲、门巴和毛难(今已改名毛南)。1965年8月认定了珞巴族,1973年识别认定了基诺族。到1982年人口普查时,我国法定的少数民族共为55个。[8]

从我国56个民族的名称来源看,有来源于本民族的自称,有来源于他称。[9]来源于本民族自称的族名,有的自认为是这里居住最早的民族,是土生土长的民族,如汉族、土族、土家族等。我国众多的未识别民族名称的来源也存在这种情况。民族的语言、分布地域、民族名称等是我们进行民族人口变动分析的基础,下面对各个民族的名称、语言、分布等进行概述。

1.汉族,对于汉族的形成有学者认为是在汉朝,他们是在原称华夏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历代都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是与各族的共处、迁徙、融合而形成的,分布在松辽平原及黄河、淮河、长江、珠江等地区,在边疆与当地各族交错杂居。有自己悠久传统的语言文字,其属汉藏语系的汉语族,方言较为丰富。

2.蒙古族,蒙古一词最初只是蒙古诸部落中一个部落的名称,后来发展成为这些部落的共同名称;最早见于唐代,即新﹑旧《唐书》中的“蒙兀室韦”。“蒙兀”是“蒙古”一词最早的汉文译名,后来又有“蒙骨”“朦骨”“萌骨子”“盲骨子”“萌骨”等许多同音译名。“蒙古”的汉文译写始见于元代文献 。“蒙古”意为“永恒之火”。在古代蒙古语中,“蒙古”这个词是“质朴”的意思。也有人认为“蒙古”的原意是“天族”。“蒙兀”是“蒙古”一词最早的汉文译名,始见唐代。

3.鄂伦春族,在元朝时,鄂伦春人被称为“林木中百姓”和“北山野人”,分布在辽阳行省的管辖之中。明朝时黑龙江以北有“乘鹿以出入”的“北山野人”,清初文献称为“树中人” 。鄂伦春这一族称,在1640年4月28 日(崇德五年三月丑)是以“俄尔吞”出现的 1683年(康熙二十二年)以后,文献中多次出现“俄罗春”“鄂罗春”“鄂伦春”等不同写法。从1690年(康熙二十九年)十月始,“鄂伦春”才作为统一的族称固定下来。“鄂伦春”是民族自称,即“使用驯鹿的人们”。鄂伦春族是一个跨境居住的民族。

4.鄂温克族(旧称通古斯或索伦),鄂温克族是东北亚地区的一个民族,居住在我国内蒙古和黑龙江两省区。鄂温克是鄂温克族的民族自称,其意思是“住在大山林中的人们” 。鄂温克民族的语言文化具有独特性,属阿尔泰语系之通古斯语族北语支,在日常生活中,鄂温克人多数使用本民族语言,没有本民族的文字。鄂温克牧民大多使用蒙古文,农民则广泛使用汉文 。

5.赫哲族,有自称为“那贝”“那乃”和“那尼傲”三种。这三种称呼中的“那”都是“本地”“当地”之意,“乃”“贝”“尼傲”都是人之意。此外,还有被称为“赫真”或“赫吉斯勒”,意为“下游人”或“东方人”;还有自称“奇楞”。“赫哲”是从“赫真”变音而来,是“黑斤”“黑津”“黑金”“黑哲”“赫斤” “赫金”等名称的同音异写。“赫哲”作为族称最早出现于康熙二年(1663年)三月 。

6.锡伯族,锡伯族原居东北地区,乾隆年间清廷征调部分锡伯族西迁至新疆以充实当地。今锡伯族多数居住在辽宁省,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和霍城、巩留等县,内蒙古东部以及黑龙江省的嫩江流域有散居。锡伯族在汉文史书中,不同时期曾有不同译音译法,如须卜、鲜卑、犀毗、犀比、悉比、失比、失必尔、师比、西卑、室韦、失韦、斜婆、西伯、史伯、洗白、西北、席白、席北、锡北、锡窝等,直到明末清初时才统一为锡伯。锡伯之名最早见于明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一般认为锡伯族名是以锡伯族长期活动的地区命名的。

7.朝鲜族,朝鲜族是一个跨境而居的民族,在韩国其自称“大韩民族”或“韩民族”,朝鲜族自称“朝鲜民族”,中亚高丽人自称“高丽人”。我国的朝鲜族主要分布在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有自己的语言、文字,民族文化特点较为突出。

8.满族,满族有自己的语言、文字,东北地区的“白山黑水”是满族的故乡,清顺治元年(1644年)清军入关,逐步统一全国,从此开始了满族贵族对全国的统治,辛亥革命之后清王朝政府灭亡。满族人口分布于全国各地,以辽宁、河北、黑龙江、吉林和内蒙古自治区、北京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多,其他散居于新疆、甘肃、宁夏、山东、湖北、贵州等省、区及西安、成都、广州、福州等大、中城市。满族的名称与其历史上建立过满洲有直接关系。

9.哈萨克族,有研究者认为“哈萨克”这一名称出现在15世纪。由于他们是为反抗和摆脱阿布尔海尔汗的统治压迫而东走,因此得名“哈萨克”,意为“避难者”或“脱离者”。哈萨克族有自己的语言,属阿尔泰语系突厥语族,信仰伊斯兰教。哈萨克族主体在中亚、西亚,主要分布于哈萨克斯坦、中国、 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土耳其、蒙古等国。哈萨克族是哈萨克斯坦的主体民族,占其总人口的65.5%。从18世纪60年代起,哈萨克开始陆续迁到自己的先民(祖先)的故乡伊犁、塔城、阿勒泰三个地区游牧。

10.俄罗斯族,“俄罗斯人”一词源自欧洲古代斯拉夫人的部落名称——罗斯,公元1世纪时被罗马史学家称为“维勒底人”,元朝文宗皇帝时曾征调金帐汗国境内的1万名罗斯军人入大都充扈卫亲军,并赐给土地,史书中称为色目人,清朝文书中称为“罗刹”,18世纪后期至19世纪末和俄国十月革命前后,由于不堪忍受残酷统治,大批俄罗斯人从西伯利亚等地涌入中国新疆北部地区。1934年叫“归化族”,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改称俄罗斯族。

11.维吾尔族,维吾尔族主要聚居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要分布于天山以南,塔里木盆地周围的绿洲是维吾尔族的聚居中心,此外,在湖南省桃源县和河南省渑池县也有少量维吾尔族分布。“维吾尔”是民族自称,一般认为为“团结”“联合”“协助”之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汉文文献对这个族名有不同的译写。4世纪文献中称为“袁纥”,6世纪末、7世纪初文献中称为“韦纥”,以后至13世纪70年代则称为“回鹘”。13世纪70年代至17世纪40年代称为“畏兀儿”。17世纪40年代到20世纪初则称为“回部”“缠回”。1935年开始称“维吾尔”。

12.塔吉克族,塔吉克族有自己的语言,塔吉克族主体在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国和地区,我国境内的塔吉克族只聚居于新疆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塔吉克”是本民族的自称。关于“塔吉克”一词的意思,有古代阿拉伯部落“塔伊”“大食”及11世纪中亚突厥人对说波斯语的“塔特”民族的称呼等说法。但一般认为“塔吉克”出自“塔吉”一词,塔吉克语为“王冠”之意。

13.柯尔克孜族,国外同源民族汉译称作吉尔吉斯族,有自己的民族语言。柯尔克孜族主要分布在吉尔吉斯斯坦以及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地,在黑龙江省富裕县五家子屯也有数百人聚居,是18世纪从新疆迁去的。“柯尔克孜”是民族的自称,也是其他民族对该民族的称呼。“柯尔克孜”含义有“四十的复数”“四十个部落”“山里的游牧人”“依山傍河之人”“草原人”等说法;也有说“柯尔克”是“四十”,“克孜”是“姑娘”,“柯尔克孜”就是四十个姑娘 。

14.乌孜别克族 ,我国境内称乌孜别克族,境外称乌兹别克族,有自己的民族语言。乌孜别克族主体在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伊朗、阿富汗等国家,中国境内的乌孜别克族散居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许多县、市。历史上,中国对中亚乌孜别克人的称呼也大都冠以地名,如撒马尔罕人、浩罕人、布哈拉人、安集延人等,就是明、清两代对中亚各地乌孜别克人的通称。

15.保安族,有自己的民族语言,由于和周围汉族、回族长时期的交往,保安语中汉语借词较多,在其社会生活中通用汉文。“保安”系本族自称。因其居住在保安城、下庄、尕撒尔(当时俗称“保安三庄”)一带,自称“保安人”。历史上一直称其为“保安回”“番回”。新中国成立后,根据本民族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于1952年3月25日正式批准“保安族”为单一民族。

16.裕固族,有自己民族的语言。裕固族自称“尧乎尔”“西喇玉固尔”,1953年,取与“尧乎尔”音相近的“裕固”(兼取汉语富裕巩固之意)作为族称。裕固族是以畜牧业为主的民族,主要聚居在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和酒泉黄泥堡地区。

17.东乡族,有自己的语言但没有文字,大多数人都兼通汉语,通用汉字。东乡族主要聚居在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境内洮河以西、大夏河以东和黄河以南的山麓地带,其余分别聚居在和政县、临夏县和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在甘肃的兰州市、定西地区和甘南藏族自治州等地还散居着一小部分。新中国成立后,部分东乡族从甘肃迁徙到新疆居住。东乡族主要分布地区为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称东乡蒙古,东乡族因居住在河州(今临夏)的东乡而得名。东乡族在生活习俗和宗教信仰方面与西北的回族十分相似,文献上也常把它归诸“回回”民族之内。由于其语言与蒙古语相似,也有被称为“东乡土人”或“东乡蒙古人”的。

18.回族,最初简称为回回,该词最早见于北宋沈括的《梦溪笔谈》,指唐代以来安西(今新疆南部及葱岭以西部分地区)一带的“回纥”人(“回鹘”人)。南宋时“回回”除包括唐代的“回纥”“回鹘”外,还包括葱岭以西的一些民族。13世纪初叶,蒙古军队西征期间,一批信仰伊斯兰教的中亚各族人以及波斯人、阿拉伯人,不断地被签发或自动迁徙到我国来。他们主要以驻军屯牧的形式,以工匠、商人、学者、官吏、掌教等不同身份,散布在我国各地。他们被称作“回回人”,后来他们也就以“回回”自称。回族也有一些他称。宋元时期,蒙古民族的官方文书将回族先民称为“撒尔塔兀勒”;元代将穆斯林音译为“木速蛮”和“木速鲁蛮”,意思等同于汉文中的“回回”,迄今,在不同地区,各个民族语言中对回族还有各种他称。

19.土族,在互助、大通、天祝一带的土族自称“蒙古尔”(蒙古人)、“察罕蒙古”(白蒙古),在民和县的多自称“土昆”(意即土人,吐浑音转),其他地区的自称“土户家”。附近藏族称土族为“霍尔”(对藏北游牧民族的泛称,藏文史籍曾用以指回鹘或蒙古族;另说即吐谷浑),汉、回等民族称之“土人”“土民”。新中国成立后依据本民族意愿统一称为土族。

20.藏族,“藏”为汉语称谓,藏族自称为“番”,(藏语音为“博巴”)。藏族不同地区称谓不同:如西藏阿里地区自称为“堆巴”,后藏地区自称为“藏巴”,前藏地区自称为“卫巴”,西藏东境、青海西南部和四川西部自称为“康巴”,藏北部及川西北、甘南、青海自称为“安多哇”。“巴”“哇”藏语意为“人 ”。藏族他称亦很多:唐宋时称“吐蕃”,元代称“吐蕃”“西蕃”,明清时期称“西蕃”“图伯特”“唐古特”“藏蕃”“藏人”等 。

21.羌族,羌族源于古氐羌人,是中国西部的一个古老的民族,民族语言为羌语,属于汉藏语系藏缅语族羌语支,分北部和南部方言。羌族自称“尔玛”或“尔咩”。主要分布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的茂县、汶川、理县、松潘、黑水等县以及绵阳市的北川羌族自治县,其余散居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的丹巴县、绵阳市的平武县以及贵州省铜仁地区的江口县和石阡县,与藏、汉、回等族人民杂居。

22.门巴族,有自己的民族语言,无本民族文字,通用藏文。门巴族主要分布在西藏自治区东南部的门隅和墨脱地区,错那县的勒布是门巴族的主要聚居区。门巴族与藏族关系密切。1964年门巴族被正式确认为单一民族,“门巴”意思是“生活在门隅的人”。“门巴”既是自称,也是藏族和其他民族对他们的称呼。由于居住地域的差异以及历史上的民族迁徙,各地门巴族还有一些其他称呼,如自称“主巴”“勒波”等 。

23.珞巴族,主要分布在西藏东起察隅,西至门隅之间的珞渝地区,有自己的语言,基本上使用藏文。珞巴族大部分居住在雅鲁藏布江大拐弯处以西的高山峡谷地带。珞巴族内部部落众多,主要有“博嘎尔”“宁波”“邦波”“德根”“阿迪”“塔金”等。“珞巴”是藏族对他们的称呼,意为“南方人”。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实际情况和本民族意愿,正式定名为珞巴族 。

24.彝族,由于地区和方言不同,彝族支系繁多,有许多不同的他称和自称,主要的他称有“夷”“黑彝”“白彝”“红彝”“甘彝”“花腰”“密岔”等。在自称中,在云南省昭通、武定、禄劝、弥勒、石屏,四川大、小凉山的彝族自称为“诺苏”“纳苏”“聂苏”。在云南省的哀牢山、无量山及开远、文山、马关一带的彝族自称“密撒(泼)”“腊苏(泼)” “濮拉泼” “尼濮”等。在贵州省的彝族自称“糯苏”“纳”“诺”“聂”等。新中国成立后,经过民族识别,按照广大彝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以鼎彝之“彝”作为统一的民族名称 。

25.白族,自称“白子”“白尼”“白伙”,汉语意为“白人”。白族的他称多,居住在大理、昆明等地及湖南桑植一带的白族,汉语称为“民家”;居住在丽江、迪庆、怒江一带的白族,纳西语称之为“那马”,傈僳语称为“勒墨”;藏语称之为“勒波”,彝语称之为“娄哺”“洛本”“罗基颇”,贵州一带的白族有“七姓民”“九姓族”“罗苴”等。白族先民是洱海周边的土著昆明人、河蛮人与青藏高原南下的氐人、羌人,以及部分叟人、巂人、爨人、僰人、哀牢人、滇人、汉人等多种族群融合形成的民族。元朝之前,部分白族先民、部分彝族先民、部分傣族先民都曾被称作“白蛮”“乌蛮”“百夷”“僰夷”等带有“蛮”和“夷”的称呼;元朝以后有一部分被称为“白人”。1956年11月,根据广大白族人民的意愿,正式确定以“白族”作为统一的民族名称。

26.纳西族,分布在云南省,有多种自称:居住在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古城区、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永胜县、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俄亚、盐源县达住等地的纳西人自称“纳西”,居住在宁蒗县永宁、翠依、四川省盐源县、木里县的雅砻江流域和泸沽湖畔的纳西人自称为“纳”或“纳日”(或音译为“纳汝”);居住在宁蒗县北渠坝和永胜县獐子旦的自称“纳恒”;居住在香格里拉县三坝乡的纳西人自称“纳罕”(或译为“纳汗”);此外,还有少数自称为“玛丽玛沙”(居住在维西县)、“路路”(又音译为“鲁鲁”,居住在丽江塔城、鲁甸等地)。根据本民族意愿,经国务院批准,于1954年正式定族称为纳西族。“纳”一词有“大”“宏伟”“浩大”“黑”“黑森森”“黑压压”等意思,“西”“日”“罕”等皆意为“人”。

27.哈尼族,内部支系繁多,有多种自称,其中哈尼、卡堕、雅尼、豪尼、碧约、白宏等自称的人数较多,另还有哦怒、阿木、多泥、卡别、海尼等自称。本民族内部各部分之间的互称和其他民族对哈民族的称谓也不一致。如元阳的哈尼互称糯美、糯比、各和等。哈尼族的历史名称有和夷、和蛮、和泥、禾泥、窝泥、倭泥、俄泥、阿泥、哈尼、斡泥、阿木、罗缅、糯比、路弼、卡惰、毕约、豪尼、惰塔等。哈尼族的自称和历史名称虽多,但其音义基本一致。主要自称哈尼、“和”音,其义均为“和人”。1949年以后,根据本民族大多数人的意见,以人数最多的自称——“哈尼”为本族统一的民族名称。

28.普米族,普米一词是音译,意为“白人”,是民族自称。普米族居住在云南省,各地普米族还有不同的自称,如兰坪、丽江、永胜的普米族自称“普英米”;宁蒗的普米族自称“普日米”或“培米”,“米”在普米语中的意思是人。“培”“普英”“普日”等是一音之转,都是“白”的意思,所以,普米的意思就是“白人”。汉文历史文献上称其为“巴苴”或“西番”。据研究“西番”一词在晋代已经出现,唐代以来西番一名亦用于称吐蕃,或说是吐蕃系西番的别称。宋代《文献通考》中,“西番”与“吐蕃”则分别记载。文献记载中的西番,包括普米族之外,还包括藏族的一部分。1960年10月,国务院根据本民族人民的意愿,正式定名为普米族。

29.怒族,有自己的民族语言,分布在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的泸水(原碧江县)、福贡、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以及迪庆藏族自治州的维西县和西藏自治区的察隅县等地 。怒族自称“怒苏”(泸水),“阿怒”(福贡)、“阿龙”(贡山)和“若柔”(兰坪),自认为是怒江和澜沧江两岸的古老居民。其来源是:自称“怒苏”,“阿龙”或“龙”的,由于长期交往,区域接近,相互影响和相互融合,逐渐发展和形成今日的“怒族”。

30.傈僳族,傈僳族既是他称也是自称,这一名称最早见于唐朝人樊绰所著的《蛮书》中,该书称之为“栗粟”,认为是当时“乌蛮”的一个组成部分。她和彝族、纳西族在族源上关系密切,到明代仍把傈僳看作是“罗罗”(彝族)的一个分支,明《景泰云南图经志书》说:“栗粟者,亦罗罗之别种也。”傈僳这一名称,除有关史籍用字稍有不同外,长期以来沿用至今。傈僳族分布在怒江州、丽江市、迪庆州、楚雄州、大理州、保山市、德宏州、临沧市等。另外,四川省也散居有傈僳族。

31.独龙族,自称“独龙”,他称“俅帕”“曲洛”等,主要居住在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的独龙江流域,是独龙江地区最早的主人。据《元一统志》丽江路风俗条记载:“丽江路,蛮有八种,曰么些、曰白、曰力洛、曰冬闷、曰峨昌、曰撬、曰土番、曰卢,参错而居。”其中,“撬”为“俅”的同声异写,即指现在的独龙族。1952年,在周恩来总理关怀下,根据本民族的意愿,废除了“俅帕”“俅子”“曲洛”等他称,正式确定为“独龙族”。

32.景颇族,有“景颇”“载瓦”“勒赤”“浪峨”“波拉”5个支系,分布在云南省,主要聚居在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山区,少数居住在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与缅甸克钦邦接壤地区。景颇族语言为景颇语,自元、明、清至新中国成立前,又先后出现了“峨昌”“遮些”“野人”等名称。“景颇”既是支系名称也是民族名称。各支系有自称和对其他支系的他称,与景颇族杂居的汉、傣等民族对景颇族各支系也有不同的称呼。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根据本民族的意愿,统称为景颇族 。

33.德昂族,由于居住分散,自称他称很多。居住在德宏地区的德昂族自称“德昂”,镇康、耿马的德昂族则自称“尼昂”或“纳昂”,此外,还有“崩龙”“昂”“冷”“梁”“布雷”“纳安诺买”等称呼。他称有“红崩龙”“花崩龙”“黑崩龙”等。新中国成立后进行民族识别,沿用了“崩龙”这个名称。后根据本民族的意愿,1985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崩龙族”正式改名为“德昂族”。

34.佤族,佤族在过去不同的地区的有着不同的自称,在镇康、永德一带的佤族自称“佤”;在耿马、双江、沧源、澜沧的佤族自称“巴饶”或“布饶”;在西盟、孟连的佤族自称“阿佤”“阿佤莱”和“勒佤”。新中国成立以后,根据大多数人民的意愿,确定统一的名称,定为佤族。

35.傣族,按分布地区有不同自称,西双版纳等地自称“傣泐”,德宏等地自称“傣那”,红河中上游新平、元江等地傣族自称“傣亚”,瑞丽、陇川、耿马边境一线的自称“傣绷”,澜沧芒景、芒那的为傣绷支系。汉族称傣泐为水傣,傣那为旱傣,傣亚为花腰傣。早在公元1世纪,汉文史籍已经有关于傣族先民的记载。唐宋文献称之为“金齿”“黑齿”“银齿”“绣脚”“绣面”“茫蛮”“白衣”等。元明时期仍称为“金齿”“白衣”。“白衣”又写作“百夷”“白夷”“伯夷”。清以来称为“摆夷” 。

36.阿昌族,阿昌族在古代汉文献中被称为“峨昌”“莪昌”“娥昌”或“萼昌”。阿昌族还有不同的自称,户撒地区阿昌族自称为“蒙撒”“傣撒”“蒙撒掸”“衬撒”;梁河地区阿昌族则自称为“汉撒”“阿昌”“峨昌”。1953年,人民政府根据阿昌族人民的意愿,决定统一称为“阿昌”。

37.苗族,苗族自称较多:有“牡”“蒙”“摸”“毛”“嘎脑”“仡熊”等。他称也是比较多,有“长裙苗”“短裙苗”“红苗”“白苗”“青苗”“花苗”等等,新中国成立后统称为苗族。苗族在古代有“荆楚”“荆蛮”“南蛮”等名称,宋代以后“苗”才从若干混称的“蛮”中脱离出来,作为单一的民族名称 。苗族散布在世界各地,在中国主要分布于中国的黔、湘、鄂、川、滇、桂、琼等省区,以及东南亚的老挝、越南、泰国等国家和地区 。

38.壮族,在汉文史书中译写为“撞”“徸”等,读音“壮”,最早见于宋代文献中。新中国成立后统一写为“僮”。1965年10月12日,根据当时的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的提议,并征得壮族人民的同意,由国务院正式批准,把僮族的“僮”改为强壮的“壮”字。“壮”字有健康的意思。从此以后,僮族一律改写为壮族。壮族除自称“布壮”以外,还有“布越”“布雅伊”“布衣”“布沙”“布土”“布侬”“布央”“布曼”“布饶”“布傣”等自称。“布”,在壮语中是“人”的意思 。主要分布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有自己的民族语言。

39.布依族,布依族源于古“百越”,秦汉以前称“濮越”或“濮夷”,东汉六朝称“僚”,唐宋称“蕃蛮”,元、明、清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称“八蕃”“仲家”“侬家”“布笼”“笼人”“土人”“夷族”等。布依族自称“濮越”或“濮夷”,用汉字记音写为“布夷”“布依”“布越依”“布绛”等等。在布依族语言里,“布”是“族”或“人”的意思。故旧方志中,有将布依族记为“夷族”“夷家”“夷人”者。除自称之外,不同地区布依族之间还互相称为“布笼”“布那”“布土”“布都”“布央”“布笼哈”等等。1953年,根据本民族意愿并经国务院批准,统一命名为“布依族” 。

40.侗族,侗族自称为gaeml。由于方音的变化,有的地方又称为jaeml或jongl。在侗族内部,相互之间有称为jaeml laox、jaeml jaox或jaeml danx,但是他们的语言大体相同,风俗习惯也相一致。与侗族杂居的水族也称侗族为gaeml,苗族称为dax gul。当地的汉族称为“侗家”或“侗族”。明清以来,侗族被称为“僚人”“侗僚”“峒人”“洞蛮”“峒苗”或泛称为“苗”或“夷人”。民国时期称为“侗家”,新中国成立以后称为侗族 。

41.瑶族,瑶族广泛分布在亚、欧、美、澳等各大洲,在中国的瑶族分布在广西、湖南、广东、云南、贵州和江西五省(区)的130多个县里,其中以广西为最多,瑶族语言属汉藏语系苗瑶语族 。瑶族名称比较复杂,有自称28种,他称近100种。有的自称为“勉”(“人”的意思),也有的自称为“布努”“金门”“瑙格劳”“拉珈”“炳多优”“唔奈”“藻敏”等等。过去又因其起源传说、生产方式、居住和服饰等方面的特点,而有“盘瑶”“过山瑶”“茶山瑶”“红头瑶”“花瑶”“花蓝瑶”“蓝靛蓝”“白裤瑶”“平地瑶”等30余种不同的称呼。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根据本民族的意愿统一命名为瑶族。

42.土家族,没有本民族文字,通用汉文,主要分布在湘、鄂、渝、黔交界地带的武陵山区。土家族自称“毕兹卡”“密基卡”或“贝锦卡”,意为“土生土长的人”。历史上,土家族先民被称为“蛮”或“夷”。宋代以前,居住在武陵地区的土家族与其他少数民族一起,被称为“武陵蛮”或“五溪蛮” 。宋代以后,土家族就单独被称为“土丁”“土人” “土民”或“土蛮”等 。“土家”作为族称,是在较晚时期出现的。民国时期的《咸丰县志》将土司后裔的“支庶之家”称为“土家”,而将当地汉族移民称为“客家”。

43.黎族,是海南岛最早的居民,黎族语言属汉藏语系壮侗语族黎语支。大多数黎族人都能兼说汉语,过去黎族没有本民族文字,通用汉文。黎族主要聚居在海南省的陵水、保亭、三亚、乐东、东方、昌江、白沙、琼中、五指山等县市,其余散居在海南省境内的万宁、儋州、屯昌、琼海等县市。 “黎”是汉民族对黎族的称呼。西汉以前曾经以 “骆越”,东汉以“ 里”“蛮”,隋唐以“俚”“僚”等名称,来泛称南方的一些少数民族,其中也包括海南岛黎族的远古祖先。“黎”作为今天黎族的族称,最早见于唐朝。宋代各类史籍中普遍以“黎”代替了“俚”“僚”,作为今天海南岛黎族的专有族称。黎族称汉族为“美”,意即“客”,他们以汉人为客人,自己则以土著自居。黎族内部因方言、习俗、地域分布等差异有“哈”(过去作“侾”)、“杞”(又称“岐”)、“润”(过去汉称“本地”黎)、“美孚”“赛”(过去称“德透”黎或“加茂”黎)等不同的自称,但在对外交往时一般都自称为“赛”。

44.畲族,畲族自称“山哈”,是指山里客人的意思。畲族原分布在闽、粤、赣三省结合部。元、明、清时期,从原住地陆续迁徙到闽东、浙南、赣东、皖东南等地山区半山区。“畲”指刚开垦的田,意为刀耕火耘。“畲”字衍化为族称。

45.高山族,是中国台湾南岛语系各族的统称,指台湾岛及其附属岛屿上汉族及其他大陆民族以外的“中华民族”人口,范围大概相当于历史上汉族所谓“生番”,日本殖民当局所谓“蕃人”“高砂族”,或当前台湾当局法律上“山地原住民”和“平地原住民”的总和。

46.拉祜族,分布在中国、缅甸、泰国、越南、老挝等国家,中国境内的拉祜族主要分布在澜沧江西岸,北起临沧、耿马,南至澜沧、孟连等县。拉祜族有自己的语言,属于汉藏语系藏缅语族彝语支。拉祜族自称“拉祜纳”(黑拉祜)、“拉祜西”(黄拉祜)、和“拉祜普”(白拉祜)。拉祜的意思是“老虎”。他称有锅锉、果葱、苦聪、黄古宗、倮黑、黄倮黑、缅、目舍等。新中国成立后,根据本民族的意愿,统称“拉祜”。“拉祜”一词的含义,1953年4月澜沧拉祜族自治区(辖今澜沧、孟连、西盟三县)各族各界代表会议作出的《关于拉祜族自治区若干问题的报告》曾明文指出:“‘拉’即大家拉起手来,代表团结,‘祜’即代表幸福的意思。”

47.水族,水族有本民族的语言和传统文字,水语属汉藏语系壮侗语族侗水(侗台)语支,水族自称“睢(suǐ)”。水族主聚居在黔桂交界的龙江、都柳江上游地带,贵州省黔南的三都水族自治县、荔波、独山、都匀等县市为主要居住区,黔东南的榕江、丹寨、雷山、从江、黎平等县为主要散居区,此外在广西北部的河池、南丹、环江、融水等县市以及云南省富源县也有水族村落分布。水族因发祥于睢水流域而得名,水族的族名以“水”代“睢”,与唐代设置的抚水州有关。开元年间(713-741),唐朝在今黔桂交界的环江一带设置以安抚水族先民为主体对象的羁縻抚水州,这是中央王朝对自称“睢”族群的确认,族名从此以“水”代“睢”。

48.仫佬族,仫佬族有自己的民族语言,没有本民族的文字,通用汉字。仫佬族主要分布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也有分布。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聚居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的东门、四把、黄金、龙岸、天河、小长安等地,少数散居在忻城、宜山、柳城、都安、环江、河池、融水、融安等县。在贵州省主要居住在麻江、凯里、黄平、都匀、福泉等县。仫佬族有自称与他称,多数仫佬族人自称“伶”(音Ling),少部分地区自称“谨”(音Jin)或“本地人”。汉族称之为“仫佬”,壮族用壮语称他们为“布谨”。史书记载中写作“姆佬”或“木佬”。清嘉庆《广西通志》说:“天河僚在县东,又名姆佬。”仫佬之名,元代史籍已明确记载,称“穆佬”“木娄苗”“木娄”等。明、清以后,相继以“木老”“木佬”“姆佬”等名称见于史册。1956年,经过民族识别,国务院正式确认为仫佬族。

49.布朗族,布朗族有自己的民族语言,属南亚语系孟高棉语族布朗语支,没有本民族的文字。布朗族主要分布在云南省西部及西南部沿边地区,布朗族有多种自称,居住在西双版纳的布朗族自称“布朗”或“巴朗”,居住在临沧市和保山市的自称“乌”,居住在墨江、双江、云县、耿马等地的自称“阿瓦”或“瓦”,居住在思茅的自称“本族”,居住在澜沧县文东乡的自称“翁拱”,居住在镇康、景东的自称“乌”或“乌人”。新中国成立后,根据本民族的意愿,统一称为“布朗族”。

50.撒拉族,撒拉族有自己的民族语言,属阿尔泰语系突厥语族西匈奴语支乌古斯语组,也有人认为属于撒鲁尔方言,无文字,通用汉文。撒拉族因自称“撒拉尔”,简称“撒拉”,主要聚居在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化隆回族自治县甘都乡、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的大河家。“撒拉”这一名称最早可追溯至公元7世纪西突厥时期乌古斯部的撒鲁尔(salur)部落。撒鲁尔又译作“撒罗尔”或“撒卢尔”,为乌古斯汗6个儿子中五子塔黑(tag)之长子,撒鲁尔意为“到处挥动剑和锤矛者”。汉文文献对“撒拉族”这一称谓记载有十几种之多,大部分是“撒拉尔”或“撒拉”的不同译名,如“撒剌”“撒剌儿”“沙剌”“沙剌簇”“萨拉儿”“撒拉尔”“撒喇”等,新中国成立后,正式定名为“撒拉族”。

51.毛南族,有自己的民族语言,属汉藏语系壮侗语族侗水语支,通用汉文。毛南族主要聚居在广西环江县的上南、中南、下南山区,贵州平塘县、独山县交界的卡蒲河、六硐河河谷地带等地,其余散居在环江县内的水源、木论、川山、洛阳、思恩等乡镇,以及周围的河池、南丹、宜山、都安和贵州的惠水等县(市)。广西毛南族自称“阿难”或“哀南”(单称)、“窘南”(众称),意思是“这个地方的人”,译成汉语即是“毛南人”的意思。

52.仡佬族,仡佬族族源和古代僚(lǎo)人有关,民族语言为仡佬语,属汉藏语系,没有本民族的文字,通用汉文。仡佬族分布在贵州省北部的务川和道真两个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和石阡县,其余分别散居在安顺、平坝、普定、关岭、清镇、正安、凤岗、松桃、黔西、六枝、织金、大方等二十多个县市。仡佬族所在地主要贵州,散居云南、广西和越南。仡佬族原来分为许多不同的支系,每个支系的名称各不相同。新中国成立后,经各地仡佬族代表协商,报经国务院同意,1956年公布统一称为仡佬族。

53.京族,京族也称为越族,民族语言为京语,京族主体在东南亚,我国境内的京族主要分布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聚居在东兴市江平镇的澫尾、山心、巫头三个海岛上,三岛素有“京族三岛”之称。京族是越南的主体民族。京族是由古骆越部落发展而来。京族的祖先大约在公元16世纪初陆续由越南涂山等地迁移来华,曾被称为“越南人”或“安南人”,瑶族称他们为“交趾人”。

54.塔塔尔族,有本民族的语言,属阿尔泰语系突厥语族西匈语支,有以阿拉伯文字为基础的文字,主要信仰为伊斯兰教。塔塔尔族主要分布于中国新疆、俄罗斯联邦、乌克兰、巴尔干、哈萨克斯坦等国家和地区,民族主体位于中国境外。塔塔尔族分布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天山北部,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乌鲁木齐市等地区人数较多,比较集中分布在乌鲁木齐、伊宁、塔城、奇台、吉木萨尔、阿勒泰、昌吉等地。“塔塔尔”是本民族自称“tatar” 一词的音译。其名称最初见于突厥碑文《阙特勤碑》中,唐代文献称“达旦”,之后文献里出现的“达旦”“达达”“达怛”“达靼”“鞑靼”等,都是“塔塔尔”的不同音译 。

55.基诺族,基诺族是云南省人口较少的7个特有民族之一,民族语言为基诺语,属汉藏语系藏缅语族彝语支,没有文字,通用汉语。基诺族主要聚居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基诺山基诺族民族乡及四邻的勐旺、勐养、勐罕,勐腊县的勐仑、象明也有少量基诺族散居。“基诺”是本民族的自称,可释意为“舅舅的后人”或 “尊重舅舅的民族”。过去汉语译为“攸乐”,故又习称其居住的基诺山为“攸乐山”。

56.达斡尔族,主要分布在内蒙古自治区和黑龙江省,在新疆有少部分分布。古称“达胡尔”“达呼尔”,新中国成立后定为今名。

(三)人口数量变动

人口数量变动是指人口数量的变化,它是受社会、经济、人口自身等因素的影响,人口状况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发生变化的过程。人口变动分为自然变动,迁移(机械)变动和社会变动,它们分别反映人口变动过程的不同侧面。人口各种变动都是由各个内部的特殊矛盾所引起,具有各自的特殊的规律性。人口数量增减及年龄、性别结构的变化,既受人类生理因素制约,又深受一定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及自然等环境因素影响。

人口自然变动是指由出生和死亡引起的人口数量的增减。人口自然变动与人口自然属性即人的生物本性有关,是人口作为一个生物群体所必然引起的变动。人口自然变动从数量方面考察有人口增加、人口减少和人口静止三种情形。人口自然变动是每日每时以至每分每秒都在发生。人口出生和死亡所引起的人口数量的增减和人口年龄、性别构成变化的过程。人口自然变动是人口作为一个生物群体必然的变动,它受生理因素所制约,同时受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及其政治、经济、文化、思想意识等因素的影响。

人口出生率,指某地在一个时期之内(通常指一年)出生人数与平均人口之比,它反映出人口的出生水平,一般用千分数来表示。

人口死亡率,是指在某一地区一段时间内的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平均总人数之比率。死亡率通常以每年每一千人为单位来表示。

人口自然增长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自然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一般用千分率表示。当全年出生人数超过死亡人数时,人口自然增长率为正值,当全年死亡人数超过出生人数时,则为负值。

迁移变动,又称机械运动,指人口在空间上的移动。既包括以长期改变定居地点为特征的人口迁移,又包括暂时性、往返性的人口流动。社会经济特征及其发展水平的地区差异,是导致人口迁移变动的主要原因。

社会变动,指人们所属的社会集团、所处的社会经济地位的变化。按不同出身、民族、职业、文化、收入等社会经济标志,任何人在社会中都处于一定的社会集团和层次,构成了一个人口群体的社会结构。人口的社会变动还随整个社会的进步、发展而变化。

族际变动,也叫民族成份的改变,也就是一个人的民族成份的变化,是指一个人的民族成份由甲民族改变为乙民族或者是丙民族的变动。民族成份的变动是我们分析民族人口数量变化的基础。

以上的这些概念和统计方法、计算公式[10]等在下面的分析中经常涉及,为此,我们在此作一些简要的铺垫。

二、1953年到2010年

1953年到2010年,无论是全国人口、汉族人口或者是少数民族人口,都在不同程度上有所增长,侗族人口也不例外。1953年到2010年,全国人口由577 856 141人发展为1 332 810 869人,增长了130.65%,汉族人口由542 824 056人,增长为1 220 844 520人,增长124.91%,少数民族人口由34 013 782人,发展为111 966 349人,增长229.18%。

1949年新中国的建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现了各民族的一律平等,各民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民族大家庭中得到了共同的发展。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有的少数民族人口濒临灭绝,有的少数民族人口发展缓慢。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到2000年,少数民族人口数量都得到了发展。这个发展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少数民族地区的学校、医疗卫生事业等得到发展,缺吃少穿的情况得到了明显改善。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时,全国总人口有577 856 141人,其中汉族占93.93%;少数民族占5.88%,到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全国总人口为1 242 612 226人,其中汉族占91.53%;少数民族占8.40%。与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相比,汉族占总人口的比重下降了2.4百分点,相应的少数民族人口的比重上升了2.52百分点。1953-2000年期间少数民族人口增长速度快于全国和汉族。全国人口净增664 756 085人,平均每年增加14 045 132人,增长了115.04%,平均每年递增1.63%。其中汉族人口净增594 562 056人,平均每年增加12 562 055人,增长了109.53%,平均每年递增1.58%;少数民族人口净增70 194 029人,平均每年增加1 483 077人,增长了200.37%,平均每年递增2.35%。无论从增长率或者递增率来看,少数民族人口增长速度均快于汉族和全国人口的增长。但是,各个少数民族人口的增长速度是不一样的,既有增长较快的民族,如蒙古族、维吾尔族等几十个民族,也有增长较慢的民族,如藏族、朝鲜族、傈僳族、佤族、景颇族等民族,还有人口减少的民族,她们是乌孜别克族、俄罗斯族和塔塔尔族。具体数据见下表。

1953年-2010年各民族人口数量的发展变化

资料来源:1953年、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少数民族人口不包括未识别人们共同体人口和外国人入籍人口,下同。

从总的情况来看,大部分民族的人口是增加的,但在各个阶段增加的速度是不相同的;在人口减少的民族中,也不是每一个阶段都在减少,因此,本部分主要是以各个普查时间而形成的阶段来探讨少数民族人口数量的发展变化即人口的增加和减少。

三、 1953年到1964年

从前面的叙述可知,人口的发展与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有密切关系。1953年到1964年的这一段时间是新中国建立后不久的年份,是我们国家的各族人民大干社会主义的新时期,人民充分发挥了主人翁的作用,对社会主义的新中国充满着极大的热情。1957年9月,在中共八届三中全会上,当时的国家领导人毛泽东认为1956年对经济工作中过急情况的纠正是“反冒进”。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农业发展纲要十四条(修正草案)》,这实际是农业“大跃进”的纲领。会后,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传达贯彻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准备掀起工农业生产的高潮。

11月13日中共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提出了“大跃进”的口号。号召全党和全国人民,争取在15年或者更短时间内,在主要工业产品的产量方面赶上和超过英国,提出了一系列不切实际的任务和指标。会后,全国各条战线迅速掀起了“大跃进”的高潮。在大跃进中,高指标、瞎指挥、虚报风、浮夸风、“共产风”盛行,各地纷纷提出工业大跃进和农业大跃进的不切实际的目标,片面追求工农业生产和建设的高速度,大幅度地提高和修改计划指标。在农业上,提出“以粮为纲”,不断宣传“高产卫星”“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粮食亩产量层层拔高。在工业上,为实现全年钢产量1 070万吨的指标,全国几千万人掀起了“全民大炼钢铁运动”,并且“以钢为纲”,带动了其他行业的“大跃进”。交通、邮电、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也都开展“全民大办”,把“大跃进”运动推向了高潮。从1958年“大跃进”开始的三年“左”倾冒进导致了国民经济比例的大失调,并造成严重的经济困难。[11]。

1961年,全国连续第三年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受灾面积6 175万公顷,仅次于上年,为建国五十年来第二位。而成灾面积达2 883万公顷,为1994年以前最高,其中四分之一绝收(减产80%以上为绝收)。成灾人口16 300万,也超过了上年。本年春荒人口高达21 800万,相当于1949-1958年各年平均值的6.4倍,占全国人口三分之一以上。[11]有资料统计表明,这三年受灾面积确实大大高于建国五十年来的任何一个时期。

以上所列举的这种情况,对我国各个民族人口数量变化有直接的影响。这一时期人民生活极度困难,有人口自然增长的因素,有民族识别的影响,有人口迁移的影响,这里主要是指国际迁移。

1953年到1964年各民族人口数量变化

景 颇 族101 8520.0257 7620.01-43.29-5.03柯尔克孜族70 9440.0170 1510.01-1.12-0.10土 族53 2770.0177 3490.0145.183.45达斡尔族63 3940.01------仫 佬 族52 8190.01------羌 族35 6600.0149 1050.0137.702.95布 朗 族39 4110.01------撒 拉 族30 6580.0134 6640.0113.071.12毛 南 族22 382…------仡 佬 族26 852…------锡 伯 族19 022…33 438…75.795.26阿 昌 族12 032…------普 米 族14 298…------塔吉克族14 462…16 236…12.271.06怒 族15 047…------乌孜别克族13 626…7 717…-43.37-5.04俄罗斯族22 656…1 326…-94.15-22.75鄂温克族4 957…9 681…95.306.27德 昂 族7 261…------保 安 族4 957…5 125…3.390.30裕 固 族3 861…5 717…48.073.63京 族4 293…------塔塔尔族6 929…2 294…-66.89-9.56独 龙 族3 090…------鄂伦春族2 262…2 709…19.761.65赫 哲 族718…------门 巴 族3 809…------珞 巴 族基 诺 族

资料来源:1953年、1964年人口普查资料。

从这一阶段来看,少数民族人口的增长率为13.96%,汉族人口的增长率为19.44%,全国人口的增长率为19.61%。很显然少数民族人口的增长速度慢于汉族和全国人口的增长速度。这一阶段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人口发展较慢的时期之一,因此,在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时,人口在百万以上的民族仍然是原来的蒙古族、回族、藏族、维吾尔族、苗族、彝族、壮族、布依族、朝鲜族和满族等10个民族。

在少数民族人口的数量发展变化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人口数量的负增长,另一种情况是人口数量的增长。这两种情况的出现与人口的出生、死亡有直接的关系,还与人口的国际迁移有关。但这一时期,即1953年、1964年两次人口普查均没有各个民族人口出生、死亡的资料,而人口的国际迁移是我们从相关的书籍、论文和实地调查中得知的,现分析如下。

人口发展为负增长的有藏族、哈萨克族、傈僳族、佤族、景颇族、东乡族、乌孜别克族、俄罗斯族、塔塔尔族、柯尔克孜族等10个民族。这种负增长是与人口的迁移、人口普查的口径、人口死亡率高等有直接的关系。藏族人口减少的原因是:一、60年代初期我国处于经济困难时期,藏族人口与全国各民族人口一样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二、在第一次人口普查时,藏族的部分地区因交通不便,其人口数是估计出来的,而第二次人口普查是直接深入到这些地区去进行普查的,所统计出来的数据当然就会与原来的数据有一定距离。[注]均引自本课题组成员实地调查访谈记录。哈萨克族人口出现负增长,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60年代初期三年自然灾害,使其人口的死亡率上升,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下降;另一方面是由于哈萨克族人口的迁移变动即国际迁移变动造成的。在60年代初期,有部分哈萨克族人口迁移到国外定居。[注]均引自本课题组成员实地调查访谈记录。傈僳族人口的负增长,原因主要是自然灾害,导致死亡率回升等。[注]均引自本课题组成员实地调查访谈记录。佤族人口出现负增长,其原因首先是在1962年时我国与缅甸才划定国界,这与第一次人口普查时的统计范围不一样,当然其人口资料与1964年人口普查的人口资料缺乏可比性;其次是在第一次人口普查时,工作队及普查人员未能全部进入到佤族聚居的地区,佤族的人口数据主要是由头人或山官估计申报的,这样做对人口数量来说肯定是有出入的。而在第二次人口普查时,有关部门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普查登记的。[注]均引自本课题组成员实地调查访谈记录。景颇族人口出现了负增长,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个方面的原因是,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时因工作条件差及政治上的原因,当时人口普查工作队还未能进入景颇族聚居区进行详细的普查登记,其人口数据都是由山官、头人申报;而山官、头人们利用当时以人数多少来得到民族经济物资的多少的政策虚报人数,所以形成了人口普查数与实际人口数不一致的情况。第二个方面的原因是,1958-1961年的人民公社化和经济暂时困难曾有部分景颇族人口流出境外。第三个方面的原因是,1958年和1967年中国和缅甸两国曾两次划定边界,随国境线的变化,对于居住在这一地区的景颇族人口数量的变动也有影响。[注]均引自本课题组成员实地调查访谈记录。东乡族人口出现负增长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甘肃省东乡族人口聚居地区的土地贫瘠,干旱缺水,因此,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就有不少人自发地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伊犁、昌吉、塔城、阿勒泰等地区迁移并定居。由于东乡族同回族的生活习俗基本相同,迁往地也都傍回族而居,因此他们大都填报为回族,当时当地不承认东乡族,因此移居地都将他们作为回族人口统计,从而出现了东乡族人口负增长的局面。[注]均引自本课题组成员实地调查访谈记录。乌孜别克族人口呈现下降状态,主要是由于人口国际迁移以及改变原报民族成份所致。[注]均引自本课题组成员实地调查访谈记录。俄罗斯族人口在这一阶段大幅度减少,主要是由于从50年代末,中国和苏联关系出现紧张局面,较多的俄罗斯族人口迁到国外,造成俄罗斯人口急剧下降,此外,也有一部分人隐瞒了原有民族成份而改报为其他民族成份。[注]引自本课题组成员实地调查访谈记录。塔塔尔族人口负增长主要原因是:在1954年-1958年这段时间,塔塔尔族人口的一部分迁往喀山鞑靼自治共和国;在伊犁、塔城事件和三年自然灾害期间又有部分人迁往俄罗斯定居;由于塔塔尔族人与其他民族通婚的较多,导致民族成份发生了一些变化。[注]引自本课题组成员实地调查访谈记录。柯尔克孜族人口负增长是由于 60年代初期有一部分柯尔克孜族人迁徙到了国外,导致了人口数量减少。

人口发展为增长的民族比较多,有自然增长的原因,有民族识别的因素,有民族成份的错误申报等,只是增长的幅度不同。

人口平均年递增在1%以下的民族有保安族、维吾尔族、苗族、彝族、布依族、满族、白族、高山族、纳西族9个民族。

人口平均年递增在1%~1.99%的民族有朝鲜族、侗族、傣族、黎族、水族、撒拉族、塔吉克族和鄂伦春族等9个民族。朝鲜族人口在这一阶段的发展在各民族人口发展中是中等水平,但在新中国朝鲜族人口发展的历史上是最快的一个阶段。1953年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朝鲜族人口为111.1万人,增长21.31%,高出同期汉族和全国少数民族1.33和7.42个百分点。从这一阶段以后,朝鲜族人口发展速度开始减慢。这一阶段人口增长较快,与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各项事业的发展有直接的关系。

人口平均年递增在2%~2.99%的民族有蒙古族、回族、壮族、瑶族、哈尼族、拉祜族、羌族等7个民族。蒙古族 解放后,党和政府为了使蒙古族人口较快的发展,及时制定了“人畜两旺”的政策,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鼓励蒙古族人口繁荣发展。在这一阶段蒙古族人口是增长较快的民族之一。

人口平均年递增在3%~3.99%的民族有裕固族和土族两个民族。裕固族人口在这一时期呈增长状况,是人口增长较快的民族之一,这主要是第一个国民经济五年计划后,人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以及在一些裕固族聚居区成立了民族自治地方,使裕固族人民的地位有了保障。土族人口增长较快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个方面的原因是,恢复为土族的人口较多。在新中国成立前,土族居住的地区是当地军阀统治的地区,这些军阀实行了一些对于土族人口发展不利的政策,致使一部分土族将其民族成份改报为汉族或藏族。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了民族团结、平等政策,使一些人又恢复了原来的土族民族成份。第二个方面的原因是,新中国成立后,医疗卫生条件、生活条件等得到了明显改善,使土族人口的死亡率下降,在出生率不变的情况下,人口的自然增长率得到了提高。

人口平均年递增在5.26%的只有锡伯族一个民族。锡伯族人口在这一阶段增长较快,与新中国成立后,医疗卫生条件、生活条件等得到了明显改善有直接关系。

人口平均年递增在6.27%的只有鄂温克族一个民族。 鄂温克族人口在这一阶段增长较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鄂温克人口增长最快的时期。鄂温克族人口迅速的增长基于党的民族政策的落实、民族经济的发展以及恢复和更改民族成份等原因。其中,恢复和更改民族成份所占比重较大。

其他未进行分析的民族由于人数很少,不便于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

四、1964年到1982年

1964年-1982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一个较为特殊的时期,它对各民族人口的影响是比较大的。在1960年前后,因政策上的某些失误以及三年自然灾害,使没有饭吃而导致一些人口死亡,当然因为没有饭吃,或是没有吃饱饭的育龄人口也就无法生育孩子。一旦这种状况得到改变,人们的生育将会出现“补偿”的情况。也就是说将会把前一阶段没有生育的人口“补偿”生育回来,从而出现人口的高出生率,使人口数量增长较快。当自然灾害刚被各民族人民征服之后,中国开始了 “文化大革命”运动。这项运动的开展,一是时间长,二是人口工作无人进行。其结果导致了在人口问题上无人管状况的出现,使人口数量大量增加。

在这一阶段中,除较少的民族外,大部分民族的人口都呈增长状况,这就构成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次人口增长高峰。由于人口再生产有惯性,所以,它将对以后各民族人口的发展产生影响。上述原因使我国各民族人口在这一阶段增长得比新中国成立以来任何一个时期都快,同时又构成了第二次人口高峰。这一阶段少数民族人口的增长率为68.42%,汉族人口的增长率为43.82%,全国人口的增长率为45.24%。由于少数民族人口增长的速度快,百万以上人口的民族从1964年的10个上升为15个,她们是蒙古族、回族、藏族、维吾尔族、苗族、彝族、壮族、布依族、朝鲜族、满族、侗族、瑶族、白族、土家族和哈尼族。在这15个民族中,壮族人口突破1 000万。具体数据见下表。

1964年到1982年各民族人口数量变化

柯尔克孜族70 1510.01113 3860.0161.632.70土 族77 3490.01159 6320.02106.384.11达斡尔族63 3940.0194 1260.0148.482.22仫 佬 族52 8190.0190 3570.0171.073.03羌 族49 1050.01102 8150.01109.384.19布 朗 族39 4110.0158 4730.0148.372.22撒 拉 族34 6640.0169 1350.0199.443.91毛 南 族22 382…38 159… 70.493.01仡 佬 族26 852…54 1640.01101.713.98锡 伯 族33 438…83 6830.01150.265.23阿 昌 族12 032…20 433…69.822.99普 米 族14 298…24 238…69.522.98塔吉克族16 236…26 600…63.832.78怒 族15 047…22 896…52.162.36乌孜别克族7 717…12 213…58.262.58俄罗斯族1 326…2 917…119.984.48鄂温克族9 681…19 398…100.373.94德 昂 族7 261…12 297…69.362.97保 安 族5 125…9 017…75.943.19裕 固 族5 717…10 568…84.853.47京 族4 293…13 108…205.336.40塔塔尔族2 294…4 122…79.693.31独 龙 族3 090…4 633…49.942.28鄂伦春族2 709…4 103…51.462.33赫 哲 族718…1 489…107.384.14门 巴 族3 809…1 140…-70.07-6.48珞 巴 族1 066…------基 诺 族11 962…------

资料来源:1964年、1982年人口普查资料。

在这一阶段只有一个民族即珞巴族人口出现负增长外,其余的民族人口均毫无例外的增长,这一方面与这一时期的各项社会、人口政策有关,还有与1960年前后因饿饭无法生育使其具有了补偿生育的特征有关,直接或间接导致人口的快速增长,这一阶段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人口增长最快的一个阶段。

人口出现负增长的是珞巴族,其居住在西藏的东南部,交通不便,在1951年解放时,还处于家长奴隶制的社会阶段,他们的人数较少,社会、经济、医疗卫生事业等的发展比较缓慢,这些因素与他们的人口发展有密切的关系。可能还与其一部分人口的国际迁移有直接的关系。

人口平均年递增在2%及以下的只有朝鲜族一个民族。根据调查以及有关书籍的记载,朝鲜族历来有尊老爱幼的传统,具有不断提高本民族文化水平的传统,所以,他们的文化水平比较高,比较注重人口素质的提高,当他们的人口有了一定数量之后,就把提高人口素质放在了首位,所以形成了人口速度较慢的状况。

人口平均年递增在2%~2.99%的有维吾尔族、佤族、藏族、傣族、布依族、壮族、彝族、白族、畲族、拉祜族、满族、瑶族、回族、哈尼族、纳西族、景颇族、柯尔克孜族、达斡尔族、布朗族、阿昌族、普米族、塔吉克族、怒族、乌孜别克族、独龙族、鄂伦春族和德昂族等27个民族。这一比例的民族人口受当时的政策及补偿生育的影响是比较大的,加之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使人口的死亡率降低;还有一部分民族受民族成份改变的影响。

人口平均年递增在4%~4.99%的民族有土族、羌族、俄罗斯族和赫哲族4个民族。

人口平均年递增为5.23%的是锡伯族。锡伯族人口年均增长同第一个时期基本持平。

人口平均年递增为6.40%的是京族。京族人口的快速发展除了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政策有直接关系外,还与一些未识别民族误报民族成份有关。比如,在贵州省就有一部分待识别人们共同体人口叫“南京人”,在人口普查登记时他们中的有些人误报为“京族”。因为全国的京族人口就不多,只要稍有一些人改变民族成份就会影响其人口总量的变化。[注]均为笔者实地调查访问记录。

人口平均年递增为8.73%的是高山族。高山族人口增加可能与海峡两岸经济联系日益密切有一定的关系,与党的民族政策有直接关系,还与一些民族成份错误申报有直接的关系[注]均为笔者实地调查访问记录。。

从1971年起全国对汉族大力和广泛开展计划生育。中央对少数民族一直采取“少数民族地区除外”的政策。直到1980年少数民族妇女总和生育率为4.49%,比汉族的2.65%高69.43%。

对少数民族的适当放宽的生育政策的实行。1982年12月经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六五》计划指出:“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并根据各个地区的经济、自然条件和人口状况,制定计划生育工作规划。”1984年4月中共中央批转的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精神的汇报》中说:“对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可以考虑,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民族,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二胎,个别的可以生育三胎,不准生四胎……”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生育政策中对少数民族生育的政策规定大致可分为三类:

(一)五个自治区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云南、贵州、青海等省的计划生育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规定: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非城镇户籍的蒙古族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胎。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要求节育的,给予技术服务。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公民,一对夫妻只可生育两个子女,不准生育第三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定:城镇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只准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符合特定条件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夫妻双方为瑶、苗、侗、仡佬、毛南、回、京、彝、水、仫佬等一千万以下人口少数民族的,经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但生育间隔时间不得少于4周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民,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生育2个孩子;一些山区县的少数民族农民可以生育3个孩子。

西藏自治区规定: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提倡一对夫妇生育2个孩子。对农牧区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只提倡优生优育、晚婚晚育,不限定生育胎数;如有自愿实行计划生育的,给予技术指导。

云南、贵州、青海省的大致规定是:少数民族可生育2个孩子;有特殊情况的少数民族农牧民,经过批准多生育1个孩子。对总人口很少的民族不限定生育指标。

(二)吉林、辽宁、黑龙江、河北、浙江、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甘肃等省的计划生育政策。

这些地方都有少数民族聚居区,建有自治州或自治县,一般都规定少数民族夫妻可生育2个孩子。例如吉林省规定:夫妇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允许生育2胎,生育间隔为4年;夫妇一方为少数民族的,允许生育2胎,生育间隔为8年。浙江省规定:夫妻双方均是少数民族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双方均是农业户口的农民、渔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两代以上户籍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三)北京、天津、山西、上海、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陕西等省(市)的计划生育政策。

这些省(市)属少数民族杂散居地区,在制定的计划生育政策中均考虑到了少数民族的特殊情况。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少数民族可生育2胎;其他省规定夫妻双方是少数民族的均可生育2胎。

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从自治区及有陆地边疆的省调入的少数民族职工;

2.夫妻双方均系少数民族,壮族除外;

3.调入北京时只有一个子女,并持有调出地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因当地少数民族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

4.第一个孩子已满三周岁或女方年龄满28周岁;

5.当事人户口迁入北京后,一年内怀孕的,更换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一年内未怀孕的,按北京市生育政策执行。

关于更改民族成份,在这一段时间发布了以下的一些文件:

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处理原则的通知》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为保障少数民族享有民族平等权利,尊重一切少数民族正确表达本人的民族成份的自由,对要求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凡属少数民族,不论其在何时出于何种原因未能正确表达本人的民族成份,而申请恢复其民族成份的,都应当予以恢复。

二、不同民族结婚所生的子女的民族成份,不满十八周岁者由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

三、隔代要求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父母尚在应当首先改变父或母的民族成份,才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改变本人的民族成份;父母已故的可依据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一方的民族成份,根据本人的意愿改变其民族成份。

四、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的民族成份的确定和改变,可参照本通知第二项原则处理。但对于少数民族自幼收养的汉族子女在成年后要求改为汉族的,一般应当劝阻,已得到养父母同意的,可予办理改变手续。

五、不同民族间结婚,前夫或前妻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按第四项处理,成年的子女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六、凡不同民族的成年之间发生的抚养关系,婚姻关系,均不改变其各自的民族成份。

七、凡个人恢复或变更民族成份,属于国家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须持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部门的证明,属于城镇居民和农村社员,须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农村人民公社开据的证明,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八、一村或一个地区的居民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调查认定方可办理。

九、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系指国家已正式认定的民族成份。对尚未识别的民族成份,待识别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

十、本《通知》的解释,由民族事务部门负责。(《民族政策文件选编》(1979-1989)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政研室编,贵州民族出版社,1990年版,第697-710页)[12]

人口平均年递增为9.83%的是土家族。土家族人口数量在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时猛增,比1964年增加了4.4倍,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上升到0.28%,在全国少数民族人口中的地位从第21位跃居为第9位。这与“返本归原”、恢复原有民族成份有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鉴于“左”的错误影响对民族政策的破坏,重申了党的民族政策,对于要求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问题作了原则规定。1981年12月9日,贵州省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处理原则的通知》的通知”发出之后,改变民族成份的较多,土家族是其中之一。

五、1982年到1990年

从这一阶段的政治形势来看,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国开始实行的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政策。中国的对内改革先从农村开始,1979年7月15日,中央正式批准广东、福建两省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迈开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性脚步,对外开放成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改革开放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从这一阶段来看,少数民族人口在增长速度上较前一阶段明显减慢,为13.58%,但仍然高于汉族的10.94%和全国的12.61%。这与我国开展计划生育有直接的关系。在计划生育政策上,汉族与少数民族有差别,城市与农村有差别,边远地区与中心地区有差别,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有差别;民族成份的恢复变动仍然对一些民族有影响。其人口增长快主要是进行民族识别、返本归源导致民族成份改变的结果。以上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这一阶段各民族人口数量变动的原因。由此,人口在百万以上的民族由15个上升到18个,他们是蒙古族、回族、藏族、维吾尔族、苗族、彝族、壮族、布依族、朝鲜族、满族、侗族、瑶族、白族、土家族、哈尼族、哈萨克族、傣族和黎族。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旧社会由于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许多少数民族的民族成份不能确定,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各民族一律平等、民族团结、共同繁荣的政策,长期被压迫、受歧视的少数民族纷纷提出自己的民族成份和族称问题。国家组织科研队伍对民族语言文学、地域、经济生活、文化和心理素质等要素,进行了历史的综合考察和分析。1978年之后,国家的民族政策得到恢复和进一步贯彻落实,各地区对少数民族在招工、招生、招干、生育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以及1981年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处理原则的通知》以来,便在少数民族中正式开始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工作。这一时期有关部门还发布了下面的文件:

《国家民委恢复改正民族成份的补充通知》

(1986年2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宗教事务局(处):

为了进一步做好有关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工作,经商公安部同意,特发出《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问题的补充通知》,请遵照执行。

现在,我国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工作,除个别情况外,已基本完成。但近期,有些地区又有部分人要求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其中有的有正当理由,而有的民族特征已消失,却不恰当地追宗溯源,以谱牒、姓氏等为依据,要求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有的甚至弄虚作假、更改民族成份。出现的这些倾向和错误做法,不利于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影响民族团结。为此,经商公安部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1982年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联合发出的《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处理原则的通知》中的审批权限,是在全国进行人口普查的特定条件下规定的,在正常工作中现改为:凡属个人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批;一个村或街道的相当一些户,集体要求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由地区自治州、地级市)的民族工作部门审批;一个较大范围的地区的群众要求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由省、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户籍管理部门凭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给予办理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手续。

二、对《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处理原则的通知》中的第三条规定,补充如下:隔代要求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首先改变父母的民族成份;父母已故的;可依据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一方的民族成份,再根据本人的意愿确定;生祖父母和生外祖父母均已亡故的,则不再纵向追溯或横向援引。

三、凡带有一定群众性的要求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必须具有作为某一民族的明显特点,如语言、文化和风俗习惯等,特点已经消失的,一般不再变更民族成份。

四、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是一项政策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且情况复杂,影响面广。各地有关部门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研究变更民族成份的科学依据,尤其涉及的人数较多、且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时,更要持慎重态度,充分地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坚决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

《中共国家民委党组关于我国的民族识别工作和更改民族成份的情况报告》

(1986年5月1日)

习仲勋同志并中央书记处:

我国的民族识别,从建国以来,进行了大量的工作。解放初在全国范围提出的四百多个民族名称,经过调查研究和识别,认定了四十多个,加上历来公认的蒙古、回、藏、满等民族,现有少数民族五十五个。如云南省,在解放初提出的民族名称有二百六十多个,经过识别,归并为二十二个。再如彝族,是从滇、川、黔、桂四个省、自治区的一百多个不同称谓中归并起来的。

我国大多数少数民族历史长、渊源久,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在我国民族识别中,没有 生搬硬套苏联的经验,区分氏族、部落、部族和民族,而统称民族。根据我国各民族的实际,参照斯大林关于现代民族四个特征(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和共同心理素质)的理论,从民族集团的现实特征出发,对其历史、族源、政治制度、民族关系等情况,经过具体分析研究,有的确定为单一少数民族或某个少数民族的支系,有的确定为汉族。在民族称谓上,“名从主人”,尊重本民族的意愿。这符合我国的实际,得到了各族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已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族学的一个组成部分。

一九八二年人口普查以来,在湖南、辽宁、贵州、河北等省部分地区,要求恢复、更改民族成份或要求成为单一民族的,共有五百多万人,其中已恢复、更改的有二百六十多万人,还有二百四十多万人(湖南一百八十多万人,贵州六十多万人)没有恢复、更改。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1)过去识别中的遗留问题。20世纪50年代,限于当时的条件,云南、贵州、湖南、西藏等省、自治区一部分地区的一些民族集团未进行识别;贵州的“穿青”、云南的“摩梭”等已作了认定,但又出现反复。(2)过去“左”的影响,辽宁的满族和湖南、湖北土家族的有些干部因要求本民族的识别而被打成地方民族主义分子,辽宁、河北的一些满族和湘、黔、川、鄂边缘地区的土家族大部分未被认定。在湖南怀化等地区,由于有的汉族干部认为“解放了,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汉族和少数民族都一样了”,不承认苗族和侗族。近几年,随着党的民族政策的落实,这部分人要求恢复为少数民族。(3)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实行了一系列有利于少数民族的政策,过去报了汉族的一些人,要求更改为少数民族。(4)民族成份更改中,湘鄂川有些地区对更改为土家族政策掌握偏宽,上溯历史太远、以血缘、姓氏、族谱为依据更改了民族成份;辽宁有些地区历史上“汉旗军”的,只要本人愿意,也改为满族。(5)社会上和党内不正之风的影响,在一些地区,有少数汉人弄虚作假,更改为少数民族成份。

综观已更改了民族成份的人的情况,绝大部分确系少数民族,是应该改的。问题是有的地方错误地把有些汉人改成了少数民族,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我国民族识别的任务在20世纪50年代已基本完成。更改民族成份的问题,现在也已基本解决。今后主要是解决遗留问题。这一工作涉及的人不多,但情况复杂,难度较大,需要特别予以重视。我们认为,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注意掌握以下几点:

1.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标准。民族是历史范畴,是历史上形成的人们稳定的共同体。我国各民族新中国成立前大多数处于前资本主义社会发展阶段,一般不具备斯大林所说的四个特征,担有一定程度的表现,有的在这方面明显,有的在那方面突出。因此,在今后对遗留下来的个别民族集团的识别和少量的更改民族成份的工作中,要继续运用马列主义的民族理论,结合我国各民族的实际,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掌握科学标准,尊重本民族意愿,慎重稳妥地进行。从民族识别的实践经验来看,构成一个民族,必须具有共同的语言,有相对聚居的地域,有风俗习惯等民族特点,有民族文化艺术上表现的民族心理素质。

2.要注意掌握的几条原则:(1)将构成一个民族的诸因素联系起来考虑,而不以其中的某一因素作为唯一标准;(2)从现状出发,以现实特点为主,参酌历史,分析民族历史、族源、政治制度和民族关系;(3)对于民族的名称,要“名从主人”,尊重本民族的意愿;(4)从有利于民族团结和民族自身发展出发,对于相互近似的民族集团,即其语言基本相同,民族特点相近,地域相连,而且形成密切的经济联系的,尽可能相互合为一体,认定为同一民族。

3.对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1)需要识别的民族中,可以确定为单一民族的,如云南的“克木人”(在泰国、越南均系单一民族)、西藏的“僜人”(绝大多数在中印边界东部争议地区),定为单一民族;识别问题已经解决或已有倾向性意见,原则上维持原认定结论或倾向性意见,不作变动,但要耐心做好干部和群众工作。如云南的“摩梭人”(纳西族)、“苦聪人”(拉祜族),贵州的“革家人”(苗族)、“穿青人”(汉族)、湖南的“哇乡人”(汉族)、“本地人”(汉族)、“梧州瑶人”(汉族)等;已认定为某一少数民族,其中一部分人或大部分人要求成为另一民族,但有关民族内部认识不一致的,拟维持现状。如川、甘的“白马藏人”和西藏的“夏尔巴人”(现均为藏族),新疆的“吐尔克曼人”(现分别为维吾尔族、柯尔克孜族);现定民族名称不妥,但由于历史原因,本民族不愿更改名称的,亦维持现状。如广东海南岛的苗族(应是瑶族)。(2)过去长期报汉族,现在要去更改民族成份的,如确为少数民族,应予更改,要防止一轰而起,以个别更改为宜。在已经更改了民族成份的一些人中,可能是这个或那个少数民族的,一般不再改变;因不正之风汉人错改为少数民族成份的,要切实纠正。

民族识别和更改民族成份的工作,是理论性、可行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是关系到改善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的重要问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慎重稳妥的方法,切实做好。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有关省、自治区贯彻执行。

中共国家民委党组

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

据有关资料介绍,这期间更改为少数民族成份的人口占净增人口数的59%。当然,各个少数民族中属恢复或改正为少数民族成份人口的数量是很不平衡的。根据1981年的《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处理原则的通知》中的规定:“不同民族结婚所生的子女的民族成份,不满十八周岁者由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由于各地区都实行了对少数民族的多项优惠措施,这类家庭的子女便绝大部分都倾向于选择为少数民族。又由于改革开放在全国各地区的深入发展,各民族人口,特别是男女青壮年都积极地向开放型人口转变,给他(她)们提供了更多的接触、了解、恋爱和组建异族通婚家庭的机会,因此,到1990年人口普查时,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的家庭户发展到675.6万户并占全国总户数的2.44%,相当于全户为少数民族的家庭户(1 599.6万户)的42.2%。如果这675.6万户都能生育2个孩子和绝大部分都选报为少数民族,这为少数民族增加人口提供了可能性。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逐步展开,妇女的总和生育率也在逐步下降,已由1981年的4.24%,降为1986年的2.91%,人口增长速度减慢;同时也有民族成份改变导致人口减少的情况。

1982年到1990年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变化

达斡尔族94 1260.01121 4630.0129.043.24仫 佬 族90 3570.01160 6480.0177.797.46羌 族102 8150.01198 3030.0292.878.56布 朗 族58 4730.0182 3980.0140.924.38撒 拉 族69 1350.0187 5460.0126.633.00毛 南 族38 159…72 3700.0189.658.33仡 佬 族54 1640.01438 1920.04709.0129.87锡 伯 族83 6830.01172 9320.02106.659.50阿 昌 族20 433…27 718… 35.633.88普 米 族24 238…29 721… 22.622.58塔吉克族26 600…33 223… 24.902.82怒 族22 896…27 190… 18.752.17乌孜别克族12 213…14 763… 20.882.40俄罗斯族 2 917…13 500…362.8021.11鄂温克族19 398…26 379… 35.993.92德 昂 族12 297…15 461… 25.732.90保 安 族 9 017…11 683… 29.573.29裕 固 族10 568…12 293… 16.321.91京 族13 108…18 749… 43.034.58塔塔尔族 4 122…5 064… 22.852.61独 龙 族 4 633…5 825… 25.732.90鄂伦春族 4 103…7 004… 70.706.91赫 哲 族 1 489…4 254…185.7014.02门 巴 族 1 140…7 498…557.7226.55珞 巴 族 1 066…2 322…117.8210.22基 诺 族11 962…18 022… 50.665.26

资料来源:1982年、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

这一阶段各少数民族人口都在增长,但增长速度不完全一致。

平均年递增在1.08%~1.99%的有朝鲜族、壮族、纳西族和裕固族等4个民族。她们的人口增长得比较慢,一是人口的增长主要是自然增长,二是与党的民族政策、民族人口政策、计划生育政策等有直接关系。朝鲜族是全国各民族中人口增长率最低的民族。人口增长已逐步过渡到低出生、低死亡、低自然增长的现代人口再生产类型,朝鲜族在控制人口数量方面成为我国各民族人口发展的典型。壮族人口在这一阶段人口增长速度较低,其原因一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家规定1 000万以上人口的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原则上同汉族一样,壮族是唯一人口超过千万的少数民族.因此在壮族地区普遍推行计划生育,人口增长速度明显下降。二是20世纪80年代由于多种原因使原报为壮族的一部分人口恢复了其他少数民族成份,同时,一些与壮族通婚的其他少数民族所生子女,也多报为其他少数民族,致使壮族人口数量相对减少。纳西族人口增长幅度低,原因是纳西族计划生育工作成效卓著,另外更改民族成份等非正常增长的现象很少。裕固族人口在这一期间增长较慢,主要原因是在近年来更改民族成份的人相对减少,并呈相对稳定的状况,人口的增长主要是自然增长。

人口平均年递增在2%~2.99%的有佤族、回族、藏族、哈尼族、傈僳族、彝族、布依族、维吾尔族、怒族、乌孜别克族、土族、水族、哈萨克族、傣族、黎族、塔塔尔族、独龙族、德昂族、普米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等21个民族。

人口平均年递增在3%~3.99%的有拉祜族、东乡族、景颇族、达斡尔族、撒拉族、阿昌族、鄂温克族、保安族等8个民族。

人口平均年递增在4%~4.99%的有蒙古族、苗族、白族、布朗族、京族等5个民族。

人口平均年递增在5%~5.99%的有瑶族和基诺族2个民族。瑶族人口在这一阶段增长速度进一步加快。这主要是更改民族成份所致。此外,计划生育政策宽松,自然增长率较高以及瑶族与汉、壮通婚的后代多选择瑶族,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基诺族人口主要是与自然增长过快等有直接关系。

人口平均年递增在6%~6.99%的有畲族和鄂伦春族2个民族。畲族人口在这一阶段增长幅度大于第二阶段。其原因一是人口自然增长。随着畲区经济的发展,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畲族人口尤其是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大幅度下降,使人口自然率上升。二是更改民族成份。三是异族通婚增多。旧社会畲族严禁畲民与汉人通婚,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民族政策的贯彻和畲汉人民交往增多,畲汉人民通婚现象渐多,其所生子女大多申报为畲族。鄂伦春族人口增长与其社会发展有直接关系。

人口平均年递增在7%~7.99%的有侗族、高山族和仫佬族3个民族。侗族人口的增长速度呈现出越来越快的趋势,特别是在这8年间明显加快,这主要与民族政策的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一是解决民族成份的历史遗留问题,认定和恢复了部分群众的侗族成分;二是侗族与汉族结婚生育的子女,以往多申报为汉族,现在多改报为侗族;三是由于少数民族(主要指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在计划生育、招工、高考等方面政府给予特殊政策,因此,有些汉族群众也报为侗族。仫佬族人口在这一阶段增长速度比同期全国总人口的增长速度高6倍,在全国各少数民族人口的增长速度中也名列前茅。促使仫佬族人口迅速增长的原因一是1983年8月30日广西成立了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根据党的政策和本人自愿,使许多人“返本归原”,恢复了原有的仫佬族成分;二是受仫佬族多孩生育的传统习惯和对仫佬族放宽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高山族族也有类似情况。

人口平均年递增为8.33%的是毛南族。毛南族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时,由于一些过去未填报毛南族成分的毛南族人,在这次人口普查登记时,经批准后恢复了毛南族的成分,全国大约有2万多人,故毛南族人口骤增到72 370人。

人口平均年递增为8.56%的是羌族。羌族在这一阶段人口陡增,主要是民族成份的改变造成的,自然增长也是一个因素。

人口平均年递增为9.17%的是土家族。

人口平均年递增为9.50%的是锡伯族。锡伯族人口增长快,主要是改变民族成份造成的。作为锡伯族两大聚居地的辽宁和新疆,新中国成立后人口变动明显不同。辽宁锡伯族人口增长大大快于新疆。辽宁锡伯族人口1990年比1953年增长了27.34%,年均增长9.46%,而同期新疆锡伯族人口仅增长了1.59倍,年均增长2.61%。辽宁锡伯族人口大幅度增长主要是由于恢复和改变民族成份的结果,而不是由于自然增长。

人口平均年递增为10.22%的是珞巴族。

人口平均年递增为10.90%的是满族。满族人口在8年的时间里人口翻一番还要多,年平均递增比全国总人口和汉族人口的平均递增率分别高9.26和9.45个百分点,比少数民族总人口高6.86个百分点。在全国1990年人口超过百万人口的18个少数民族中,满族人口增长速度位居于第一。满族人口猛增的原因,主要不在于自然增长,而在于社会变动—即改报民族成份对民族人口影响。80年代在全国进行了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工作,这期间有大量人口由汉族或其他民族恢复或改正为满族成分,致使满族人口猛增。例如,辽宁省在此期间满族人口由199.00万增至495.42万,增长了148.95%。据推算,其中有90%左右是由汉族或其他民族(主要是汉族)改为满族成分的。

人口平均年递增为14.02%的是赫哲族。赫哲族人口在这期间增长了185.09%。赫哲族人口增长如此高速,是由于国家在社会、经济、生育等各方面对少数民族实行倾斜政策;民族的识别、汉族青年与赫哲族青年通婚日益增多,所生子女都填报赫哲族;生育政策的宽松;80年代以来民族成份的更改等所致。

人口平均年递增为21.11%的是俄罗斯族。俄罗斯族人口数量迅速增长,从2 917人增加到13 500人,八年时间增加了4.6倍。

人口平均年递增为26.55%的是门巴族。

人口平均年递增为29.87%的是仡佬族。仡佬族在这一阶段人口增长速度进一步加快,年均增长率远远高于全国人口年均增长率及全国少数民族人口年均增长率。其原因一是新中国成立后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条件大大改善,死亡率下降,出生率及婴儿成活率提高;二是计划生育政策宽于汉族;三是恢复和更改民族成份。1978年以来,贵州松桃、江口、石阡、思南、风冈、正安、道真、务川等县,很多历史上改称为汉族的仡佬族人恢复了民族成份。广西隆林县的徕人也将民族成份定为仡佬族。这是仡佬族人口激增的原因之一。

六、1990年到2000年

1992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的十四大宣布新时期最鲜明特点是改革开放,中国改革进入新的改革时期。

1990年至2000年这一阶段,少数民族人口的增长速度仍快于前一阶段,为15.22%,而汉族人口的增长速度和全国人口的增长速度则继续减慢,分别为9.45%和9.92%。汉族人口占总人口的91.53%,比1990年人口普查下降了0.39个百分点;各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8.40%,比1990年人口普查提高了0.39个百分点。同1990年7月1日0时相比,十年零四个月共增长9.92%;平均每年增加10 852 041人,年平均增长率为0.92%。其中,汉族人口增长了9.45%,平均增长率为0.88%;各少数民族人口增长了15.22%,平均增长率为1.38%。但各个少数民族人口的增长速度不一致,有的少数民族人口增长速度极慢,有的少数民族人口出现了负增长,有的少数民族人口则增长速度仍然较快,其原因也各不相同,有自然增长的原因,有民族成份改变的因素,有迁移变动的因素。但最主要的是民族成份改变的因素,而且是汉族改变为少数民族,或者是改变为当地的某一个民族。从各民族人口的自然变动情况来看,均已进入了低增长阶段,即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的阶段。因此,在这一阶段人口超过百万的民族仍然是18个民族:蒙古族、回族、藏族、维吾尔族、苗族、彝族、壮族、布依族、朝鲜族、满族、侗族、瑶族、白族、土家族、哈尼族、哈萨克族、傣族和黎族。

1990年到2000年各民族人口数量变化

羌 族 198 3030.01306 0720.0254.354.29布 朗 族82 3980.0491 8820.0111.511.06撒 拉 族87 5460.02104 5030.0119.371.73毛 南 族72 370…107 1660.01 48.08 3.87仡 佬 族 438 192…579 3570.05 32.22 2.74锡 伯 族 172 932…188 8240.029.19 0.85阿 昌 族27 718…33 936… 22.431.98普 米 族29 721…33 600… 13.051.19塔吉克族33 223…41 028… 23.492.06怒 族27 190…28 759…5.770.54乌孜别克族14 763…12 370… -16.21 -1.70俄罗斯族13 500…15 609… 15.621.42鄂温克族26 379…30 505… 15.641.42德 昂 族15 461…17 935… 16.001.45保 安 族11 683…16 505… 41.273.40裕 固 族12 293…13 719… 11.601.07京 族18 749…22 517… 20.101.79塔塔尔族 5 064…4 890… -3.44-0.34独 龙 族 5 825…7 426… 27.482.38鄂伦春族 7 004…8 196… 17.021.53赫 哲 族 4 254…4 640…9.070.84门 巴 族 7 498…8 923… 19.011.70珞 巴 族 2 322…2 965… 27.692.39基 诺 族18 022…20 899… 15.961.44

资料来源:1990年、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

1990年至2000年这一阶段少数民族人口的增长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人口负增长的民族,他们是乌孜别克族和塔塔尔族两个民族;另一部分是人口增长的民族,共53个民族。

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人口出现了负增长,这不完全是自然变动的结果,可能是与这两个民族人口的国际迁移有一定的联系。

在增长的各民族人口中,平均年递增在0.99%以下的有朝鲜族、壮族、怒族、达斡尔族、拉祜族、满族、傈僳族、赫哲族和锡伯族等9个民族。朝鲜族人口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增长较快,从第二阶段以后人口发展逐步进入低增长阶段,这是与这个民族的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有直接关系。壮族虽然是少数民族,但政策规定人口超过1 000万的少数民族不实行计划生育的特殊政策,而是实行与汉族相同的计划生育政策。汉族人口增长速度降低,一是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另一方面是仍有一些汉族人口改变其原有民族成份的。满族人口经过前几年的民族成份变动导致大量人口增加外,现在这种情况已明显减少;满族人口生活在城市的较多,计划生育政策执行得比较好。怒族、达斡尔族、拉祜族、傈僳族、赫哲族和锡伯族等民族的人口在经过这些年的计划生育工作之后,已进入低自然增长阶段。

平均年递增在1%~1.99%的有蒙古族、回族、藏族、维吾尔族、苗族、彝族、布依族、侗族、白族、哈尼族、哈萨克族、傣族、黎族、佤族、畲族、门巴族、水族、纳西族、景颇族、柯尔克孜族、布朗族、撒拉族、普米族、阿昌族、鄂温克族、德昂族、基诺族、裕固族、京族、鄂伦春族、俄罗斯族31个民族。这一阶段是我国各民族都普遍实行计划生育的阶段,在控制人口的情况下,医疗卫生事业得到了很快的发展,使人口的出生率低,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低,人口进入了低自然增长阶段。

平均年递增在2%~2.99%的有瑶族、土族、仫佬族、仡佬族、塔吉克族、独龙族和珞巴族7个民族。这一部分民族的人口,一方面是自然增长还处在较高的阶段,加上卫生事业的发展,使其人口的死亡率降低,自然增长率提高;还有一部分民族的人口增长与民族成份的改变有直接的关系。

平均年递增在3%~3.99%的有土家族、东乡族、毛南族和保安族4个民族。这几个民族的人口增长速度较快,除自然增长外,主要是一些民族改变民族成份而导致的结果。

平均年递增在4%~4.99%的有高山族和羌族2个民族。高山族人口增长速度快,主要是与民族成份误报有直接关系。我们都知道,我们所说的高山族,是指生活在台湾的除汉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的统称。根据我们的调查,这一民族人口的自然增长是与一些民族误报民族成份有直接关系,如他们是生活在高山地区,所以填报为高山族,而人口普查员也就将其自报的民族成份进行了统计。羌族人口的增长,一方面是自然增长,另一方面是民族成份的改变而造成。

七、2000年到2010年

在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的世纪之交之际,中国在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而且是举世瞩目和世界公认,因此,这一阶段的各个民族人口变化有自己的特点。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全国总人口为1 242 612 226人,其中汉族占91.53%,少数民族占8.40%。

2000年到2010年各民族人口数量变化

柯尔克孜族 160 8230.01186 70816.09土 族 241 1980.02289 56520.05达斡尔族 132 3940.01131 992-0.30仫 佬 族 207 3520.02216 2574.29羌 族 306 0720.02309 5761.14布 朗 族91 8820.01119 63930.20撒 拉 族 104 5030.01130 60724.97毛 南 族 107 1660.01101 192-5.57仡 佬 族 579 3570.05550 746-4.93锡 伯 族 188 8240.02190 4818.77阿 昌 族33 936…39 55516.55普 米 族33 600…42 86127.56塔吉克族41 028…51 06924.47怒 族28 759…37 52330.47乌孜别克族12 370…10 56914.55俄罗斯族15 609…15 393-1.38鄂温克族30 505…30 8751.21德 昂 族17 935…20 55614.61保 安 族16 505…20 07421.62裕 固 族13 719…14 3784.80京 族22 517…28 19925.23塔塔尔族 4 890…3 556-27.28独 龙 族 7 426…6 930-6.67鄂伦春族 8 196…8 6595.64赫 哲 族 4 640…5 35415.39门 巴 族 8 923…10 56118.35珞 巴 族 2 965…3 68222.36基 诺 族 20 899… 23 1431 073

资料来源:2000年、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

从上表可以看出,各民族人口的数量变动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人口增长的民族,共有44个民族,占了56个民族的78.6%,另一种情况是人口负增长的民族,共有12个民族,占21.4%。这种少数民族人口的变动可以概括为人口的自然变动和人口的社会变动。自然变动是指因人口出生、死亡而发生的变动,社会变动是指社会结构的变动以及因人口居住地的变化而发生的迁移变动,这里主要是指国际迁移的变动。

在人口增长的民族中,最高的是分布在云南省的怒族和布朗族,为30%以上,比例在20%~30%的民族有东乡族、土族、撒拉族、普米族、塔吉克族、保安族、京族、珞巴族等8个民族,比例在20%~10%的有藏族、维吾尔族、彝族、哈尼族、哈萨克族、黎族、傈僳族、景颇族、柯尔克孜族、阿昌族、乌孜别克族、德昂族、赫哲族、门巴族、基诺族等15民族,比例在10%以下的有蒙古族、回族、苗族、壮族、布依族、瑶族、白族、土家族、傣族、佤族、拉祜族、水族、纳西族、仫佬族、羌族、锡伯族、鄂温克族、裕固族、鄂伦春族等共19个民族。

在人口负增长的11个民族中,塔塔尔族的比例为最高,其次是高山族,还有独龙族、毛南族、仡佬族、朝鲜族、满族、侗族、俄罗斯族、达斡尔族、畲族等民族。

在人口增长的民族中,其增长的原因主要是人口的自然增长,即出生率高、死亡率低导致的增长。但在人口增长的民族中其比例是不一致的,增长的速度有快有慢,这是与这些民族人口的出生率、死亡率高低有直接关系。更进一步来说是与这些民族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程度有直接的关系。具体情况和数据详见本报告的第三部分。

在人口负增长的民族中,其人口变化的原因是不一样的,这是需要具体分析的,2000年和2010年的人口普查资料有这方面数据的提供,但没有说明原因。笔者及其研究团队针对这一情况进行了专门的调查研究,现逐一分析如下:

塔塔尔族主要分布在我国的新疆,在国外有俄罗斯联邦、乌克兰克里米亚、巴尔干、哈萨克斯坦等国家和地区,在国外也称为鞑靼人(鞑靼族也是俄罗斯联邦第二大民族)。我国塔塔尔族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乌鲁木齐市等地区人数较多。比较集中分布在乌鲁木齐、伊宁、塔城、奇台、吉木萨尔、阿勒泰、昌吉等地。由于历史、族源、分布地等的关系,其迁移到国外的人数有一定比例。

高山族,是我国台湾地区南岛语系各族的一个统称,主要居住在台湾地区,也有少数散居在福建、浙江省等沿海地区。散居于大陆的高山族通用汉语文,其人口减少与其文化水平较高、居住在城镇等有直接关系。另一原因是,在一些山区省份,有的少数民族因居住在山上,传统上自称或者是他称为“高山族”,由于民族政策的普及程度不断提高,人口普查员的民族成份申报知识的提高等,使民族成份的准确度不断提高,误报高山族的人口不断减少。

独龙族,旧称 “俅人”。分布于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独龙江流域的河谷地带,西藏自治区察隅县察瓦洛等地、缅甸境内也有不少独龙人居住。该族是一个跨境居住的民族,其人口减少有国际迁移的原因,有因自然增长的原因。

毛南族自称“阿难”,意思是“这个地方的人”。毛南族主要聚居在广西环江县的上南、中南、下南一带山区更是被称为“三南”,素有“毛南之乡”之称。21世纪初,贵州省在平塘县、独山县、惠水县等新识别、认定了一部分毛南族,也就是说,毛南族除了在广西有分布外,在贵州也有分布。其人口减少,有出生率、死亡率降低的原因,同时有民族成份的改变的原因,这个改变是指改变为原来民族成份。

仡佬族主要分布在贵州省,以杂居为主。贵州聚居地主要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和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其余分布于贵阳、六盘水、遵义和铜仁、毕节、安顺、黔西南等4个地区,少数散居于云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的仡佬族在1982年时只有50 000人,现在有50多万人,这里有人口自然增长的因素,有民族成份改变的因素。第五次人口普查到第六次人口普查普人口减少,有自然增长速度减慢的原因,有民族成份变化的原因,是“返本归原”,也可能是民族优惠政策不像以往有吸引力的原因。

朝鲜民族主要分布在朝鲜半岛,是朝鲜和韩国的主体民族,除了朝鲜和韩国外,朝鲜民族人口过百万的国家有中国和美国,我国朝鲜族主要聚居在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该民族人口文化程度较高,居住在城市的人口比重大,人口的出生率、死亡率较低,近20年来人口出现负增长,是我国人口负增长最早的民族,其原因有自然增长的原因,有国际迁移的原因。

满族,旧称满洲族,是北方的少数民族。其历史是由肃慎、挹娄、勿吉、靺鞨、渤海、女真发展而来。满族曾两度建立过中原王朝的少数民族。满族目前主要分布于中国东北、华北地区,其中居住在辽宁、河北、吉林、黑龙江四省的人口最多,占满族总人口的80%以上,此外北京等地也有满族人口分布。满语属于阿尔泰语系满-通古斯语族,现已大都使用汉语和汉字。满族人口的减少与自然增长率降低有直接关系,还与经济发展、居住在城市等有直接关系。

侗族,居住在贵州、湖南和广西的交界处,湖北恩施也有部分的侗族,侗族人口减少与生育率下降有关,与民族识别中侗族民族成份改变为别的民族成份有一定的关系。

俄罗斯族又称俄罗斯人,是俄罗斯联邦和一些东欧国家的主体民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俄罗斯族是俄罗斯移民的后裔,属于东斯拉夫人中的一个族群。

俄罗斯族是俄罗斯的主体民族,在我国主要集中聚居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北部、黑龙江北部和内蒙古自治区东北部的呼伦贝尔市等地,其文化水平较高。我国俄罗斯民族人口的减少主要是与国际迁移有关,据调查有一部分人迁往澳大利亚,有一部分迁往加拿大等国。

达斡尔族主要分布在东北等边境地区,其人口减少与国际迁移有关,也有一部分与人口的自然增长有关。

畲族主要分布在江西、福建、浙江等发达省份,同时也有分布在贵州等欠发达省份,其人口减少与自然增长有关,与民族成份的变更有关。

八、关于六次人口普查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变动的思考

(一)在前面的叙述可知,人口数量的变化与一个民族的社会、经济、政治等发展有密切的关系。新中国的56个民族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确定的,而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对待各个民族的问题上是强调各个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其居住的地区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国家帮助其大力发展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教育、医疗等事业。在这样一个前提下使得各个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在不长的时间里都得到了发展,有的少数民族人口在新中国成立前濒临灭绝,而在新中国的几十年里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这取决于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的崭新的社会主义制度。

(二)一般说来,对于一个民族的初步了解首先是看其人口数量的多少,其次是看其分布地和文化特征。从传统的思维看来,一般是以人数多少来看其是否强大,人口多这个民族就强盛,人口少这个民族就懦弱。从历史上看,对于一个民族人口来说,政治家和思想家多有不同的看法,但多数认为一个民族的强大既要有人口数量,又要有人口素质。1949年新中国成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而且这一政策在人口发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也就是说,各民族人口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增长。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如何来发展民族人口,这是需要认真思考的。是按传统的人口多表明一个民族的强大,还是按要有一定数量为前提的情况下大量提高民族人口素质来发展各民族人口,这是我们在讨论未来各民族人口发展的时候要认真思考的。

(三)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从1983年开始实施,控制了中国总体人口基数,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为国家的富裕和富强不可磨灭的贡献。计划生育是通过晚婚、晚育、优生和少生,对人口进行有计划的控制的过程,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婚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关于加快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都对计划生育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计划生育法》更是将计划生育提高到法治的高度。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修正)》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四十九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为了促进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发展,我们对人口增长、人数较多的民族采取适当控制、维持现状的办法控制少数民族人口过快增长。而对于人口负增长的民族,我们采取宽松的政策、鼓励多生育,提高人口较少民族的人口数量增长。也就是说,我们根据当前各民族人口数量发展的规模,人口数量多的民族要控制,人口数量少的民族要放宽,保持各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发展平衡。

在人口增长的民族中,其增长的原因主要是人口的自然增长,即出生率高、死亡率低导致的增长。但在人口增长的民族中其比例是不一致的,增长的速度有快有慢,这是与这些民族人口的出生率、死亡率高低有直接关系。更进一步来说是与这些民族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程度有直接的关系。我们政府的职能部门应该根据这些数据来开展精准的对策研究和精准的具体的工作。

在人口负增长的民族中,其人口变化的原因是不一样的,有民族人口的族际变动原因,有人口老化的原因,有人口死亡率高的原因等。对于因医疗卫生事业不发达而导致人口死亡多的民族,我们应该大力发展教育、医疗卫生事业,降低其人口死亡率,特别是婴幼儿人口的死亡率。

(四)由于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跨境而居的民族也不少。人口的族际变动引起的民族人口变动在我国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国内民族人口的族际变动,另一种是国际民族人口的族际变动。国内民族人口的族际变动在前几次人口普查中多是汉族改变族称变为少数民族,或者是当地一些人数较少的民族改变民族成份为当地人口较多的民族,而现在有的地方的少数民族也有改变为汉族的情况。根据这一情况,我们建议调整目前的相关政策,以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与众多的国家接壤,因此有许多民族跨境而居成为跨境民族。由于我国的经济实力和政治声望的不断提升,一些跨境民族的进入导致族际变动;还有一种情况是一些民族人口迁居海外的民族人口族际变动,对此,我国也应有相应的对策。人口老化在一些民族中有所反应,这是我国未来人口状况特点的表现,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五)由前面的叙述可知,我国的56个民族是由国家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学者来进行的,在民族的定义上是根据斯大林的民族定义而且是结合本国、本地区、本民族的实际以及民族意愿等来识别的。由于各个民族的群众因语言、习俗、传统对自己民族的定义与表达与政府法定名称的差异,例如,将支系名称、古称等当作民族名称申报,所以历次人口普查都或多或少会有错误申报民族名称的情况出现。还有一种情况是,我们界定的56个民族和55个少数民族,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70年里,已由原来的“文化民族”变成了同时具有政治意义的“政治民族”,由此导致了我们在制定相关政策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时有明显的“民族”因素,而在民族的来源上、特别是在中华民族的来源上又是“多元一体”(费孝通先生语)。有时改变民族成份的人多一些,有时候改变民族成份的人少一些。这种情况的出现,责怪改变民族成份的人是不太合理,但与我们的相关政策的落实则是密切相关,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这种变化是我们民族政策落实的好坏的“晴雨表”。

(六)从根本上来说,要科学合理地促进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发展,必须建立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资源环境人口承载力(经济与环境资源人口容纳限度)的基础上,也就是说,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要有经济能力抚养新增人口,要不然生下来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就增加了国家负担。因此,要大量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工业、旅游等产业经济发展,要针对少数民族人口数量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国家扶持人口较少民族政策、“少生快富”等国家、省区人口政策,科学制定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发展规划,引导各少数民族人口稳步增长,为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人才资源和劳动力。不能仅仅只是强调人口数量的增加。而是既强调协调发展,又要考虑到有一定的人口数量,数量是我们讲民族人口强大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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