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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公德意识培育的思考

2019-06-17魏长领李源

中国德育 2019年7期
关键词:公德培育规范

魏长领 李源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是法律的升华。从根本上来讲,公德意识的培育主要依靠个体的内在自觉,但由于个体素质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仅仅从自律的角度来考虑公德意识的培育问题显然存在着局限性,这时就需要法律来对个体行为进行规制,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手段来引导人们逐步建立自身的公德意识。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2018年8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6月30日,我国网民规模达8.02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7.7%,其中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7.88亿,网民通过手机接入互联网的比例高达98.3%。[1]这样庞大的网络世界,已使人们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互联网时代。在互联网时代下,社会形态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传统的社会形态正逐步被互联网络社会所取代。这种社会形态的产生,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与人们生活的便捷,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隐匿性等特点,使得网络社会主体的活动更加自由,为我国社会带来了许多问题和困惑。其中,一些人在网络世界中所反映出的社会公德意识薄弱的问题,为我国网络社会的进一步成熟发展以及我国的德育工作提出了不小的挑战,值得我们予以重点关注。

一、互联网对公德意识培育的挑战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正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时现实社会在互联网的影响下也正发生着拓展和延伸,处于一种不断变化和逐步转型之中。互联网的出现,不仅使人类社会的进步、发展、治理与服务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极其深刻的变化,更重要的是社会成员的许多行为,如聊天、购物、阅读、工作、经商、娱乐、交友、情感抒发,甚至恋爱结婚等都可以在网上进行。互联网的发展的确为人类的社会生活与社会发展开辟了崭新的天地,搭建了全新的舞台,提供了极大的便捷与便利。但与此同时,互联网这一新兴科学技术的出现,也给我们的社会发展、社会治理与社会和谐带来了许许多多的不利影响。其中,特别突出的就涉及互联网世界中公德意识的培育问题。比如,2001年我国公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将“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20个字作为广大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社会公德规范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但是在今天,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开放性、隐匿性等复杂情况的出现,原先的公德规范在某些方面已出现明显的滞后倾向,对于调整当今互联网时代下的公共生活秩序存在着局限性,因此人们公德意识的培育工作也要相应进行调整。此外,互联网是一个由无数陌生人组成的空间,人们在网络中的行为很容易失去广泛的道德监督,为此,网络个体必须依自律来内化社会的公共道德,强化自身的公德意识,从而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规范。因此,从社会公共道德的角度来讲,互联网实际上对道德主体提出了比以往更高的要求,同时也给当下公德意识的培育工作带来了挑战。具体来说,互联网对公德意识培育的新挑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挑战一:互联网的无边界性导致价值多元化的挑战

长期以来,时间和空间一直是限制人们交往的主要障碍,但是,互联网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人与人之间的边界限制,使人与人之间的时空距离暂时“消失”,即使相隔万里,也可以共同学习、工作、娱乐。同时,互联网的这种无边界性也给人们带来了良莠不齐的多元价值。一方面,各種各样的信息混杂在一起,干扰了人们的正常价值选择;另一方面,互联网打破了国家、信仰、民族、文化和制度等方面的界限,任何人都可以进入其中,可以发布或者利用网络社会的信息,在促进不同文化交流融合的同时,也为某些西方不良价值观的传播创造了条件,造成民众价值混乱的问题。互联网无边界性的特点强化了民众,尤其是青少年的全球意识和国际心态,但却不断地弱化其民族和国家意识,加上西方在网络技术领域处于优势地位和在信息传播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在互联网的影响下,人们的价值选择就变得相对多元,一些人就可能偏离正确价值选择与价值评判的轨道,影响社会成员,尤其是一些青少年正确道德价值和公德意识的树立。

挑战二:互联网的隐匿性对个体道德约束感的挑战

在互联网上,人们大多数时候都可以选择用网名来进行各种交流,隐匿自己的真实姓名和身份,在心理上将自身视为一个虚拟存在物。在现实社会中,道德约束感往往来自社会和人群的压力,来自其自身的职业,特别是熟悉的朋友、亲人以及同事等方面的压力。人们会不自觉地考虑自己行为对社会、朋友、家人以及工作所造成的影响。越是熟人社会,其道德压迫感和道德约束感越强烈。而在网络隐蔽、虚拟环境下,相互之间可能都是陌生人,彼此不知道工作地点、从事的职业与社会身份,更不知道其家人、朋友。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道德约束感会大大减弱,也很少考虑自己在其他网友中的形象,因为网络上所出现的自身形象是可以臆造的,是可以随意变更的。比如,当前有的人为了一些不道德的目的,利用互联网主体身份隐匿性的特点,公然在网上散播谣言、色情、暴力、恐怖等不良信息,或为了发泄个人情绪,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甚至利用网络窥探他人隐私等,这些都是由于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的隐匿性造成的个体道德约束感弱化的体现。由于在互联网环境中缺少了他人和社会等方面的约束力,这就对个体树立公德意识、实现道德自律提出了更大挑战。

挑战三:互联网法律制度的不健全造成他律弱化的挑战

在互联网世界中,社会公德失范现象之所以频频发生,与法律制度不健全有着紧密的联系。道德与法律问题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两个方面,两者共同为维持社会稳定发挥着各自的作用,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偏废其一。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是法律的升华。从根本上来讲,公德意识的培育主要依靠个体的内在自觉,但由于个体素质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仅仅从自律的角度来考虑公德意识的培育问题显然存在着局限性,这时就需要法律来对个体行为进行规制,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手段来引导人们逐步建立自身的公德意识。但是,从我国目前互联网法治建设的角度看,确实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仅从立法方面看,就还存在着许多的空白,在我们所拟定的某些法律条文中,还存在着较多的漏洞。比如,互联网平台要不要对平台上的公德失范行为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如何在实现网络自由、网络平等的前提下,保护好每一个社会成员与社会单位的秘密甚至隐私;如何对那些恶意中伤、随意传播谣言、宣传网络色情的社会成员予以法律的规范和惩戒等。可以说,在网络法律规范的许多方面,我们都还缺乏系统科学、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和法律惩治措施。作为新兴出现的互联网社会,由于在人们社会行为的法律规范方面缺乏这些相关的法律制度与法治环境,就自然会使网络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显得无所适从或表现出无法可依。这样的结果,也自然会导致人们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公德意识、公德行为出现某些偏差和混乱。

挑战四: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对公德规范时效性的挑战

当今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我们的社会几乎每天都在发生着各种变化,VR、AR、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尖端技术不断涌现。技术的发展一方面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极大便利,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但同时也改变着社会结构,使社会发展呈现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趋势,给公德规范的制定以及人们公德意识的培育带来了许多难题。众所周知,公德规范是一定社会中的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的规范、传统、习俗和观念。因此,面对更新换代极为迅速的互联网技术,公德规范的制定往往落后于现实发展的要求,呈现一定的滞后性,相应地人们公德意识的培育也会面临时效性挑战。我国2001年发布实施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将社会公德规范的内容概括为“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虽然这些规范在今天仍然适用,是每个人都要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但显然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约束和规范互联網中出现的种种复杂的公共道德问题了。比如,在互联网活动与交往中,原来还被人们认为是属于个人私德、个人品质方面的“诚实守信”可能会以社会公共道德的形式出现,主要针对的是那些在网络上散布一些虚假的,甚至具有欺诈性质的信息,使人上当受骗的一种网络不诚信行为。因此,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公德规范的制定很容易与现实社会的发展需求相脱节,从而形成公德“真空”区域,给一些人的公德失范行为提供借口,客观上也增加了人们公德意识培育工作的难度,是当前我国德育工作不得不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

二、互联网时代下公德意识的提升路径

互联网的发展不仅带来了机遇,还带来了诸多挑战,使我们不得不对当前我国民众公德意识的培育工作进行重新思考,探讨适应互联网时代下公德意识的培育模式和路径,以补充和完善我国的德育工作的相关理论。笔者认为,互联网时代下,我们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升民众的公德意识:

路径一:开展互联网公德教育,引导人们自觉树立公德意识

公德意识的培育和提升,根本上取决于人们内心认知和接受的程度,因此就需要依靠教育来对人们进行引导,帮助其自觉树立公德意识。互联网公德教育是学校或社会群体用一定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教育活动,使他们形成符合互联网社会要求和规律的公德意识。这是激发道德主体的自律意识,历练人内心信念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也是解决当前公德意识培育困境的主要途径之一。虽然互联网公德教育主要涉及的是虚拟的网络世界,但归根结底都是人的因素与行为所致,因此传统的公德意识教育经验,在互联网上同样可以运用,即首先要提高网络主体的互联网公德认知水平,然后进一步培育其互联网公德情感和意志,最后帮助其建立坚定的互联网公德信念,从而构建起互联网公德意识的体系。其中,互联网公德信念是构成互联网公德意识的核心要素,是公德实践行为发生与发展的根本保证,因此在互联网公德意识的教育过程中,要积极引导广大民众自觉树立公德信念,坚持自省慎思、克己修身。

路径二:加强互联网法治建设,保障互联网公德的权威

道德需要法律维护自身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或者说,个人互联网公德意识的培育以及良好的社会公德行为的产生,离不开法律强制力的作用。在互联网社会中,如果仅仅依靠简单的宣传教育,没有严密的法律法规进行制约的话,那些危害互联网的因素是不会自行消失的。法律的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引导人们遵守规范。互联网公德规范借助法律得以强化,使人感受道德的权威性,从而逐步建立自身的公德意识。法制对道德的作用,不仅仅表现在对道德的保障和支持上,还表现在法规的实施也能发挥道德教化作用。在互联网社会公德意识培育的过程中,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对那些违反相关网络法律法规的人员进行处罚,来达到惩戒与教育本人和警醒他人的教育作用。通过教育,让他们对自身的行为进行反思,从而自觉遵守互联网的各项行为规范。具体来说,互联网法制建设首先要完善网络法律法规,在立法时要充分考虑到互联网的特点,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同时要特别注意立法的前瞻性,因为互联网的发展非常迅速,技术更新换代很快,如果新技术发展之后再来考虑立法可能就会存在较大的滞后性,所以要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提前进行预判性的考虑。其次,要加大对互联网犯罪的打击力度,只有依法打击网络犯罪,才能切实保障互联网社会的良性发展。最后,要健全网络执法队伍,相对于高科技的网络犯罪,目前我国的网络执法队伍的力量还比较薄弱。网络执法人员不仅需要强烈的法律意识,而且需要具备较高的道德素质和过硬的专业知识,法律的权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者的综合素质,因此,必须加强对网络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

路径三:完善互联网技术,健全网络监控体系

互联网是现代社会高科技的产物。互联网社会需要以高技术、高智能的互联网络为支撑。在合乎道德、合乎法律,并确保可靠性和可用性的前提下,国家要充分发挥先进的互联网技术本身的控制能力,通过发展网络安全技术、采取必要的技术性措施,约束、预防和控制网络社会中的不道德,特别是网络犯罪行为,并对已经出现的互联网犯罪加以有效打击,保证网络社会的正常秩序,为人们互联网公德意识的培育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技术支撑。比如,发展身份认证技术,建立实名登记和身份认证制度,要求网络行为者以真实身份登记入网,保证网络行为可追踪并有唯一的责任主体;发展信息加密技术,对需要保护的信息进行加密,预防对信息安全的侵害;发展网络隐患扫除技术,加强对网络系统信息输入与输出的控制,对网络信息的内容加以审查,阻止有害信息的传播。对于已经有网上不良行为记录的行为主体,可以利用技术规范控制其访问、缩小其使用权限或者注销其账户等办法来维护网络社会的良好秩序和网络公共道德建设的健康发展。通过技术的不断完善,建立严密的网络监控体系,使互联网上的失范行为能够被及时发现和制止,从而一步步使人们养成自觉遵守公德规范的意识。

路径四:提升网民个人修养,培养自律意识

推动互联网公德建设,培育人们的公德意识,最根本还是要从网民自身出发,通过提升网民的个人修养,加强其互联网公德自律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培养网民的自律意识可以从多方面入手:一方面,要加强网民的主体意识。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公共平台,网民是网络使用的主体,文明和谐的网络环境建设需要每名网民的积极参与,因此网民应该加强自身的主体意识。另一方面,网民要培养自律意识。目前互联网上并没有一个专属、严格和完全有效的管理机构,从一定的意义上说,所有的行为主体都是在独立地管理自己,而互联网公德是网络上的一般行为准则,往往不具有互联网法律法规那样的强制性,它需要每一个上网的人自觉遵守、自觉实施和自我约束。道德自律最重要的一个表现是“慎独”,即在没有人看见、没有人监督的地方也能自觉坚守道德规范。在纷繁复杂的互联网世界里,各种文化与价值理念相互交织,网民更应该养成自觉遵守互联网公共规则、实践互联网道德规范的习惯,只有这样,才能抵制住互联网世界中的各种诱惑,成为一个合格的网民。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18-08-20)[2019-03-19].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808/t20180820_70488.htm.

【魏长领,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源,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 张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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