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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扶贫视角下大学生就业法律权益保障研究

2019-06-13李响闫丽婧

现代营销·信息版 2019年3期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精准扶贫

李响 闫丽婧

摘  要:精准扶贫重点是“扶智”,提高大学生的智识水平与职业技能就是在帮助贫困地区“主动造血”。面对就业市场鱼龙混杂的大环境,一些用人单位“乘虚而入”,旨在以大学生就业的合法权益为本而非法牟利。为此,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完善相关权益保障机制,增强政府的有力导向,同时培养大学生积极的维权意识,有利于实现“内外兼修”,让法治推动大学生就业市场的稳步发展。

关键词:精准扶贫;大学生就业;法律权益

一、“精准扶贫”对大学生就业的积极意义

“精准扶贫”不仅能在客观上为大学生就业提供良好的平台,让所学理论有机会在实践中“崭露头角”,有效实现知识与科研成果的现实性转化,同时也极大地帮助其在自身知识能力与社会发展需求方面完成对接,不断克服“死读书,不实践”的致命“短板”,转而注重应用能力的锻炼与综合素质的提升,形成自身就业竞争的“长板”。

以职业教育扶贫为例,近年来,以大学生学费补助、住宿费减免等措施为核心,政府对职业教育的帮扶力度加大,从此,“一技在手”的大学生可以不再空望“好职位”,而可凭技能稳拿“铁饭碗”。

就业为民生之基,促进就业方可稳住民心。大学生身为受教育群体,可充分享受教育扶贫的政策资源,特别是对于农村零就业家庭的大学毕业生,可借扶贫政策之力,将个人的知识与当地的农业企业结合,不但“输血”,更让年青才俊主动“造血”,做到既“精准”又“脱贫”。

二、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就业权益作为求职大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力,容不得任何人侵犯。然而实践中,部分招聘单位运用兼具诱惑性与欺骗性的隐瞒手段,虚掩自身的真实信息与目的,让大学生“自愿地”与其签订权力与义务并不对等的就业协议,在削弱其为社会服务的积极性的同时,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也面临危机,由此生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一)就业权得不到充分保障

“绩效为上”的当下,大学生群体就业的平等性也难以为继。女大学生、残疾大学生等弱势群体惨遭就业歧视的情况时有发生。部分单位明示男女有别的录用条件,甚至限制或禁止女大学生的生育权,而关于残疾大学生的就业成功率,更是不容乐观。

(二)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成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即大学生就业的权益保障,需以《劳动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在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避免将来被索要加班费及保险金等支出,未与大学生订立劳动合同,此种“知法”却“逃法”的情况并不鲜见。

(三)大学生缺乏维权意识和能力

鱼龙混杂的就业市场为大学生提供了便利的平台基础,然而就职安全也迫在眉睫。现实中,因为缺少对招聘单位的实地体验与明辨真伪的硬功夫,有的大学生不幸被黑中介騙走辛苦赚来的“血汗钱”,有的被当作传销组织的成员骗到了异地,还有的用人单位给他们巧设一系列合同陷阱,大学生们终因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而束手无策。

三、大学生就业法律权益保障机制的完善

改善就业问题不仅要求政府规范市场、打击就业歧视乱象等一系列有力作为,而且需要大学生自身加强维权的主人翁意识,提高就业的软实力,举全社会之力推动完善就业法律权益保障机制。

(一)完善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法律

一方面,关于大学生的就业权,现行法律中并未有具体规定。另一方面,尽管《劳动法》、《就业促进法》、《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了大学生在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权力,但现有的制度并不能完全满足普适性需求,甚至某些地区的地方性法规中存在与法律相冲突的规定,比如残疾人只有拥有本地户口方能享受免费乘坐公交车的优惠等。由此看来,为维护大学生就业时的法律权益,必须在立法上加以保障,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强化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营建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加强政府监管力度

保障大学生就业的合法权益,政府应以创造公平和谐的就业环境为己任,切实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籍贯、性别等各种歧视,促进就业市场规范化运行。

(三)培养大学生维权意识

面对繁杂的社会,涉世未深的大学生除了要对自身快速调整以适应职业,更要利用闲暇学习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用法律的“保护伞”备不时之需;把劳动合同当作“试金石”,让劳动关系真正实现合法化,同时对合同中所涉的内容要条分缕析,反复斟酌后慎重签字。

除此之外,求职时的大学生,普遍存有盲目、急躁的心态,这也会对他们在自身维权方面的效果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要力争做到一戒“浮”,二戒“利”,三戒“骄”,四戒“躁”,五戒“伪”,用理智的头脑循序渐进地求职、做事。

适时使用合法的维权方法,对维护自身正当权益行之有效。所以,大学生在发生就业权益遭到侵犯的情况时,有条件的,要敢于拿起诉讼、仲裁等法律武器来保障维权。而针对用人单位通常意义的违规行为,大学生可主动与其协商解决。此外,涉及到劳动保障方面的问题,大学生不妨通过拨打劳动保障公益服务的专用电话,定向了解有关政策动向,进而获得有效的资讯。

总之,求职与就业中的大学生,要擅握法律之剑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正名,展示青年一代的飒爽英姿,为脱贫攻坚的持久战取得建设性成果注入新生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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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夏广清、周杨威,刘伟.地方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途径研究[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17,(2):91-93.

作者简介:

李  响(1984.11-),男,蒙古族,内蒙古突泉县人,大连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

闫丽婧(1998.9-),女,山东烟台人,大连大学法学院本科生。本文系 “2018年大连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大创计划项目”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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