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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业社会责任的选择性参与

2019-05-29叶艳李孔岳胡桂梅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3期
关键词:企业

叶艳,李孔岳,胡桂梅

(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

家族企业是私营企业的一种普遍组织形式,世界范围内家族企业的比例高达65%以上[1]。家族企业作为家族系统和企业系统融合而成的复杂组织形式[2],对企业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的权衡和取舍有自身的独特特点[3]27[4]。那么,家族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是否具有独特表现呢?

现有关于家族涉入与社会责任的关系存在相互对立的理论框架和研究结果。一方面,Gomez-Mejia等[5]655从社会情感财富理论出发,认为家族企业的决策目标不仅在于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且在于对社会情感财富等非经济目标的追求,如维护家族影响,实现家族代际传承,积累家族社会资本等。企业负责任的社会行为有助于树立家族形象和声誉,积累道德资本,而这正是家族企业所看重的社会情感财富,因此,家族企业对于履行社会责任更为积极[6][7]77。另一方面,Morck和Yeung[8]368、Li和Zhang[9]等研究者则从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出发,认为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中的管理者没有本质区别,都是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且家族控制者掌握了一半以上的企业所有权,因而比一般的管理者更看重经济绩效,更容易出现第二类委托代理问题,为家族利益而牺牲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家族涉入会损害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10]。

之所以出现不同的争论,可能是因为没有细分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群体,区分不同的利益相关者责任。对于与自身关系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家族企业的决策行为可能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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