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试论死刑缓期执行替代死刑立即执行

2019-05-27张雪仲昭月云霄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4期
关键词:死刑

张雪 仲昭月 云霄

摘 要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一制度设立之初的目的在于限制对于犯罪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虽然全世界的大趋势是是废除死刑这一极刑,但中国当前的国情和形势并不适合直接废除死刑。这样,探索死刑缓期执行来替代死刑立即执行,体现现代法治精神就变得非常有必要。本文致力于通过论证死缓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和适用情况,论证死缓两年执行制度替代死刑立即执行制度之现实可行性。

关键词 缓期执行 死刑 边际效益 社会效果

作者简介:张雪、仲昭月、云霄,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216

一、对我国死缓制度的概述

(一)我国《刑法》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定义

《刑法》第48条第一款后半段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是我国刑法对于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规定。死缓制度作为我国刑事立法中独创以及首创的一项制度,仅仅是对于我国死刑制度的一种例外的执行形式,即指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因为满足一定的条件而不予执行死刑。

(二)死缓产生以及发展演变历程

死缓的产生和发展体现着我国从古至今一直秉承的“死刑慎用”的刑事思想。最早引用这一称呼的是在1930年11月中共中央通知的第183号文件《关于苏区惩办帝国主义的办法的决议》。1951年的五月份,《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有毛泽东同志进行修改,他认为:对于那些并没有过血债,激起民愤不大,虽然严重的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而又罪该出死者“应当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一直到1952年,现行有效的死缓制度才在我国镇压反革命分子的斗争中初步形成。至此,中国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死刑执行制度。

(三)缓期执行死刑存在的刑事理论基础

1.“死刑慎用”的思想

根据史书记载,早在夏代的刑事思想中就体现了慎用死刑这一思想理念。“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即是指在执行刑罚时,宁可不像往常一样适用刑罚,也不能错误的杀害无罪无辜的人。这是疑罪从无从赦的刑事原则在我国最早的体现。《尚书》中所提到的“惟刑之恤哉”指的就是在刑罚适用时要常怀怜悯之心且须慎之又慎。因为刑罚,尤其是死刑,在适用的时候有可能会因为裁量不当而被滥用。死刑一旦适用,造成冤假错案,其后果便无法挽回,这也是中国从封建社会时起统治者就限制适用死刑的重要原因。

2.统治者的“宽严相济”思想

《左传》中就曾经记载过“政宽而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纠之以宽”的说法。正所谓“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事以和”。这些较早的政治思想体现的就是早期朴素的宽严要相济的观念。

3.近代刑事政策中“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思想

早在革命战争时期,结合当时对付敌人以及进行斗争的历史特点,毛泽东同志最早就提出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对付敌人的基本策略。这一策略的提出具有明显的政治倾向性。一直到1956年,作为一项能够适用于各种刑事类犯罪的基本指导准则,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逐步走向定型化。此后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一直是我国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刑事政策。从我国死刑缓期执行所产生的社会基础以及历史状况来说,其作为一种相对比较宽缓的刑法手段,在中国有着更深的现实基础,中国的老百姓在认知和理解层面上能够更好地认可和理解。一项改革的推进必然需要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做支撑,改革尤其如此。改革的现实基础就是能够适应中国的传统文化以及得到民众的根本认可。只有将改革的进程同传统的刑法文化结合起来,才能更好的推动中国死刑废除。

二、 死刑能被死缓替代的价值和原因

(一)当代学者的充分论证

当代的许多刑法学学者都论证过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当代深刻的存在价值:如许章润、邱兴隆教授就在其編著的《刑罚学》一书中提到:“死缓制度之适用,可以救死刑之不足,这便是死缓的功能”;陈兴良教授在其主编的《刑种通论》一书中认为:“死缓具有保持死刑和限制死刑的双重功能”;马克昌教授的《论死刑缓期执行》一文是较为全面的评价死缓存在积极意义的典型代表。其观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死缓能够很好地体现“少杀、慎杀”这一刑事政策,使死刑立即执行更好地减少适用;

2.死缓减少死刑适用的频率,节约司法资源,利于将司法资源更集中地利用,从而更佳的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3.死缓有利于引起犯罪对社会对其宽恕的悔改之情,从而更利于对犯罪人进行教育和改造。

(二)目前在我国范围内整体废除死刑的复杂性

死刑是否应该废止?围绕这一问题。理论界主要还存在着一下讨论:

1.多种因素和相互作用共同决定着死刑的废止问题

这些因素主要体现在:一方面,从意识形态来说,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的思维方式、被统治者的价值观和理念、是否信仰宗教会产生很大影响;另一方面,经济发展的水平,政治的组织结构,社会法治的实现程度,包括当前情形下犯罪态势是否处于高压状态等等都会相互作用。此外,死刑保留者的立场往往是基于对于公众舆论的考虑。如对于一些严重的贪污腐败犯罪,在当前反腐倡廉态势高压的政治背景下,民众对于巨贪者往往欲除之而后快,如果在这种情形下主张废除贪腐犯罪的死刑处罚,民众显然是不能接受的。

2.死刑在短期内废除的困难性

死刑的废止在当今社会早已不是一个仅仅被法律学家们关注的问题,社会学领域也关注死刑废止与否的问题,政治领域更是对其关注有余。各方都试图在减少适用死刑的情况下,寻求一种比较渐进的道路。死刑在中国的存在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在中国这样一个崇尚“重典方能治乱”的国家,中国的民众更加相信死刑可以更好地震慑犯罪分子,从而稳定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生活。基于保障人权和推动法治建设文明化的考虑,以邱兴隆为代表的法学家们积极主张废除死刑。但另一方面,理论与实际之间的差距则越来越大。但更重要的一方面则体现为理论与实务之间存在着差距。社会矛盾越来越显著,财富的分配也越来越不均匀,社会和谐面临着方方面面的挑战。这些都决定这死刑在短期内废除并不符合我国的当下国情,短期内废除死刑变得更为不可能。寻找能够替代死刑立即执行发挥社会效果的刑罚方式作为过渡也显得极为有必要。

三、适用死缓与死刑的社会效果对比分析

胡云腾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曾就中国的“严打”与杀人罪发生率之间有过关联分析。他就死刑的边际效果进行过严格研究之后,得出结论说死刑虽然在短期内能够明显遏制犯罪,但其实从长期效果来看,这种遏制犯罪的效果是不太好继续维持的。如果纵览世界上已经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在死刑废除后犯罪的发生率其实并未有显著提升,甚至有些国家还呈现下降的趋势。这也进一步为死缓两年执行代替死刑奠定了现实的基础。

刑罚因为其本身固有的惩罚性功能而表现出威慑力。所以刑罚威慑力的大小在理论上来讲就应该同惩罚严厉性的大小成正比。刑罚施加在民众身上时让人感觉到更为严厉,其对于人的震慑性就显得越大。但当我们具体对于死刑与死缓的威慑效果进行功利主义衡量的话,却往往会发现死刑比死缓或者终身监禁类刑罚更能预防犯罪尚缺乏有效的证明。也就是说,死刑是否最终比死缓或者终身监禁更能起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其实尚缺乏有效的论证。在将这一问题推向极端之后有些学者甚至主张死刑的适用还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助长民间的一些恶性刑事案件的爆发,这体现在一些性质及其恶劣的暴力类型的犯罪分子在故意杀人甚至犯下更大罪行之后,往往会抱有“杀一个够本,杀两个赚一个”的想法去连环作案甚至发动更大规模的暴力型事件。

我国的一些经济类犯罪时现阶段仍然保留有死刑的犯罪之代表,严重的经济类犯罪却往往是多种综合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国家经济管理的经验不足、立法者以及政策制定者在立法以及颁行政策时的失误、经济秩序较为混乱以及政治腐败丛生等都会导致此类犯罪行為的发生。经济类犯罪是否该废除死刑一直引发学界的热议。仅仅使用死刑的威慑作用,杀一儆百,以此来达到减少或者避免经济类犯罪的发生是不可能的。究其根本还在于探索制度和监督的作用,而非死刑的多少和存废。综上所述,既然在威慑的层面上来讲,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与死刑产生同样的震慑效果,而死刑的废除进程在我国目前阶段来说又难以实现。上述论证在此印证死缓来替代死刑立即执行的高度可能性。

相对比死刑,死缓的威慑力则没有那么强。无须多谈的是,死刑因为要剥夺人的生命,所以社会要付出的代价远比仅仅将人监禁并强制其劳动要大得多。如果依照效益法则,付出积分代价就应该能收到几分的回报。只有在这种情形下才能证明付出代价是正当的。但根据边沁的论证,刑罚实践中,经常性的适用死刑也并未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发生,使犯罪率降低。例如在中国明朝死刑制度不胜枚举,尤其是在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时。但贪污贿赂犯罪反而更加的猖獗。这也再次说明死刑的威慑性在一定情形下是十分有限的。

四、适用死缓来代替死刑时需着重注意之处

在适用死缓替代死刑立即执行这一刑罚的过程中,自然会存在着一些潜在的问题。例如,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虽同属于死刑(死缓实质上只是死刑的一种方式,本文将其作为一种制度来讲,但其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刑法制度),但是死刑缓期执行的威慑力在效果实现的速度上是远远不及死刑立即执行。我们知道,在死刑考验期两年内在犯罪人如果不继续实施故意犯罪,一般都会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甚至是有期徒刑,仅仅执行二十五年的概率也会存在。

而在上述情形下,多数犯罪人会为了避免死刑在自己身上实现而不会再两年的考验期内继续的实施故意犯,所以一些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很大程度上就会免除被执行死刑。所以,如果在使用中任意的降低改刑罚的适用标准,其负面效应也会日益的凸显出来。不过,如果犯罪人愿意用被施加终身监禁刑罚来劳动赎罪的话,也足以体现这类的犯罪分子并不是非执行死刑才能解决的。而社会如果有可以适用的刑罚类型来惩罚这类的犯罪分子,那么,“将死缓当做死刑执行的必经程序执行”的理论还是有可能实现的。我们也期待中国可以早日实现死缓替代死刑的进程。

参考文献:

[1]王伟,李云峰.短期内废止死刑的正当性分析[J].人民论坛,2012(4):74-75.

[2]赵秉志.中国短期内能否废止死刑问题要论[J].法学杂志,2009(8):29-43.

[3]任琼杰.中国废死进程——死刑缓期执行替代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行性研究[J].法制博览,2014(11):341.

[4]方银汇.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法规探讨[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7(06):174- 176.

[5]刘仁文,陈妍茹.死刑改革的重要进展[J].法学杂志,2017(2):75-83.

[6][英]边沁著.时殷弘译.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7] [英]边沁著.邱兴隆译.死刑及其考察//邱兴隆.比较刑法·死刑专号[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猜你喜欢

死刑
浅议中国死刑制度改革
浅议死刑废除
癌症不是“死刑”,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死刑司法控制
论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