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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

2019-05-27叶夏青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4期
关键词:网络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网络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改变着人们的生活节奏。从网络游戏到网络课堂,从网上购物到网上炒股,人们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工作、游戏、学习和生活,由此引发的有关刑事和民事案件也日益增多。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有着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有着不同的存在形式,但是也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如何有效地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维护公民在虚拟世界的合法利益,是信息时代公民财产保护的新课题。

关键词 网络游戏产业 网络 虛拟财产

作者简介:叶夏青,福建广播电视大学龙岩分校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124

根据2018年《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数据显示,该年度中国网民规模达到8.29亿,较2017年提升了3.8个百分点。①近年来,网络游戏、手机游戏规模迅猛增长。截至2018年6月,我国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到4.68亿人,较去年末增长4391万人。可以说,网络游戏产业和手机游戏产业是在网络行业中最被看好的产业之一。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和特点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

网络虚拟财产,从其名字看,是一种不同传统意义上的特殊财产,主要是指存在于计算机终端或者网络上的一种特殊电子记录,并且这一电子记录是带有财产性质的,简单地说是承载于网络的新型数字化财产,且不存在与现实的世界中,它包含了在IT、网络等虚幻时间的所有物质,既有有形的,也有无形的。网络虚拟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定义,本文主要探讨的是狭义“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指在网络特别是在网络游戏中,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它只存在于IT技术创造的虚拟世界中,主要包括用户在运营商提供的网络环境中能够自己支配的网络资源,如游戏账号、ID(注册账号)、游戏角色以及游戏过程中积累的武器、宝物、金币、宠物、装备等等。本文所指的虚拟财产,主要是指狭义(尤其是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

1.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的“虚幻性”特征主要是从它的存在状态来说的,它不占用任何真实的空间,往往是以数字化的形式表现的,但并不是说这种财产不存在,它在网络上存在的形式只是计算机上运行的一种电子数据或符号。

2.经济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性,表现为它既可以被使用又可以被交换。它的使用价值体现在它可以给所有者带来精神上的成就感。由于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用户在游戏中用金钱购买或者用精力的装备也是可以与其他玩家进行等价交换的,比如用多少金钱购买一件装备等。

3.期限性与风险性。网络虚拟财产的期限性主要是指网络游戏也是有存在期限,这是由市场所决定的。任何一款游戏能否继续运营下去,是受其本身的运作和用户的喜爱程度所决定。当运营不下去时,游戏就必然会退出市场。网络虚拟财产的风险性主要是指用户的网络虚拟财产存在着被恶意盗取或删除的风险。

4.可直接支配性与排他性。可直接支配性是指在网络游戏中,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虽然是用户通过键盘、鼠标等操作而并非其他人的行为而实现的,但是其所有者即用户仍然具有对其网络虚拟财产的直接支配。而且这种支配性也是也是具有排他性的,虚拟财产归属于用户的,只能由用户支配使用。

5.技术限制性。网络虚拟财产简单地说就是一种非纸质化得数据,它是存在网络服务器上的编程程序,带有专业技术性。主要体现在:第一,网络游戏开发时就设计好网络虚拟财产具有限定的攻击能力、防御能力、购买能力,用户在游戏过程中无法任意改变。第二,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不可比拟的性质,这是因为用户在装备升级中花费的精力不同,造就其等级不同、性质不同,且数量也不同。第三,由于游戏在设计之初,就对人物、装备的发展空间设置好了,网络财产变化不会超过设定的范围。

6.合法性。网络虚拟财产的取得必须是合法的,合法取得的网络虚拟财产包括以下几种形式,玩家自己通过练级升级获得运营商在游戏中所提供的虚拟财产;玩家用现实金钱与其他人交易所得的游戏财产。

二、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立法、司法困境

(一)立法困境

在前文中,我们介绍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和特征,发现它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不太相同,所以我国现有的立法对其保护还不够完善。目前对其的保护的条文主要是在《宪法》和《民法总则》中,但是不够具体化。这是因为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网络虚拟财产没有明确规定在“个人合法财产”中,只能在“其他合法财产”中进行解释。另外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也没有明确提出对其进行保护,但是由于也没有否定对其的保护,这就给今后的司法解释留下了解释的空间。从我国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依旧还是参照民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进行裁决。因此笔者认为,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司法困境

从司法实践来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困境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1.维权举证的艰难。在民事诉讼中,一般而言,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意味着如果主张的权利的一方如果提供不出对自身有利的证据,那么就存在败诉的可能。那么在网络游戏的虚拟环境中,很多玩家用户注册信息是不完全甚至是虚构的,那么要证明自己就是该账户的所有者就很难了,更不用说如何证明自己丢失的多少。而且玩家用户不是游戏的制作者或者维护运营商,他们是很难从后台取得该虚拟财产的相关痕迹的,所以举证维权就更难了。

2.网络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难以量化。一项财产的丢失,所有权人想要索赔,就必须要确定该物品的经济利益有多大,可是在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中,该财产的价值该如何计算,目前是没有一个确定的规定,所以发生纠纷赔偿问题就难以解决了。

3.证据的有效性难以确定。网络虚拟财产有着自己的特殊性,所以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就会有不同其他案件的地方,特别是证据的有效性问题。网络虚拟财产不是真实意义上的财产,没有固定的状态,它的存在就是数字化,而且由于网络服务器一直都是处于运转的状态。一旦丢失,它的痕迹有可能会被删除,一般难以找回。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如干规定》第69条第4项规定,在涉及网络虚拟财产案件中,双方提供的关于财产的证据,如照片、截图等,是认定为原件呢?还是复印件呢?这是值得我国立法好好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构想

要妥善解决因网络虚拟财产而引发的纠纷,不仅需要在法律加以完善,还要在司法解决方法上尽到落实,切实保护用户的合法利益。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三大方面入手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

(一)将网络虚拟财产明确纳入我国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中

在相关立法制定前,出台有关司法解释对法律上所指的“其他合法财产”作扩大解释,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其他的合法财产”概念中。

(二)从游戏玩家和运营商(网络游戏服务商)内因层面寻求自力保护

1.树立玩家网络虚拟财产的私力保护意识。所有人保护自己的权利,首先最根本的是应该树立自己的保护意识。用户玩家在注册个人信息和与游戏制作者或者开发者签订格式合同时,要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特别是要先谨慎地阅读或者了解该合同的内容,因为游戏制作者或者开发者发布游戏时,面对的是不特定的用户玩家,因此提供的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因此,用户玩家在开始注册时,就要自己先阅读了解对方拟定的合同条款,强化自我保护意识非常重要。

2.加强运营商的注意义务。其实从实践操作来看,要承担注意义务的不应该只有用户,笔者认为游戏运营商也应该承担注意义务。为了减少相关民事案件的产生,游戏运营商应该在合同条款中增加实名制的相关条款。从自身出发提高网络游戏的安全保障能力,网络游戏服务商需要游戏安全的保护能力、降低案件的发生率;同时辅以建立相关的游戏规则,促进游戏保持合法、正常的运转。当发生案件时,游戏运营商尽可能从技术到经济方面,主动采取措施给予补救。

(三)从民事法律层面寻求公力救济

1.实施网络实名登记制度。在实名登记时同时明确规定区分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责任,确定归责原则,责任确认的程序和方式,明确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虚拟财产的权利主体需履行保证虚拟财产的真实性、交易的合法性,运营商用对实名注册的用户的虚拟财产负有保障安全义务。在用户进行游戏账号和装备的转让时通过实名制确认,以防虚假交易。

2.确定网絡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制度。在前文谈到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中,我们谈到了在司法实践中该价值难以确定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可以有几个参考建议:第一,由我国的相关机构发起组成一个由多方主体组成专门机关,负责制定相关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的评估规则。第二,通过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虚拟财产的价值,虚拟财产的取得必须是玩家经过一定的劳动而取得的,通过游戏高手以及运营商的合作共同计算出虚拟财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其价值。第三,根据玩家的投入成本计算出具体虚拟财产的价值,其中玩家必须出示合法的具有说服力的证明。

3.完善相关的财产交易平台的管理制度。要想规范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就可以通过建立相关的交易平台并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就可以使降低案件的发生率,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如网易,构建官方自身开发专门的网上虚拟交易平台,使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得到网络运营商的直接保护。

4.出台专门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法规。由于我国立法存在的一定滞后性,加之IT技术的法随发展,笔者觉得可以采取专门立法的方式,规范相关的法律关系。这部专门法律法规,可以从什么是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的主体、客体等多方面内容进行较为全面的规定,从而能够较好地保护相关权利义务主体。

5.在司法实践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在前文中提到了在网络虚拟财产案件中存在举证难的问题,笔者认为,由于游戏运营商与用户二者之间不是处于平等的地位,特别是在获取信息方面,用户是处于劣势的地位。因此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就应当多从弱者的权益出发多加以保护。因此在司法中可以针对此类案件,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侵权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很多纠纷。人们通过网络进行各种类似生活现实的交易,实现了一些因为现实生活中的障碍而无法完成的沟通交流,但也产生了很多案件。由于立法的滞后性,使得现有很多案件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笔者希望有关司法机关能逐步健全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专门化的保护,保护游戏用户的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

注释:

①全球互联网普及率来源于http://www.chyxx.com/industry/201804/63165.

参考文献:

[1]王苏野.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问题分析[J].法制博览,2016(4):22-23.

[2]王嘉琪.从虚拟财产的定位到虚拟财产侵权主要形式法律保护的初步探讨[J].法制与经济,2017(10):33-34.

[3]韩玉梅.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6(5):51.

[4]田润.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护现状及对策——基于民间的抽样调查[J].法制博览,2015(16) :61-62.

[5]庄瑗.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7(4) :30-31.

[6]李庆海、许权知.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J].理论界,2016(7) :44-45.

[7]冯杨.浅析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现状[J].法制与社会,2016(12) :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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