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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实施背景下对妇女维权意识的思考

2019-05-27王玉琴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4期
关键词:反家庭暴力法宁夏妇女

摘 要 妇女维权意识的高低是影响家庭暴力案件实际解决效果的重要因素。受传统认识观念、文化程度、经济地位以及《反家庭暴力法》实施过程中难点的影响,受家暴妇女的维权意识仍不高,这也是《反家庭暴力法》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贯彻不彻底的重要原因。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健全保障机制及完善多部门、多机构联合的反家暴工作机制,提高受家暴妇女的维权意识,是从根本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根本途径。

关键词 《反家庭暴力法》 妇女 维权意识 宁夏

基金项目:本文为宁夏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宁夏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作用的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8NXBFX02)的阶段成果。

作者简介:王玉琴,宁夏社会科学院地方志办公室副编审,研究方向:妇女权益保障、地方历史文化。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184

家庭暴力严重侵犯了妇女的基本人权,破坏了家庭的稳定,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2016-2017年,“全国离婚纠纷涉及家暴的一审审结案件中,有91.43%的案件是男性对女性实施家暴,家暴方式主要以殴打和辱骂为主”“全国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中,14.86%的夫妻因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 ,2016年3月1日,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公布实施,明确了家庭暴力不再是个人的私事而是违法犯罪,彰显了国家对家庭成员中弱势群体的保护,也在全社会营造了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为受家暴伤害的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司法操作更强的法律依据。《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界定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反家庭暴力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处置、多机构合作的反家暴机制以及紧急庇护、公安告诫、人身安全保护令等亮点制度。“在发展中维护妇女权益,在维权中促进妇女发展,是实现妇女解放的内在动力和重要途径”。 据统计,“2011-2017年,婦女获得法律援助人数超过225万人次,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根据自治区司法厅法律援助处的统计数据,2016年3月1日到2018年3月1日,全区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办理妇女儿童法律援助案件3515件,为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从经济、法律等角度提供援助,最大限度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一、 宁夏家庭暴力案件的基本情况

通过对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五市妇联接访的家庭暴力案件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2016-2017年,五市妇联接访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家暴妇女报案的占97.02%,受害妇女的文化程度中“小学”占32.08%、“初中”占30.24%、“文盲”占6.0%;受害妇女的职业中“农民”占32.78%、“无业”占14.29%、“家庭主妇”占15.34%、“个体”占8.0%;案件形式中“男对女”及“男对女及子女”的占全部案件的94.13%;施暴者采用的暴力方式中“身体”占73.79%、“精神”占5.87%、“经济”占3.68%;受家暴妇女的诉求中“咨询”的占54.78%、“调解”的占30.94%、“寻求避护”的占2.54%、“伤情鉴定”的占1.58%、“其他”的占9.64%;家庭暴力的起因中“感情不和”的占30.15%、“财产纠纷”的占5.1%、“家庭纠纷”的占37.07%、“第三者(男有)”的占8.24%、“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生活习惯的占11.92%。各级妇联的处理结果中“建议向有关部门提出”的占14.72%、“自办”的占36.11%、“转送”“交办”的占13.5%、“协调处理”的占29.01%。

根据统计数据,家庭暴力主要由家庭纠纷、感情不和引起;家暴案件中施暴方主要是男性,受害方多为女性,这也表明男女在家庭生活中地位的不平等,女性仍处于弱势地位;受家暴妇女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且半数以上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受家暴妇女的诉求主要是咨询、调解,真正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利的较少;值得注意的是,不良生活习惯在家庭暴力的诱因中也占一定的比例。尽管各级妇联是广大妇女的贴心人、娘家人,受家暴妇女往往在第一时间容易到妇联寻求帮助,由于没有执法权,妇联的处理结果对施暴者起不到震慑作用,从根本上不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宁夏各级各部门在反家庭暴力方面的主要工作及成绩

近年来,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宁夏出台了一些法规和政策制度。《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7年)、《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实施意见》(2009年)、《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试行)》(2013)、《宁夏回族自治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2013年)、《关于在全区救助管理站设立家庭暴力庇护中心(站)的通知》(2013年)、《关于印发<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建立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的工作意见>的通知》(2014年)、《关于依托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家庭暴力损伤鉴定中心的通知》(201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2017)、《宁夏妇联组织信访工作规定》《宁夏妇联系统12338妇女维权热线管理办法》以及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妇女维权工作的意见》等都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保障。

全区各级部门注重妇女权益的保护,除了各种场合的宣传宣讲外,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在反对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自治区妇联推动了一系列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政策的出台。自2009年10月1日起,全区各级法院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设立妇女维权合议庭。2010年,自治区司法厅联合自治区妇联在全区县(市、区)以上妇联设立妇女法律援助中心(站)。2012年,全区公安派出所统一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站,切实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2018年,自治区公安厅将反家庭暴力教材纳入全区公安干警培训的内容。2018年1月,宁夏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民心正式运行,设有专业律师和婚姻家庭咨询师为妇女提供维权服务。

三、家庭暴力案件中影响妇女维权意识的原因

(一)传统认知观念是受家暴妇女维权意识淡薄的重要原因

由于受传统思想影响,大多数受家庭暴力妇女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闲事”“私事”,“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使得她们甚至没有勇气将自己的遭遇向亲邻诉说,更别说到妇联、公安机关、法院,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她们往往容易选择隐忍的方式,这也导致家庭暴力案件呈现隐蔽性、突发性、反复性的特点,无形中助长了施暴者反复、多次施暴,认识不到家庭暴力的违法性。关于“对《反家庭暴力法》了解程度”的调查结果显示,47.22%的群众表示“听说过,但不是很了解”“没听说过”。

(二)经济因素、文化程度、职业等因素是影响受家暴妇女勇于维权的原因

根据调研结果,受家暴伤害的妇女大多数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大多数家庭还是“女主内、男主外”的生活模式,妇女一般都是操持家务,男方是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受家暴妇女一旦因家庭暴力离开家庭,不但要遭受邻里的议论,承受巨大的心里压力,甚至连基本的生活都无法保障,至于维权更是无从谈起。根据对2018-2017年固原、中卫市妇联统计的家庭暴力案件的分析,现阶段家庭暴力主要集中在农村,受家暴妇女文化程度主要以“文盲”“小学”为主,她们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受文化程度低的影响,法律知识掌握的少,不懂得维权及如何维权。在与基层妇联干部座谈时,有妇联干部反映,大多数来妇联的受家暴妇女只是寻求帮助,自我维权意识淡薄,并没有真正上升到用法律的手段来制裁施暴者。根据对2016-2017年银川市妇联统计的家庭暴力案件,尽管受家暴妇女的文化程度大多为“初中”“高中”,但其职业多是“家庭主妇”“商业/职员”“个体”“工人”。

(三)《反家庭暴力法》实施过程中的难点是影响受家暴妇女敢于维权的原因

1.情感因素在家暴案件的处置中仍占较大比重。“环境、制度的暴力支持了个体的暴力,个体的暴力使制度的暴力成为现实”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教育、矫治与惩处”“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调研结果,居(村)委会、妇联在接到受家暴妇女的诉求后,主要采取的是以维系家庭和谐为原则,安慰当事人,最终多以调解解决问题,既无执法权又无足够经费对受家暴妇女给予支持,这对施暴者丝毫产生不了威慑力,绝大部分施暴者对此置若罔闻,根本不会到现场接受调解,仍是我行我素。公安机关在接警后,虽能及时制止家庭暴力,但在顾及家庭、老人、孩子等因素的前提下,也主要以调解为主。特别是有些受家暴妇女报警的目的也只是警告施暴者,并不想让对方受到法律制裁,顾及到家庭今后的生活甚至有受害人阻止公安干警的执法活动。民事案件“不告不理”的原则,使得法院无法直接介入家庭暴力案件,大部分涉及家暴的案件都归并在婚姻家庭案件中进行审理。大多数受家暴妇女在忍受不了的情况下,宁可选择离婚而不愿采用《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紧急庇护等制度。

2.举证难与认定难。《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界定。但在实际中,家庭暴力有其特殊性,受家暴妇女保存证据意识差,导致其在维权过程中存在举证难:有些证据没有及时留存、有些证据因涉及隐私无法提供,且家庭暴力现场多数只有施暴者与受害者,缺乏旁证,家暴知情人也会因各种顾虑而不愿为受害人佐证,从而使受害人处于举证难的被动地位。《反家庭暴力法》第20条规定,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都是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但对于精神暴力、冷暴力,家庭成员证言的可信度以及有些证据需得到施暴方的认可等都给法官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带来了难度,因此影响到对施暴者的依法严惩。

3.裁判文书的送达难与执行难。家庭暴力案件的裁判文书能否及时送达和有效执行是关键,是能否最终实现保护家暴受害人,惩治施暴者的终极目的。有些施暴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认识不到位,拒收裁判文书。甚至法院将裁判文书送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后,因其对自身职责不明确而也存在拒收的现象。《反家庭暴力法》第17条规定,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都有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查访”“监督”的职责,但告诫书制度没有具体的工作机制,究竟如何开展工作没有明确。应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反家庭暴力法》第32条在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同时,明确了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都应当“协助执行”,这样就容易造成因执行主體不明确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最终导致执行不到位,受害人也不知究竟该向谁求助。

四、《反家庭暴力法》背景下提高妇女维权意识的对策

(一)以《反家庭暴力法》宣传为契机,因地制宜加大对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是提高受家暴妇女维权意识的前提基础

结合受众群众特点,有针对性的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宣传力度 ,特别是在农村的宣传中,应将对农村妇女经济保障有重要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农村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的权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等重要条文进行阐释,消除广大妇女的后顾之忧,让她们有信心、有决心反对家庭暴力;同时震慑犯罪,预防施暴者再次施暴。

家庭暴力当事人和群众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认知程度决定了受害妇女依法维权数量与质量。《反家庭暴力法》第15条、18条明确规定了临时庇护制度,但在实际生活中,多数妇女对《反家庭暴力法》知之甚少,不知如何维权。以《反家庭暴力法》中第23-32条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为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除了当事人以外,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针对特殊的主体及情况都可以代为申请。对受家暴妇女进行法律救济。在与基层妇联干部的座谈中,现在关于保护妇女权益的宣传与讲座较多,但有些宣传仅限于发传单、读本,有些专业术语群众难以理解。有些讲座在农忙时段开展,基层群众一般难以参与;有些讲座过于理论,没有从基层妇女的文化程度、认识和理解层次出发进行阐释,往往使得一些讲座流于形式,广大妇女真正能领悟并运用的较少。这就对各部门组织的讲座提出了更为精细化的要求。关于“现阶段《反家暴法》的宣传力度”的调查结果显示,58.33%的群众认为“宣传力度一般,没有深入了解过”。

此外,在反家暴法的宣传中,不但要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力度,“但更重要的是对执法者的培训,要改变执法者的观念” 。关于“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使用最多的方法”的调查结果显示,“规劝”“调解”“批评教育”的占75.85%,“治安处罚”“拘留”“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審查起诉”的仅占17.74%。

(二) 依据《反家庭暴力法》,严格落实对受家暴妇女的救济,是提高其维权意识的坚强后盾

1. 落实强制报告义务。家暴受害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在发现有家暴发生时,应及时劝阻、向相关单位投诉、反映、求助或向公安机关报案,最大限度降低对受害人的伤害。2.提供必要的生活和经济救济。对经济困难,特别是流动人口、无固定收入的家暴受害人,妇联、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给予生活照料和经济援助。3.提供庇护场所。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不但要将家暴受害者中的特殊群体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还应结合受害人的个体情况,对庇护制度进行阐释,确保当事人无后顾之忧。4.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援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等机构应积极为家暴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信息,而法律援助机构则应选派熟知妇女权益法律的专业人员对其提供法律援助。5.公安机关在出具告诫书后,在将告诫书送交双方当事人的同时,应重点做好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衔接工作,做好回访工作,确保加害人不再施暴。6.人民法院在受理、做出、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应注意证据的有效认定与使用、确保执行效果,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三)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完善多部门、多机构联合的反家暴工作机制,是提高受家暴妇女维权意识的有效途径

《反家庭暴力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多部门、多机构联合的反家暴工作机制。1.构建各部门间的联合的反家暴预防机制。各级妇联组织是广大妇女的“贴心人”“娘家人”,尽管目前也存在着经费和专职人员不足的困难,但对于前来寻求帮助的家暴受害人应尽量从物质、精神、法律援助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转交其他部门办理。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外,其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对于家暴力案件都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及时阻止侵害进一步发展,在全社会形成反家暴的良好氛围。2.各部门联合协作,及时有效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法院、司法鉴定机关、民政部门等针对家庭暴力案件都应各负其责。作为第一时间接警的公安干警除了阻止家庭暴力进一步的发展外,尽量保存好原始证据,为法院依法审理提供证据。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16条的规定,对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对施暴者予以口头教育或出具告诫书等的方式。但根据“公安干警对公安机关出具的家暴告诫书认识”的调查显示,认为“作用不大”和“几乎没有作用,加害人置之不理”的占71.25%。因此,对于情节严重或有明显严重暴力倾向的施暴者则要适时果断进行保护,或采取通知受害人近亲属、居(村)委会等对加害人进行监督。此外,公安告诫制度中,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都应切实履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施暴的职责。人民检察院对涉及家庭暴力的公诉案件及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家暴受害人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及时裁发,及时处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确保妇女合法权益。司法行政部门对于受家暴妇女应积极提供法律援助,民政部门应落实好庇护制度,确保受家暴妇女无生活之忧。3.对受家暴妇女进行心理疏导,使其尽快回归正常的生活。工会、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志愿者等对受家暴妇女进行心理安慰与辅导,助其尽快开始新的生活。总之,在遵循《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原则和理念下,在不违背其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都应积极落实自己在《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主体责任,积极构筑反家庭暴力的强大合力。

五、结语

“家庭暴力的经历与受暴妇女今后的社会生活与个体隐私联系在一起,其更愿意保持沉默”。 反对家庭暴力,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在我国已形成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的背景下,受家暴妇女能否积极主动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显得尤其重要。根据唯物辩证法关于事物发展的内因和外因辩证关系原理,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发展的外部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受家暴妇女能否从思想上、行动上独立起来反对家庭暴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家庭暴力能否从根本上得以遏制的内因,受家暴妇女的沉默直接影响到《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的彰显,影响到反家暴合力的形成,影响到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最终效果。此外,在提高妇女维权意识的同时,也应加大依法维权、依法治暴力度,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构建合谐的家庭关系,建设法治国家。

注释:

你该怎样对家暴说“不”?[N].宁夏法治报,2018年11月26日,第02版.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EB/OL].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

国家统计局.2017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统计监测报告[EB/OL].http://www.stats.gov.cn.

夏吟兰,郝佳.家庭暴力法律防治理念刍议—女性主义视角下的社会正义观[J].妇女研究论丛,2010(3).第9页.

夏吟兰.执行反家暴法,要解决三大问题[N].中国妇女报,2016年10月28日,第A04版.

吴炜,何进平.受暴妇女消极维权的法理辨析—兼谈《反家庭暴力法》的修改[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4).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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