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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朋团聚任性贪杯带来的法律风险

2019-05-23张兆利王晓芹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5期
关键词:谢先生林某胡某

□张兆利 王晓芹

过年喝酒:当心因乐极生悲惹上“酒官司”

亲戚、好友、同学、同事在一起喝上一杯,既司空见惯也是人之常情,但喝酒必须有度,当心因乐极生悲惹上“酒官司”。

强行劝酒,好友醉死应赔偿

【案例】2018年2月16日,即大年初一。衣锦还乡的于先生一大早便邀请9名发小凑成一桌,在当地有名的大酒店“好好喝一杯”。席间,面对与自己关系特好的邱某,于先生虽明知其不会喝酒,但硬是借口“感情深,一口闷;感情铁,喝出血”,要其喝上一大杯白酒,甚至以“不给面子就别喝”相逼迫。邱某无奈,只好照办。岂料,邱某因酒精中毒而死亡。面对邱某家属索要高额赔偿,于先生显得满脸无辜:我没有料到且也不想这样,怎么能让我担责?

【点评】于先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于先生明知邱某不会喝酒,明知过量饮酒会损害邱某身体健康乃至危及生命,却置后果于不顾,对邱某强迫性劝酒,用语言刺激邱某喝酒,无疑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自然难辞其咎。现实中,那些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也当属其列。

殷勤劝酒,同学醉死需担责

【案例】童先生就读高三时,和林某系同桌且关系极好。怎奈高考之后天各一方,甚至已经10年未曾谋面。2018年2月17日在同学聚会中,凑到一起的二人自然有说不完的话,道不完的情。期间,虽然林某一再表示自己因患病不能喝酒,但童先生就是一再殷勤相劝。由于不愿驳同学面子,林某喝下一杯后不久,便因诱发疾病而很快喘气不匀、大小便失禁,并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我并不想给林某带来任何伤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童先生在法庭上如是说。

【点评】童先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同桌共饮的确无需担责,但如果明知对方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则需要担责。童先生在林某已告知其患有疾病不能喝酒后仍殷勤相劝,并导致林某因诱发疾病死亡,无疑难辞其咎。值得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即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控制住自己,也应自担一定责任。

亲戚醉酒,未保安全惹责任

【案例】因在自己的创业上,亲戚钟某从资金、人脉、渠道上给予了大力帮助,洪先生对其可谓感激涕零。2018年2月18日晚,在宴请钟某表示谢意之时,洪先生对好酒的钟某真是投其所好,任由其怎么喝。钟某酩酊大醉后,洪先生担心被洪某家人责怪,让服务员开好空调,安排其留在包厢沙发上休息。而钟某因无人照看,由于呕吐物阻塞气管导致窒息死亡。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钟某家属以洪先生明知钟某喝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点评】洪先生应当担责。这里涉及到先行行为义务问题,指的是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致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的必须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洪先生听任钟某喝酒,使钟某酩酊大醉是一种先前行为,当钟某失去控制能力和自理能力时,洪先生便有了对钟某的照顾义务,如将钟某送至医院或家中,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洪先生只是将钟某安排在包厢休息,未派人员看护,明显属于未尽职责。

同事醉驾,不曾制止责难逃

【案例】2018年2月19日即春节假期即将结束的前夜,谢先生为回报胡某等7名同事的宴请,也在一家酒楼定了一桌,让大家好好吃一顿。席后,胡某虽然已经是东倒西歪、语无伦次,但仍表示要骑摩托车回家,谢先生虽然知道胡某严重醉酒,但基于自身也喝得差不多,加之胡某离家不远,只是口头提醒胡某小心驾车,便任由其离开。仅过了2分钟,胡某因撞上路边电线杆而当场身亡。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10/100ml。胡某家属因要求谢先生赔偿未果而成讼。

【点评】谢先生难逃赔偿责任。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车。胡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310/100ml,足以表明其系醉驾且已严重过量。作为东道主的谢先生,明知胡某已经是东倒西歪、语无伦次,驾驶摩托车回家存在很大风险,却基于侥幸未予阻止,对损害顺其自然,无疑应当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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