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地生根:依法让“检察建议”长上牙齿
2019-05-21罗书平
民主与法制 2019年17期
本社特约记者 罗书平
2012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过程中使用的“检察建议”,与“提起抗诉”一样具有“平起平坐”的法律属性——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的主要形式包括“提起抗诉”和“检察建议”: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自此,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有了法律依据,相当于这一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改革举措”取得了成功,国家法律让其“长上牙齿”!
不仅如此,在两年后的2018年10月26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中,再次重申: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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