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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被害人诉权探析

2019-05-16柯晓枫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3期
关键词:被害人刑事诉讼

摘 要 刑事诉讼法中逐渐加入了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内容,但是具体的制度设计仍然需要完善,被害人诉讼主体地位无法保障。犯罪率的逐年增长从某个角度说明了刑事法学的不完善。从被害人角度解释违法犯罪是当前刑事诉讼法的研究趋势。诉讼理论本属于民事诉讼的研究范畴,但是诉讼权也属于人权,是被害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将其引入刑事诉讼学,对完善诉讼模式、拓宽刑事诉讼法学有积极作用。本文从刑事诉讼的特征出发,提出了完善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具体建议,希望有所裨益。

关键词 刑事诉讼 被害人 诉权探析

作者簡介:柯晓枫,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四级,研究方向:经济类刑事风险。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043

在自由、平等理念的推动下,保护和实现私权利的斗争不断。权利和权力的抗争是国家立法、司法、执法模式的体现,也是国家和个人力量对比的具体表现。法律内容中的社会利益是多元的,存在不同社会利益的冲突问题,若是过分强两种对立调其中某一方面的社会利益,必然导致对面利益的损伤。现代诉讼制度是保护有对立冲突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任何一方的权益都不能被忽视。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往往重视嫌疑人或被告人一方的人文关怀,而忽视了保护被害人权益,有悖于诉讼的公正性。

一、刑事诉讼的特征

“诉讼”是从罗马法时代人们为保护私权利中提出的概念,无论原告或被告都有权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公正裁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之后,也指一系列诉讼过程中的程序。古代的法律体系不健全,专指向诉讼一方主张自身权益,并依法申请国家救济的一种方式,没有明确的民事或刑事界限。近代时诉讼被誉为民事诉讼法的基石,为民事诉讼法理论建立起来的基础,表现出广阔的发展前景。

(一)普遍性

诉讼是人的基本权利,而刑事诉讼是人权的诉讼化,是社会成员普遍享有的一种权利。刑事诉讼权受到宪法的保障,对刑事诉讼主体的维护具有普遍性,是刑事诉讼主体遭受合法权益侵害时,利用诉讼手段向国家申请保护的一种权利。诉讼是依法实行自诉手段、公诉手段的前提。

(二)平等性

我国公民平等享有刑事诉讼权,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当一方提出诉讼后,另一方就可以依法刑事刑事诉讼权。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权由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这是刑事诉讼权的一种行使方式,不是改变权利的平等性。

(三)全面性

刑事诉讼贯穿于诉讼的始终,是刑事诉讼权的高度抽象,不是一种具体的权利,而是体现当事人诉讼权的各个方面。它体现在当事人、人民检察院等各类诉讼活动中。当事人体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各种权利,支撑了刑事诉讼的全部内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行使的每一份诉讼权利,都体现了当事人依法享有刑事诉讼权。

(四)行使诉讼是请求公正裁决的权利

刑事诉讼涵盖了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多个阶段,但其中最全面、最充分的体现是在审判阶段。当事人在审判阶段都希望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审判、公正判决、维护自身权益。若是判决不公正,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是不能公正对待每一位当事人的一种行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权的本质要求。

二、完善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建议

(一)丰富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

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是保障被害人权利的核心。这是被害人改变传统地位,监督司法活动、建立国家信任感和恢复个人尊严的重要途径。

1.扩大被害人的知情权。利用修订诉讼法、进行司法解释等方式,完善被害人的知情权。例如,受理机关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详细情况告知被害人。

2.被害人陈述意见的规定要细化。国家保护公民权利,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详细规定了公诉人听取被害人意见的内容。美国法律规定,检察院向联邦法院提交调查报告时,要附带被害人状况陈述,从被害人角度描述犯罪过程和定罪量刑的具体意见。我国法律也可以借鉴,将被害人有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述个人意见、被害人陈述个人意见期间有权申请律师在场、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交的文件中缺少被害人意见的情况要令求补齐等等。从法律条文的详细规定中增强了可行性,有利于公众对司法活动的有效监督。

3.被害人享有上诉权。被害人能否享有上诉权,受到了激烈讨论。一方认为被害人享有上诉权,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丧失,或者将会造成诉讼延误,公诉转自诉。但是,另一方认为被害人享有诉讼权十分必要,将上诉权作为起诉权的延伸,甚至认为反对理由是毫无说服力的。法律原则是存在适用范围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上诉不加刑是鼓励上诉的一项法律条款,只适用于被告人提出上诉的部分案件,在人民检察院抗诉、自诉人上诉等案件中并不适用。法律具有公平性,不能因保护被告人权益而损害被害人权益,不能因追求效率忽视法律正义。被害人对一审判决存在不认同,是针对案件认定和法律适用性,不需要经过大规模

重新取证,公诉转自诉也就不成立。同时,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已经在国外许多国家应用,可作借鉴。

(二)完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依附于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具有独立的程序价值,也是修正相关制度体系的着眼点。

1.被害人享有精神损害求偿权。国际上已经普遍应用精神损害赔偿,刑事被害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身依法享有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以此作为借鉴,将精神赔偿纳入刑事诉讼,并详细规定适用范围,是保护被害人权益的一种法律途径。

2.规范附带诉讼的使用规则。我国可以采用修正司法解释的方式,在人民法院的全险中规定了告知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内容,并对其中的不合理限制直接废止,规定财产犯罪受害人可以附带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赔偿经济损失。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受害人权益,又可以利用经济惩处使犯罪分子感受到犯罪的严厉性,从而预防犯罪的发生。

(三)建立被害人获取法律帮助机制

刑事诉讼程序,是受害人寻求公正、获取尊严的重要方式,依法援助被害人,是社会文明的一种体现。

1.设置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受害人在受到侵害时,面临的重大压力会使自己陷入困境,很难独立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公诉人在案件审理中侧重于追究被改责任,无法保障被害人的独立诉讼权益。联合国对这一问题已经发表宣言,明确规定受害人享有受援助权。我国刑法中详细规定了国民的合法权益,刑事被害人平等享有申请法律帮助的权利,与被害人之间的权利是一致的;部分经济困难或有特殊原因不能独立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律师,作为法律援助的訴讼代理人;诉讼代理律师在阅卷、调查取证过程中的法律限制废止,与辩护律师依法享有同等权利。这是法律公平性的良好体现。

2.尝试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被害人的财产损失问题,可以适当给予帮助,减轻被害人经济、心理创伤,也是刑事法律设置的一项目的。事实上,犯罪人应提供的赔偿,常会因为经济能力等因素影响无力承担,使被害人的悲惨生活不能有效改善。自上个世纪,世界上很所国家已经相继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我国的法律建设可以适当借鉴,完善相关制度,将被害人可适当给于补偿作为一项法律条款来坚决执行,而不只是单一的社会救助形式。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要从这一国情出发,全面给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可操行较小,可以设置一定范围,在坚决保障被害人正常生活的前提下,详细规定国家补偿的对象、条件、数额等内容,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

刑事诉讼法将刑事被害人提升到当事人的高度,但是具体的诉讼权利内容并不全面,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整体保护不足,可以在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正时,适当加入这一问题,为被害人诉讼权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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