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雇员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2019-05-13王春菲
王春菲
摘 要: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规定处于“较弱”状态,且现阶段我国仍然践行着精神损害寄生性的观念。美国雇员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美国故意致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雇员关系领域的发展,通过美国侵权法第一次、第二次重述细化和完善形成了完整的责任认定和赔偿制度,对我国雇员关系领域产生的精神损害问题的解决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美国雇员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故意致人精神损害工伤赔偿体系;行为极端恶劣;惩罚性赔偿机制;雇员精神损害;神损害赔偿的责任认定
一、美国雇员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精神损害是对人的精神权益的侵扰,是在一种纯粹的精神损害(pure emotional distress)。在美国,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分为两类:故意致人精神损害(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IIED)和过失致人精神损害(negligent infliction emotional distress, NIED),本文探讨的雇员精神损害(employment-related IIED )主要是指在工作过程中由雇主、管理者(supervisor)故意实施极端恶劣行为引起的雇员精神权益伤害。
(一)故意致人精神损害的起源
在当代美国侵权法中,故意侵权诉讼包括五种诉因,故意致人精神损害(IIED)单独成为诉因,最早出现在1948年的《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一次)》增订中的第46条,但此时,仍要求IIED造成身体损害。《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次)》对该条进行了修订,要求IIED在符合下列条件:(1)被害人遭受严重的精神痛苦(2)被告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轻率(3)被告行为极端和恶劣,可以被承认为一项单独的诉因。《侵权法重述(第三次)》也完整地引用了该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