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微信朋友圈发布技术信息是否构成专利法上的现有技术
2019-05-13曾月
青年与社会 2019年11期
关键词:微信
曾月
摘 要: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微信朋友圈发布技术信息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现有技术的问题争议很大,尤其对是否使得相关技术信息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更是各执一词。基于此,从纷繁复杂的争议案件入手,首先厘清各方对于微信朋友圈发布技术信息的不同观点并简述微信的特点,其次梳理对现有技术的法律规定,再次探讨争议焦点,最后从专利法立法宗旨层面,进一步探讨对微信朋友圈发布技术信息性质的认定。
关键词:微信;朋友圈;现有技术;现有设计
随着腾讯公司推出的“微信”这款免费社交软件的广泛使用,微信深深根植于人们日常生活、学习和工作,逐渐成为一种“必需品”,可是也随之衍生出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在多起涉及微信朋友圈发布技术信息的知识产权纠纷中,认定可否以在申请日前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相关技术信息进行现有技术抗辩或使其作为专利宣告无效的理由,对于专利确权维权格外重要,值得深入研究。
一、在判定微信朋友圈技术信息发布是否构成现有技术方面的分歧
对于微信朋友圈发布技术信息性质的认定,我国行政司法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内容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多份《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明确指出微信朋友圈所显示的内容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不能作为证明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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