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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法律保护研究

2019-05-13刘赟

法制博览 2019年4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人工智能人类

摘 要: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进步,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工智能技术也逐渐从辅助人类创造发展到可以自主创造的新阶段。利用计算机技术创建的新的技术成果,不仅体现了人类的创造性而且符合将人工智能技术带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人工智能技术的创造物虽然符合专利或者版权保护的条件,但是其知识产权不得不因知识产权法只保护人类创造的理念和制度而屡次遭到了侵害。本文将对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法律保护展开相关的论述。

关键词:人工智能创造物;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188-01

作者简介:刘赟(1980-),女,汉族,浙江人,法学士学位,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专业,现任职于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主要研究方向:互联网经济。

一、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法律保护所存在的问题

“人工智能”一词是由约翰·麦卡锡在1956提出的,当时的“人工智能”与现在的“科技电影”中所描述的场景有很大的差距[1]。就现在而言,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和发展已经将现代科学技术推向了一个新的高潮,并逐渐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涉及的范围也十分的广泛。例如:自动驾驶技术,人脸识别技术、智能翻译机、战争机器人、法律服务、情报收集等。然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速度已经远远超出了人类的预想,但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壮大,人们对技术滥用,人工智能的法律保障等方面產生担忧,对人工智能创造物所涉及的隐私、侵权、产品质量、人格等的民事法律及刑事责任等问题逐渐被人类所关注。不得不引发人们对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法律保护提出疑问。

二、人工智能创造物的发展

人工智能技术是逐渐从创造工具向自主创造方面发展的。最初的人工智能创造是利用计算机技术来辅助人类进行创造工作,从而完成人类的创意[2]。就像人类将画笔和纸张进行固定,然后通过计算机技术进行艺术创造,任何的作品都可以通过计算机技术辅助完成,人工智能技术仅仅是人类创造时使用的工具,其创意是来源于人工智能活动,这并没有对知识产权法带来本质性的冲击。后来计算机技术逐渐从普通的计算机作品创作向人工智能发明创造方面发展,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机器人打破传统的技术创造,在3D打印、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支持下应运而生,并发展迅速。人工智能技术的创造物越来越接近人类思维所独有的创造能力,不需要具体的操作指令,仅与程序员所设定的抽象目标有关。人工智能的创造物越来越符合新颖性和创造性等知识产权的条件。人工智能技术与机器人在执行同一个命令任务时,两者的创造物大相径庭。据实验数据分析可得,人工智能技术深度的神经网络可以不经过监控训练,让系统在没有人为确定的规则和未处理的数据相关性而形成的,也就意味着人工智能可以发现科学规律,创造出新的产品。

三、保护人工智能创造物的理论基础

利用计算技术辅助创造出来的科技成果体现了人的干预也可以说为人的创造性,符合版权或者专利保护条件的,但是对于人工智能的创造物的法律保护却是模糊的。部分学者将人工智能的特征归纳为创造性、结果非事前确定性、系统运行的独立自主性、理性智力、自我进化、从系统外学习、收集、处理和传播数据的能力、高效准确以及自由选择目标定位八个方面的特征。在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过程中,版权法也在不断的更新和变革,部分学者认为,现在的人工智能技术处在“弱人工智能”阶段,并没有完全脱离人类工具的基本特征,所以依旧可以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创造物进行保护。

四、关于人工智能创造物法律保护的变革

人工智能创造物与人类智力成果是很难区分开的,很多人由于知识产权法是以人类治理为中心来构建其保护对象的所以对于二者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存在一定的疑惑[3]。

我国现阶段的知识产权法的相关版权理论中特别要求版权作品必须是人类创作的作品,人类的智力活动可称之为“创作”,也就是说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否则不是版权法要保护的作品。我国司法中也曾强调,只有人类的智力创造成果才可以作为版权保护的作品。在长沙动物园中,曾因“海豚表演”是否受著作权的保护而掀起了一股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法律保护热潮,但是海豚的表演是因为驯养员的训练而做出的条件反射,是驯养员训练思维的一种机械性、生理性的反应工具,不具备法律上的人格意义,因此,海豚不可作为著作权的主体。

五、总结

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教导我们“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是以保护人类的创造成果为主,导致人工智能创造物的知识产权屡遭侵害。现阶段的知识产权法更不能掩耳盗铃,自欺欺人,虚设关于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法律,要转变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将人类自身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主体为人类的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提供法律保障。将人类自身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主体,不仅为人工智能创造物提供了法律保障,而且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提供了依据,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杨晓楠,赫然.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法问题的思考[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1(05):7-12.

[2]吴汉东,张平,张晓津.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挑战[J].中国法律评论,2018(02):1-24.

[3]陈艺芳.著作权法视域下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法律保护[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7(02):5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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