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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法律保护研究

2019-05-13刘赟

法制博览 2019年4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人类法律

摘 要: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进步,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工智能技术也逐渐从辅助人类创造发展到可以自主创造的新阶段。利用计算机技术创建的新的技术成果,不仅体现了人类的创造性而且符合将人工智能技术带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人工智能技术的创造物虽然符合专利或者版权保护的条件,但是其知识产权不得不因知识产权法只保护人类创造的理念和制度而屡次遭到了侵害。本文将对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法律保护展开相关的论述。

关键词:人工智能创造物;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188-01

作者简介:刘赟(1980-),女,汉族,浙江人,法学士学位,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专业,现任职于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主要研究方向:互联网经济。

一、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法律保护所存在的问题

“人工智能”一词是由约翰·麦卡锡在1956提出的,当时的“人工智能”与现在的“科技电影”中所描述的场景有很大的差距[1]。就现在而言,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和发展已经将现代科学技术推向了一个新的高潮,并逐渐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涉及的范围也十分的广泛。例如:自动驾驶技术,人脸识别技术、智能翻译机、战争机器人、法律服务、情报收集等。然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速度已经远远超出了人类的预想,但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壮大,人们对技术滥用,人工智能的法律保障等方面產生担忧,对人工智能创造物所涉及的隐私、侵权、产品质量、人格等的民事法律及刑事责任等问题逐渐被人类所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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