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中终身监禁的性质
2019-05-13王杰杨洲
法制博览 2019年4期
王杰 杨洲
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第383条第4款中增加了终身监禁的内容,引起了广泛讨论。理论界一致认为终身监禁并非独立刑种,但其法律性质究竟是什么?对此学者们却众说纷纭。本文在终身监禁并非独立刑种的前提之下,否定了终身监禁属于死刑的观点,认可了其自由刑的本质。在区分绝对终身监禁和相对终身监禁的基础之上,指出我国刑法中的终身监禁属于绝对终身监禁。进而结合无期徒刑的法律性质和减刑、假释制度的适用条件,终身监禁与死缓的关系,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得出终身监禁只是无期徒刑的执行方式之一的结论。
关键词:终身监禁;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死刑替代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11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44条规定,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即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量刑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在政府严厉打击贪污腐败的大背景之下,把终身监禁制度纳入贪污贿赂犯罪惩罚体系中,不仅有利于防止罪犯通过减刑假释制度服刑过短,而且符合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
一、问题的提出
立法机关权威人士在回答终身监禁的有关问题时指出“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终身监禁,既不是一种全新的刑罚制度,也不是一个新的刑种,而是在我国刑法总则确定的既有刑罚体系和刑罚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调度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无期徒刑执行制度,仅适用于特定贪污受贿犯罪的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特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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