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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胎儿继承权

2019-05-13张敬夷

法制博览 2019年4期

摘 要:在经济、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有关于胎儿权益的案件层出不穷,如体外授精、冷冻胚胎等。但是我国在胎儿继承权益方面的立法并没有涉及太多,当胎儿的继承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无法律依据。因此,关于胎儿继承权益方面的立法势在必行,如明确规定胎儿的民事权利地位,特留份等制度。加强立法的建设,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有效解决关于胎儿继承权益方面。

关键词:胎儿继承权;胎儿权益;特留份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262-01

作者简介:张敬夷(1994-),女,满族,辽宁凌海人,云南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民法。

一、胎儿继承权的立法现状

通过《民法总则》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可以享有民事权利自然人的界限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据此,“出生”是区别胎儿和能够在民法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唯一衡量尺度。但在后续颁发的《继承法》的第28条提到,遗产分割时,必须为胎儿预留遗产份额为之继承。这一说法又赋予了胎儿继承的权利。在关于继承方面的司法解释中又作如下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分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只要胎儿出生是活体,无论存活的时间多长,都应该胎儿已经取得了继承标的,财产归属于胎儿。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将预留的财产重新纳入总的遗产中再进行分配,分得每份财产归属于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

二、胎儿继承权存在的问题

(一)胎儿继承权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1.尚未确定胎儿的民事权利

我国的《民法总则》中不承认了胎儿具有民事权利,在胎儿权益受侵害事的救济问题也未作说明。侵害胎儿的行为往往会作用在母亲身上,但胎儿和母亲不能一概而论,现实中准以母亲代胎儿提出法律救济,因为胎儿没有权利作为独立的个体寻求行使权力。在《继承法》中虽承认胎儿的继承权,不过也只是对此做了特殊的说明。这样的规定的法律内容是相互矛盾的,也与法理难合。

2.未规定特留份制度

我国《继承法》虽规定,在对遗产进行分割时,应当扣除属于胎儿的那部分遗产。但是不排除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对遗产进行分配。特留份制度可以限制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遗嘱对自己的财产不计后果的任意处分,但我国并没有规定。只是规定了遗嘱应当考虑经济收入不佳或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为其必要生存保留一部分被继承人的财产。

(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由于胎儿继承权方面的立法极少,在司法实物中缺乏法律依据。有关胎儿权利系列的各种案例层出不穷,地区的差异和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而有所不同。在适用法律上因找不到合理的法律依据,法官判案多使用民商事方面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较大,因此同案不同判的情况频频发生。这样就使得对胎儿的权益产生了不平等的对待,也对法院的权威有所影响。

三、胎儿继承权问题的完善

(一)胎儿继承权在立法上的完善

1.民事法律确认胎儿特定事项的民事权利

采用个别保护的原则,不改变《民法总则》中原有的规定,只限定在发生胎儿权益之特定事项时,拟制胎兒属于民法意义上的“人”。在《民法总则》中增加胎儿在特定情形下的民事权利的说明,对于《继承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提及胎儿继承权的条文有必要继续保留。胎儿在未出生之前,就有机会获得他人给予的没有对等要求的纯利益。可以参照有关无、限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单纯的接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的情形,他人不得以其为无、限民事行为能力人等为由,不承认他们应当享有的权利。

2.增加特留份制度

特留份制度,对遗嘱的自由设立了必要的界限。当死者生前订立的遗嘱没有危及继承人时,遗嘱将得到法律将得到法律的认可并被执行。在《继承法》中以法条的形式明确,如死者生前对自己的财产处分时,设定一个最低额度,不得以遗嘱的形式剥夺胎儿的继承权利。特留份享有者的特留份额按法定继承人原本应得到财产份额的合理比例划分,特留财产为死者留下的应是不负有债务清偿条件的积极财产”。假若继承人不接受特留的份额或丧失了特留权利,则不被接受或不再享有的份额可由被继承人自行安排。这样有利于继承人的继承权不被架空,也有利于遗嘱自由处分以及死者遗愿的完全履行。比例的多少,可按照亲属关系的亲疏和家庭的生活模式以及立法目的来规定,展示了法的人性化。

(二)胎儿继承权在司法上的完善

当胎儿的继承权发生侵害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救济时,可有胎儿所在地的法院对案件进行管辖,这样有利于案件的调查。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对客观事实进行彻查,将有可能丧失或不易收集的证据保全。因继承问题发生对胎儿的侵害行为时,此时应采用责任倒置的方式,对不法侵害人进行责任追偿。

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经济状况不同,涉及财产问题的继承案件的处理的方式也就有所不同。应当将各地区发生的胎儿继承纠纷案件按照原因进行分类,分析每个案件的细节之处并归纳相同点。

四、结语

现实生活中对胎儿的利益的保护缺乏,往往本就属于弱势群体的胎儿的利益就更容易被侵犯,本文对我国胎儿的民事权利的改进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期望在理论讨论结束后,胎儿权益方面能够在学界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并予以钻研,并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中有所提现。

[ 参 考 文 献 ]

[1]李静.我国特留份制度之建构研究_基于比较法视角[J].兰州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2]翁强,朱鸣谦.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研究[J].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