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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互联网自由的人权属性及适用

2019-05-13郑爽

法制博览 2019年4期

摘 要:本文立足互联网自由视角下针对人权属性与使适用問题展开分析,从多角度进行探究,指出互联网表达自由是传统权利在新空间的开拓,也指出这是一种采集信息的新方法,同时从通信自由的角度做出思考,希望可以给业界人士一些参考。

关键词:互联网自由;人权属性;适用

中图分类号:D99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259-01

作者简介:郑爽(1993-),女,汉族,湖北黄冈人,广州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人权法。

众所周知,互联网是技术的产物,网络空间不是法外空间,人的基础权利贯彻在其中。是国际人权协定别的权利的检测标准,表达自由权是互联网时代重要的人权权利,牵扯到了信息的采集与传递、表述与保护。而分析互联网自由人权的第一个难题就是界定技术和法律间的关系。下面就对互联网自由的人权属性和适用性展开了论述。

一、互联网表达自由,传统权利在全新空间的开拓

表达自由在当代人权体系里面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意思就是公民采取多种媒介方法公开发表自己的看法、表达情感等内容的权利。互联网的产生和发展开拓了表达自由的权利涵义。在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个人不仅是消极的接收信息方,同时还是积极的发布信息方。攻克时间与空间的信息发布渠道提升了表达自由的地位,从而构建了互联网自由权利体系结构与框架。可是,从本质上而言,互联网表达自由是传统权利在全新的空间的开拓,其和在实际媒介中的表达自由基本上没有区别。

互联网自由表达是个体具备在网络中发布自己观点和意见的权利。有关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相关条例表明,表达自由涵盖了电子与互联网表达模式。这一观点获得了大部分国家的实践与大力支持。就好比,西方国家中,美国联邦在各案件里面裁定互联网自由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而德国联邦同样如此。这样一来可以了解到,表达自由乃互联网自由的重要内容。

二、自由接入互联网,即采集信息的新方法

我们知道,国际人权协定不单单保护表达自由的权利,同时也保护公民自由采集信息的权利。在某案件中,相关法院表明,因为互联网有着存储和传播信息的能力,其在增强公共信息采集与便利信息传播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从本质上来说,在互联网时代中,作为采集信息的平台,接入互联网的作用表明其可以形成一项单独的权利。自由接入互联网涵盖对互联网设施的获得及对内容的采集这几项内容。

第一,对于信息的采集。其落在国家电信法与别的传统上被看作是媒体内容管制法规管理范围。对于信息的采集要求政府尽量防止施加信息管理控制的对策,让公民可以自由采集到所需的内容,其表下载对采集内容的权利保障,以对无意义的内容过滤。

采集信息的目的就是保证公民对职工的公平采集。现如今,假设公民无法采集互联网信息,则其可能变成新形势下的电子文盲,不能共享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各种福利。所以,对于信息的采集乃人的基本权利。

第二,基础设备的获取。对于互联网基础设备的权利属性,各个国家所持观点各不相同,比如,西方发达国家,美国就认为互联网接入权利被国际贸易所规制,其是贸易发展的议题。法国等国家则更加偏向其辨别为人权。现下,发展权已演变成了人权的表现形式。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中,对于信息的发布与采集等均需依靠对电缆与调制解调器等设备和信息技术产品的获取。在推动贸易发展的阶段,国际贸易协定在确保公民对电信服务的有效获取。从实质上来讲,互联网接入权乃贸易事项,同时还是人权的议论主题。对基础设备的把控具备和控制信息内容一样的效果。因而,人权实现程度取决于基础设备的获取。

三、通讯自由,即信息传输媒介

第一,通讯媒介自由运用。明确互联网通讯自由的关键就是阐释《世界人权宣言》中第十九条对于媒介概念的表述。根据文本的角度而言,媒介涵盖了表达的渠道与方法。媒介能够表达交流的实体渠道,深刻影响与传播信息的通讯方法。如电报与电视等。

现如今,以下学者表明国际人权协定里面媒介自由应当涵盖连接全体类型的博客和网络平台等自由。需要关注到的问题就是,《世界人权宣扬》曾规定,每一个都有权利享有采取任意方法与不论国界等的自由。可是,最后正式协定把以上条款的方法变成了媒介。在议定宣言时,相关代表指出,采用经过任意方法术语可能会激起种族暴力与仇恨言论正当化。那时,中国的代表提出采用经过任何媒介来代替草案用语,这一建议得到了别的代表的认可。

第二,和互联网通讯自由有关的实践。假设把互联网自由识别成人权权利,则保证互联网自由的条件就是通讯自由也形成对应的人权权利。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在各种国际场合,绝大部分国家统统认可互联网通讯自由权组成人权。在很早以前,在信息社会峰会中,确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中就表达了自由权利牵扯到保障互联网的通讯权。

四、结束语

上文从表达自由、通讯自由以及互联网接入自由这几个方面对互联网自由的人权属性及适用性进行了论述,发现互联网并不是没有边界的世界,国家安全、公共道德品质等基本概念需要和现实的情境相融合起来。且互联网自由也不是法外的,该自由是相对的,在综合建设法治中国和网络强国的情况下,网络法治是构建法治国家的核心,同时也是构建网络强国的基础。所以,在研究互联网自由人权属性与适用性的过程中,还需要思考到互联网的法治建设,如此才能推动互联网文明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黄莺.基于互联网发展下如何权衡言论自由与网络侵权——以“人肉搜索”为例[J].法制博览,2018(33):53.

[2]连雪晴.互联网宪治主义:域名争议解决中的言论自由保护新论[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21(06):6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