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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员工“监守自盗”行为性质辨析

2019-05-13薛璟

法制博览 2019年4期

摘 要:快递公司员工“监守自盗”的行为性质应当围绕快递的占有归属展开,因为盗窃罪是以打破原先的占有关系为客观表现,而职务侵占罪是变原先的合法占有为非法所有,故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占有归属的判断。刑法上占有归属的判断不仅取决于占有事实还应当包含占有意思。

关键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有事实;占有意思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243-01

作者简介:薛璟(1992-),女,江苏盐城人,广州大学,法律硕士(法学)在校。

近年来随着电子运输业的发展,快递行业“监守自盗”的问题越发的严重,关于该行为性质的定性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该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也有观点认为构成盗窃罪,为更好的规范快递行业“监守自盗”的行为,有必要对此类行为的性质予以明确。

一、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界分的理论基础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之所以会在区分上出现争议,主要是因为两罪的行为方式有所重叠,通说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侵占、窃取、骗取以及其他手段等,①因而在探讨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盗窃单位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时有所争议。盗窃罪的行为特征是打破原来的占有关系,建立新的占有关系,而职务侵占罪则不同于盗窃罪,它原先本就合法占有,行为人本质上是想变占有为所有。两罪都是围绕着人对物的控制支配关系即占有关系展开的,区别就在于两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不同,一个是打破原先的占有关系,另一个是原先本就合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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