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快递公司员工“监守自盗”行为性质辨析

2019-05-13薛璟

法制博览 2019年4期

摘 要:快递公司员工“监守自盗”的行为性质应当围绕快递的占有归属展开,因为盗窃罪是以打破原先的占有关系为客观表现,而职务侵占罪是变原先的合法占有为非法所有,故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占有归属的判断。刑法上占有归属的判断不仅取决于占有事实还应当包含占有意思。

关键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有事实;占有意思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243-01

作者简介:薛璟(1992-),女,江苏盐城人,广州大学,法律硕士(法学)在校。

近年来随着电子运输业的发展,快递行业“监守自盗”的问题越发的严重,关于该行为性质的定性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该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也有观点认为构成盗窃罪,为更好的规范快递行业“监守自盗”的行为,有必要对此类行为的性质予以明确。

一、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界分的理论基础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之所以会在区分上出现争议,主要是因为两罪的行为方式有所重叠,通说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侵占、窃取、骗取以及其他手段等,①因而在探讨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盗窃单位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时有所争议。盗窃罪的行为特征是打破原来的占有关系,建立新的占有关系,而职务侵占罪则不同于盗窃罪,它原先本就合法占有,行为人本质上是想变占有为所有。两罪都是围绕着人对物的控制支配关系即占有关系展开的,区别就在于两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不同,一个是打破原先的占有关系,另一个是原先本就合法占有。故两罪的区分不在于行为人采取了何种行为方式,而是在于占有归属的判断。

刑法上的占有,以往只强调客观的占有事实,并不重视主观占有意思。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仅强调占有事实已经不能适应现代意义上的占有概念,如开放式公共场所的物品,路过的行人直接取走,如果仅从占有事实的角度来看,就会承认行人已经占有其取走的物品,很明显这样的结论是不合理的。因而,占有除了要强调占有事实以外,还要注重主观上的占有意思判断。因此,判断刑法上的占有归属,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进行判断,一是占有事实,主要是指从物理层面判断实际的控制支配关系;二是占有意思,即以社会一般人的观念对主观占有意思作出评价。值得注意的是,占有事实与占有意思之间并非是并列的二元对立的关系,而是以占有事实为基础的补强关系。

二、快递员监守自盗行为的性质分析

在厘清了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界分的理论基础占有的判断标准之后,以近年来争议较大的快递公司员工“监守自盗”案为例进行标准的运用分析,主要是以快递公司的两类员工为例,一类是快递公司的分拣员,一类是快递公司的派送员,之所以以这两类员工为例,是因为该分类涉及刑法处罚的公正性。快递公司的分拣员在工作流水线上窃取快递的行为,到底是成立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判断的要点在于,行为时被窃快递是由谁实际控制占有,如果认为是由快递公司占有,那么分拣员的窃取行为就等于打破了原来的占有关系,构成盗窃罪;如果认为是由分拣员占有,那么分拣员的窃取行为就是变占有为非法所有,构成职务侵占罪。按照第一层次占有事实的判断,分拣员在流水线上的分拣工作都是被快递公司全程监控的,快递公司之所以对分拣员的工作场所实施监控,就是为了强调其对监控区域范围内的快递享有实际的控制权,分拣员在监控摄像下头窃取快递的行为,破坏了快递公司的占有,故理应构成盗窃罪。

快递公司的派送员在派送快递的过程中窃取快递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分析路径与分拣员盗窃快递是否完全相同,值得进一步探究。不可否认,快递公司的派送员在派送快递的过程中,对快递是享有一定的支配控制权的,毕竟快递是由其保管配送。按照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界分的通说标准“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其实就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管理、保管、经手的便利,而管理、保管、经手意味着行为人要对财物有控制支配的处分权限。②因而,派送员在派送快递的过程当中偷盗快递的行为,应当属于利用职务便利构成职务侵占罪,这样的分析有一定的道理,但背后其实隐藏了一个刑法处罚公正性的冲突。我国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在入罪数额上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悬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起刑点是6万元,而盗窃罪的一般入罪标准是1000-3000元。同一家快递公司不同岗位的员工,同样盗窃3000元的财物,有可能一个被判盗窃罪,一个被判职务侵占,但因未到职务侵占罪的入罪标准而最终无罪。

通说标准所强调的“管理、保管、经手意味着行为人要对财物有控制支配的处分权限”其实本质上就是在说占有。快递公司的派送员在派送快递过程中是对快递享有一定的支配控制權,但快递公司同样也对派送快递有特定的事实上的支配控制权,因为派送员不仅要向快递公司反馈快递签收单,还对丢失的快递向公司负有赔偿责任,正如分拣员受监控一样,这也是快递公司通过特定的方式在强调其对派送快递的支配控制权。既然快递派送员和快递公司都享有第一层次上的占有事实,那么依据第二层次判断标准,以社会一般人的道德观念所作出的占有意思评价,理应是更认可快递公司对快递的占有,派送员同分拣员一样,如果在工作过程中盗窃快递,也是在破坏公司对派送快递的占有,构成盗窃罪。

[ 注 释 ]

①黎宏.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2:764.

②周光权.职务侵占罪客观要件争议问题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8(07):49-56.